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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地方立法條例 聚焦區域協同立法

   2024-03-28 1127
核心提示:2023年3月,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正式確立了區域協同立法的法律地位。第八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2023年3月,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正式確立了區域協同立法的法律地位。第八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隨著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各地間的合作與交流日益頻繁,區域協同立法成為推動區域合作治理、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這一背景下,有了《立法法》做保障,各地方人大常委會紛紛將區域協同立法納入立法條例的修訂范圍,為地方立法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從已發布的立法條例來看,各地方在修訂立法條例過程中均明確規定了區域協同立法的相關內容。例如,山西省、山東省等地在立法條例中增加了協同立法的條款,明確了協同立法的適用范圍和實施機制;河北省、浙江省等地更是設立了專門的章節,對協同立法進行了系統規定。食品伙伴網對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見下表。

表1 各地立法條例體現區域協同立法的條款梳理

新發/修正/修訂時間 法規名稱 體現區域協同立法的修訂內容
2023/5/26 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 第十四條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2023/7/26 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 第五十五條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設區的市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給予指導。
2023/7/27 河北省地方立法條例 第八章 協同立法
2023/7/27 甘肅省地方立法條例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會同有關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設區的市、自治州、嘉峪關市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2023/9/27 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 第七十五條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設區的市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2023/9/28 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 第六章 長三角區域協同立法
2024/1/24 重慶市地方立法條例 第七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西部陸海新通道和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等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有關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協同制定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有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建立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2024/1/29 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 第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開展省際間、市際間協同立法,加強區域協調發展和區域合作治理。
2024/1/28 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 第五十三條 省和市、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省和市、州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2023/11/14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第八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會同有關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
2024/1/26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給予指導。
2024/1/27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第十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省和設區的市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2024/1/27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有關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設區的市開展協同立法工作給予指導。
2024/1/28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會同有關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省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2024/1/28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第七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有關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對設區的市、自治州開展區域協同立法給予指導。
2024/2/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就區域性、流域性、共同性事項開展協同立法。

協同立法,這一創新性的法律工具,正在食品安全領域展現其獨特的魅力。它不僅豐富了地方立法的內容,更為各地監管部門提供了明確而有力的指導,展現了其在提升地方發展和效率方面的積極作用。

2023年底,在《河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指引下,京津冀地區的市場監管部門率先邁出了協同立法的步伐,聯合發布了《京津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這一舉措不僅推動了京津冀地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的統一化、標準化,更為區域食品安全共治共管奠定了堅實基礎。

此外,其他各地也在其地方立法條例的保障下,陸續聯合發布了相關的食品安全監管相關文件。如,《關于推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實施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亮證”行動的協作意見》《成渝連鎖食品銷售企業“申請人告知承諾制”互認工作方案》等,都是協同立法在食品安全領域的生動實踐。

協同立法的魅力在于其能夠打破行政區劃的壁壘,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通過協同立法,各地食品監管部門得以共同應對食品安全挑戰,形成合力,提升整個區域的食品安全水平。同時,加強區域合作與交流,也有助于推動食品安全監管的協同化和一體化,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

然而,協同立法在助力食品安全共治共管的過程中,也面臨著諸多挑戰。其中,最為突出的便是多部門和多環節之間的協同問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部門信息共享不暢、職責劃分不清等原因,往往會出現監管盲區,給食品安全帶來隱患。因此,加強部門間的協作能力,建立高效的協調機制,成為協同立法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未來,協同立法終將為食品安全共治共管開辟全新道路。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共治共管之路必將越走越寬廣,公眾的飲食安全終將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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