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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調整行政許可委托事項有關工作的通知

   2024-04-16 416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強涉及高危工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準入,有效管控增量安全風險,規范全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工作,根據應急管理部有關委托許可范圍調整的要求,經法定工作程序,調整部分行政許可委托事項。

各盟市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涉及高危工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準入,有效管控增量安全風險,規范全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工作,根據應急管理部有關委托許可范圍調整的要求,經法定工作程序,調整部分行政許可委托事項?,F就有關辦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將原委托盟市實施的涉及氯化工藝、過氧化工藝、重氮化工藝、氟化工藝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許可審查調整為由自治區實施。調整后,自治區實施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劇毒化學品的、跨盟市的以及涉及硝化工藝、氯化工藝、過氧化工藝、重氮化工藝、氟化工藝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許可審查,其他委托項目不變。委托范圍變更后,自治區與各盟市依法重新簽訂委托協議。

二、重新簽訂委托協議后,各盟市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向自治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建立空白證書及錯、廢證入庫、出庫臺帳登記簽收制度,每半年向自治區報告受委托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的情況,并上交錯、廢證,同時提出下個半年擬使用空白許可證書申請。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各盟市填寫《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報告書》,自治區下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并進行公告。

三、各盟市要及時將已簽發的許可證原始材料造冊、歸檔,確保檔案的完整性。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人不得更改其原始檔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許可證檔案,復印或借閱歸檔的許可證須履行登記手續。要加強空白許可證書管理,在許可證正本上的“許可范圍”中注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在副本上的“許可范圍”中載明生產場所地址和對應的具體品種、生產能力;許可證應同時加蓋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受委托實施許可證頒發工作的盟市應急管理局公章。

四、依據企業申請及許可審查類別,自治區組織專家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為全面詳實掌握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強化安全監管執法,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盟市、旗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安全評價機構要派員協助開展現場核查,并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場核查意見表》簽署相關意見。對現場核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督促企業認真快速整改,并由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復核確認、出具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評價結論,由審查人員確認后現場核查方可通過。

五、各盟市要嚴格按照委托協議,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依法依規嚴肅認真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許可審查,不在化工園區內的新、改(擴)建項目,堅決不予安全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各地區要督促相關企業提交申請材料,若在屆滿前45日內仍未提出申請,可采取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企業盡快申請,在許可證到期后未履行完延期手續的,責令企業停止生產,并重新進行安全審查。

附件:1.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報告書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場核查意見表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2024年4月1日

附件1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報告書

編號:(盟市簡稱)〔年份〕××號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局已對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進行注銷,注銷類別為(填寫以下其中一項: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2.企業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3.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4.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特此報告

盟市應急管理局(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安 全 生 產 許 可 證

現 場 核 查 意 見 表

申請單位

審查類別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制樣


項 目

序號

審查內容

審查意見

審查人

簽 字

備注

1

企業的選址布局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是否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2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場所、設施、區域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

生產企業總體布局是否符合GB 50489、GB 50187和GB 50016等標準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是否符合GB 50160等標準的要求。

     

4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及其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是否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是否由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5

是否采用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

     

6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是否是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

     

7

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是否經過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8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是否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

     

9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是否裝設緊急停車系統。

     

10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是否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11

生產區與非生產區是否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12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同一廠區內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布置是否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

     

13

生產企業是否配備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4

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該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15

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是否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管理并備案。

     

16

是否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7

是否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保證每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18

是否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至少包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十九項制度。

     

19

是否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20

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按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證書。

     

21

生產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是否具備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相應的專業學歷。

     

22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企業應當有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3

特種作業人員是否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24

其他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25

是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26

是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27

是否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28

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29

是否組建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并定期進行培訓、演練、修訂。

     

30

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是否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是否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31

企業是否按有關規定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

     

32

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專家組人員名單

姓  名

職  稱

專  業

單   位

       
       
       
       
       
       
       
       

專家現場核查意見

相關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安全評價機構人員名單

姓  名

職  務    

單   位

     
     
     
     
     
     
     
     

安全評價

意見

相關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現場 核查 工作 組成 員

姓  名

職  務     

單   位

     
     
     
     
     
     
     

工作組現場核查意見

相關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抄送:各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各工業園區(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安全監管機構,相關安全評價機構。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辦公室                        2024年4月1日印發

 承辦單位: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處經辦人:闞小美聯系方式:0471-4821299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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