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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修訂稿)(試行)

   2013-02-18 356
核心提示: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規范濟南名牌產品評價管理工作,引導企業培育、爭創名牌產品,增強全市產品的市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規范濟南名牌產品評價管理工作,引導企業培育、爭創名牌產品,增強全市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山東省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濟南名牌產品,是指產品質量(包括軟件產品、動漫產品等新興工業品)達到省內乃至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發展潛力大、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按本辦法認定公布的產品。
 
  第三條  濟南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建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管為保證,以用戶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堅持企業自愿申請、嚴格程序、科學公正、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五條 根據市政府賦予的職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組織濟南名牌產品的宣傳、培育和組織管理工作。
 
  第六條 濟南市名牌產品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評委),具體負責濟南名牌產品的評價審查工作;并對濟南產品申報山東名牌的推薦工作進行指導和把關。
 
  第七條 市名評委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和質監、發改委、經貿、科技、信息產業、財政、出入境檢驗檢疫、環保、安監、工商等有關部門代表及專家組成。
 
  第八條 市名評委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承擔濟南名牌產品評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名評委根據工作需要,每年可聘任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若干評審組,制定產品評價細則和方案,并參與具體評價工作。
 
  第十條各縣(市)、區質監部門負責本轄區企業的濟南名牌產品推薦、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濟南名牌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濟南市依法注冊登記,具有國(境)內合法有效的注冊商標;
 
  (二) 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節能降耗等方面的規定;
 
  (三) 具有先進的產品科技水平、技術水平和工藝水平。自主創新能力、產品開發能力、產品實物質量或應用技術達到省內乃至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全市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乃至全省同類產品前列;
 
  (四) 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或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標準組織生產;
 
  (五) 產品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全市同行業前列;
 
  (六) 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產品質量長期穩定,連續兩年以上在各級監督檢查中合格;出口商品連續兩年檢驗合格;
 
  (七) 企業具有完善的質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八) 企業社會責任感強,關心公益事業,公眾信譽度高;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普遍滿意。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濟南名牌產品:
 
  (一) 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
 
  (二) 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三) 用戶、消費者反映質量問題突出、投訴率高的;
 
  (四) 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 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要求
 
  第十三條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市場評價主要突出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和出口創匯率三項指標;質量評價重點看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或應用技術水平和持續保證能力;效益評價突出選擇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重點看企業規模水平、企業技術研發水平和企業產品開發能力。
 
  第十五條評價指標應當符合市政府關于加快工業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規劃要求。重點支持具有濟南經濟特色、形成產業集群的產品種類,優先考慮產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終端產品,特別要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傾斜。
 
  第五章評價程序
 
  第十六條  濟南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市名評委研究確定產品評價目錄,制定發布評價方案。
 
  第十七條企業在自愿基礎上,如實填寫《濟南名牌產品申請表》,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按規定時限報市名評委辦公室。
 
  第十八條市名評委辦公室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組織用戶及市場調查,確定預審名單,并將名單及申報材料分送有關專(行)業評審組預審。
 
  第十九條各專(行)業評審組對照產品評價條件進行預審,確定建議名單并提交市名評委辦公室。
 
  第二十條市名評委辦公室對建議名單進行匯總,對符合條件的,報市名評委全體委員進行審定。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評審的企業名單,應當向社會進行公示,無異議后授予濟南名牌產品稱號,頒發濟南名牌證書,并授權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評審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濟南名牌實行動態管理,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可重新申報。
 
  第二十三條濟南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每年應當向市名評委辦公室報送一次名牌產品經營指標和質量管理情況。企業有更名、改制、變更注冊商標等情況的,應當及時到市名評委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對獲得濟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有效期內可以在其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濟南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間。
 
  第二十五條 濟南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的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被暫停或撤消濟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得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濟南名牌產品標志。
 
  第二十六條 對獲得濟南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明顯下降、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企業發生嚴重質量事故、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或弄虛作假騙取稱號和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市名評委可以暫停或者撤消該產品的濟南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七條 參與濟南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和工作紀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格保守企業商業機密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
 
  第二十八條  除本辦法規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開展濟南名牌產品評價活動。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濟南市名牌產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二日公布的《濟南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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