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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糧食競價交易細則》政策解讀

   2024-01-04 777
核心提示:《福建省糧食競價交易細則》(以下簡稱“《交易細則》”)是根據現行有效的《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等文件精神,結合《福建省糧食競價交易細則(試行)》文件試行情況,在充分研究論證、征求社會公眾、局機關各處室和有關單位意見后,經我局黨組會議、辦公會議研究審定后印發實施。

《福建省糧食競價交易細則》(以下簡稱“《交易細則》”)是根據現行有效的《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等文件精神,結合《福建省糧食競價交易細則(試行)》文件試行情況,在充分研究論證、征求社會公眾、局機關各處室和有關單位意見后,經我局黨組會議、辦公會議研究審定后印發實施。

一、背景依據

《福建省糧食競價交易細則(試行)》于2021年12月2日印發實施,在兩年的運行中,試行的交易細則對規范我省地方儲備糧輪換管理,防范廉政風險,促進全省糧食公開、公平、公正交易發揮了重要作用,極大促進了全省糧食有序流通。根據《福建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第十四條“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2年”要求,現需重新修訂出臺該細則。

二、起草情況

該細則于2023年10月開始啟動修訂,根據現行有效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國家糧食交易平臺體系管理暫行辦法》等精神,結合文件試行情況,在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同步征求了各地市糧儲部門、局機關各處室和局屬各單位的意見,經充分討論研究并不斷修改文稿后,經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后,于12月26日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交易細則》共九章三十九條,包含總則、資格審定及其權利義務、交易準備、交易時間和地點、交易秩序、交易程序、交易結算、爭議解決和違約處理及附則等內容。

(一)總則。本章節主要對《交易細則》制定的目的和依據,以及適用范圍進行概述;明確國家糧食福建交易中心職責和交易原則,以及建立糧食交易信用檔案,規范交易行為。

(二)資格審定及其權利義務。本章節主要明確糧食競價交易采取會員制和會員權利義務。申請會員資格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會員須具有經營資格的國內糧油貿易、加工(用糧)、飼料生產企業(經營者),自愿申請并經交易中心審驗后成為會員,領取交易密鑰、CA證書等相關資料后方能進場競價交易。

(三)交易準備。本章節主要闡述交易委托方和會員在交易前所需做的準備工作。委托方:根據糧食市場行情自行制定交易標的起報價,以“競價銷售(采購)清單”的方式提供競價標的信息,并按照要求提前向交易中心提交真實、完整的交易材料,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交易會員:須在交易前,按照《交易公告》及《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相關規定繳納保證金,且會員電子密鑰CA證書和會員賬號年審時間均處于有效期內,方可參與競價交易。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經核實后,交易中心有權將違約方相應的履約保證金劃轉給守約方。同時,違約方不得再參與原違約標的競價交易。

(四)交易時間和地點。糧食競價交易一般以遠程互聯網交易為主,交易時間以交易公告為準,交易時間和地點如有調整,交易中心將提前通知。對影響正常交易的兩種情形處理進行了說明:因公共網絡故障或遠程交易服務器設備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斷的,交易中心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交易會員終端設備或網絡等出現故障的,不影響整體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五)交易秩序。本章節主要強調:糧食競價交易活動按照規定的交易方式和程序進行,切實保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權限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交易程序。本章節主要表述的內容為會員參加網上競價交易的程序。會員按照《交易細則》所述的操作規則和程序,通過登錄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進入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系統參與交易。對于流拍的情形處理也作了說明,即:若專場交易會同一品種標的有部分標的流拍,按照交易會流程,在該場次所有標的競價交易完成后,應交易委托方書面要求,在起報價不變的前提下,可將流拍的標的重新競價。若專場交易會同一品種標的全部流拍,應交易委托方書面要求,流拍標的允許修改起報價,按照交易會流程重新競價。

(七)交易結算。本章節強調會員應對競價行為負責,買賣雙方嚴格履行交易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明確除交易公告、購銷合同另有規定外,糧油質量安全按國家最新糧油質量安全標準規定執行。競價交易成交后按交易公告公布的標準繳納交易手續費。詳細說明購銷合同簽訂、交易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退還等結算程序和要求。

(八)爭議解決和違約處理。本章節主要闡述違約情形及相關的處理程序。對存在違約情況的,買賣雙方須對違約情形和處理情況進行確認,并向交易中心提交《合同違約處理確認書》,交易中心依據書面的《合同違約處理確認書》釋放履約保證金。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商務糾紛,由交易雙方先行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可向交易中心書面提出申請調解,經交易中心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交易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交易雙方可自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九)附則。附則補充說明除糧食交易以外的糧食種子、飼料及其它商品競價交易可參照本細則執行,明確《交易細則》開始執行時間及有效期限,由國家糧食福建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相關鏈接:福建省糧食競價交易細則 (閩糧儲規〔2023〕4號)


 
地區: 福建
標簽: 銷售 細則 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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