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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新篇章 新疆《自治區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指引》讓無理由退貨更透明、更便捷

   2024-02-28 592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提高經營者誠信經營水平,提升消費者滿意度,引導形成合理消費預期,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關于印發《自治區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引》)。《指引》于2024年3月3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五年。

為進一步提高經營者誠信經營水平,提升消費者滿意度,引導形成合理消費預期,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關于印發《自治區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引》)。《指引》于2024年3月3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五年。

(1)《指引》明確經營者承諾規范。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品種范圍要有一定代表性和覆蓋面,退貨時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貨條件、退款時限及方式、退貨流程清晰。承諾內容和“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要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開展示。經營者應向消費者說明無理由退貨相關重要信息與注意事項。

(2)《指引》明確無理由退貨的條件和程序。明確退貨時限。無理由退貨商品屬配送類的,以消費者實際簽收商品次日起計算;屬自提類的,自經營者開具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當日起計算。明確商品完好標準。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不影響經營者二次銷售,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外觀和商品本身、配件、標識、保修卡、說明書、外包裝等齊全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應將商品本身、配件、贈品、保修卡、說明書、發票、外包裝等一同退回。明確返款方式、運費承擔及經營者有權拒絕退貨的情形。

(3)《指引》明確對無理由退貨行為的監督管理。明確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及再流通制度。規定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和處理程序。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明確信用約束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制度,按照承諾即受約束原則,在消費體驗、社會監督、行政檢查、消費投訴等動態監督中,對不履行承諾或停止營業的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停止使用統一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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