為進一步加強社會共治,有效落實《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要求,鼓勵企業內部人員主動舉報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轄區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經營安全監管工作需要,決定從即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實行特殊食品質量安全吹哨人制度。
特殊食品質量安全吹哨人是指對從事特殊食品生產、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涉嫌違法違規的知情人。
特殊食品質量安全吹哨人制度適用市場監管部門對吹哨人舉報企業或單位參與違法違規、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等行為信息的接收、處理,以及對吹哨人的獎勵、保護等工作。吹哨人舉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以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為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生產特殊食品。
(二)以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特殊食品。
(三)生產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特殊食品。
(四)生產銷售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特殊食品。
(五)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特殊食品進行出廠檢驗。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實施逐批全項目檢驗。
(六)未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特殊食品。
(七)生產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特殊食品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特殊食品。
(八)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或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未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實不到位,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九)銷售特殊食品,未設專柜或專區,未在顯著位置進行明示。銷售保健食品未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字樣。
(十)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藥品混放銷售。
(十一)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之外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十二)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
(十三)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及風險防控制度,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十四)未按要求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十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未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六)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或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十七)其他特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
特殊食品質量安全吹哨人投訴舉報聯系方式:
省級:0451-87979672
地級:0457-2128600
特此公告。
大興安嶺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