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修訂印發了《江蘇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蘇糧法規〔2023〕3號,以下稱《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江蘇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于2011年發布實施以來,為規范全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工作提供了依據。十多年來,備案對象、備案內容、備案程序等陸續發生變化,我們及相關部門出臺了相關文件,對具體要求不斷修訂。主要有:
2016年12月,我局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的通知》,對需備案的糧油倉儲單位倉容和罐容要求等進行了調整。
2018年6月,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三部門聯合轉發《關于推進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意見》,明確由江蘇政務服務網的網上登記系統一次性填報“多證合一”備案信息。
2020年11月,我局印發《關于做好全省糧食倉儲設施備案工作的通知》,進一步簡化了備案流程,對涉及政府性投資的糧食倉儲設施備案作了強調。
2022年12月,我局印發《關于做好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通知》,提出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實行清單管理,清單數據應與備案數據一致。
2023年11月,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印發《關于印發江蘇省行政備案事項清單(2023年版試行)和江蘇省行政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行政備案事項應當納入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統一管理,推進行政備案事項線上申請、一網通辦、全程網辦。
原《辦法》已發布實施十余年,現修訂《辦法》,進一步規范糧油倉儲設施備案工作,維護糧食流通市場秩序。
二、修訂依據
主要依據包括《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
三、修訂過程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結合當前行業實際,在原《辦法》基礎上修訂形成文件初稿。按照《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要求,經調研論證、公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征求各市、縣糧食和儲備部門以及相關涉糧企業意見,形成了《辦法》審議稿并完成了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12月25日,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會通過了《辦法》審議稿。
四、主要修訂內容及說明
原《辦法》共21條,修訂后為14條。主要對適用范圍、備案內容、備案流程、備案變更、責任追究等作了修訂。
(一)適用范圍。依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關于貫徹落實〈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的通知》(蘇糧產〔2016〕14號)將需備案的倉容規模由原“倉容100噸以上、罐容20噸以上的糧油倉儲單位必須備案”修訂為“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的糧油倉儲單位必須備案。”
(二)備案內容。修訂了糧油倉儲單位基本情況、倉儲基本信息、設備和配套設施、人員情況等相關表述。增加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租賃情況、綠色儲糧技術設備、消防設施、信息化系統、安全員等要求。刪除了工商登記證號、稅務登記證號等內容。
(三)備案流程。將備案渠道由“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系統”修訂為“糧油倉儲單位可通過所在地政務服務大廳等現場辦理,也可通過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或江蘇智慧糧儲云平臺線上辦理”。將核查時限由“20個工作日”修訂為“5個工作日”。將“備案憑證”修訂為“電子備案憑證”。
(四)備案變更。明確了備案變更的幾種情形。將備案變更辦理時限由“15個工作日”修訂為“5個工作日”。
(五)責任追究。增加了糧食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可能被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幾種情形。
(六)刪除相關條款。將原與《糧油倉儲管理辦法》重復的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刪除。將原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有關紙質備案憑證相關內容刪除。
相關鏈接: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