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含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型開放先行先試,進一步增強企業對進出口貿易活動的可預期性,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32號(關于實施海關預裁定展期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現就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開展境外出口商或生產商(以下簡稱境外申請人)申請預裁定試點有關實施事項公告如下:
一、境外申請人可委托在中國海關備案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他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代理人),通過中國電子口岸“海關事務聯系系統”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預裁定申請。
二、境外申請人委托申請代理人申請預裁定,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境外申請人與上海自貿試驗區內的進口貨物收貨人簽訂的貨物銷售合同副本;
(二)境外申請人與申請代理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6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62號修改)、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4號(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所規定的申請材料。
三、境外申請人委托申請代理人申請預裁定,由申請代理人簽收海關送達的法律文書,并轉交境外申請人。
本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上海海關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