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食品和藥品國家標準等規定和要求,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規范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以下簡稱食藥物質)的經營活動公告如下:
一、食品經營者經營食藥物質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藥品安全標準和食藥物質目錄的相關規定,食品標簽標識和經營中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二、食品經營者應當保障食藥物質可追溯。鼓勵采用電子化、信息化等便利手段,保存、管理食藥物質溯源憑證和信息。食藥物質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藥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
三、食品經營者從食品經營渠道采購的食藥物質,二氧化硫等殘留限量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的規定。從中藥材批發市場或企業采購食藥物質,二氧化硫等殘留限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規定,并留存外包裝、合格證等證明材料。
四、食品經營者經營銷售散裝食藥物質,應當在散裝食藥物質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藥物質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或藥品標準等內容。鼓勵食品經營者明確標明食藥物質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的規定。
五、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食品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本公告要求,規范食藥物質經營活動。進一步加強食藥物質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
特此公告。
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