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及廬陽區、蜀山區、經開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局屬有關單位:
為確保我市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順利實施,我局組織制定了《合肥市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合肥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2月21日
合肥市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方案
為推進我市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實施工作,根據《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和《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農醫〔2024〕1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規范》實施,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硬件進一步提檔、軟件進一步提級、能力進一步提升,實現廠區環境整潔,設施設備齊全,管理制度健全,生產經營規范,確保全市已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生豬屠宰廠(場)于2025年底前均達到《規范》要求,廬江縣、肥西縣如期完成生豬定點屠宰廠壓量提質工作,全市生豬屠宰質量管理水平顯著提升,生豬屠宰行業高質量發展全面提速。
二、指導原則
由市農業農村局統一安排,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同級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實施《規范》的協調推動、幫扶指導、審核上報和日常監管等工作。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督促轄區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按照《規范》要求及時自查,進行有針對性地指導;對通過技術改造能符合要求的,指導其明確改造方案,抓緊改進完善,并督促做好生產管理工作,確保屠宰廠(場)技術改造期間不發生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問題;對不符合《規范》且不愿意改造的,引導其退出屠宰行業。
三、實施步驟
(一)廣泛宣傳動員(2024年2月)。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將《規范》告知到各屠宰場負責人,解答《規范》內容和實施要求。要加大對轄區內屠宰監管執法人員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實施《規范》工作的宣傳培訓,詳細解讀《規范》《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標準》《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首次檢查工作程序》(見附件1、2)。督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加強企業內部《規范》學習培訓,按照《規范》要求,全面自查、改進提升。
(二)深入摸底調研(2024年2月底前)。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全面掌握轄區內生豬屠宰現狀,摸清底數,分析問題,制定計劃,有序推進。按照基本符合要求、通過技改能夠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且不愿意技改等類型進行分類登記,研究幫扶措施,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同時,積極服務不愿意改造的企業,做好引導,確保平穩過渡。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將摸底情況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協調解決《規范》實施中可能存在的突出問題,積極爭取政策支持。
(三)組建檢查員隊伍(2024年3月)。按照《規范》檢查要求,通過自愿報名、組織推薦、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由市農業農村局建立10人左右規模的《規范》檢查員專家庫。檢查員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條件。檢查員要全面準確掌握《規范》、檢查標準和首次檢查工作程序,按照要求開展檢查,做到科學公正、尺度一致。
(四)組織實施檢查(2024年4月-2025年12月)。檢查工作按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照《規范》自查整改、縣級初審、市級審核、報省級現場檢查的程序開展。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須在2024年6月底完成轄區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查報告的審核并上報市農業農村局,經市農業農村局評審合格后報省農業農村廳。對于已取得省級生豬屠宰標準化示范廠稱號和年設計屠宰量10萬頭以上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將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參照省級檢查標準和檢查程序完成首次檢查(實施計劃詳見附件3),其余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于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首次檢查。對確已停產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程序書面報我局提請市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對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遷址新建)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在其投產6個月內完成首次檢查。
(五)強化過程監管。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主動當好政府參謀,及時總結經驗,加強日常檢查指導,督促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限期整改。對2026年1月1日仍未達到《規范》要求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規范》是我國畜禽屠宰領域首部質量管理規范,是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和要求。各有關縣(市)區、開發區要切實提高認識,推動落實縣級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廬江縣、肥西縣等屠宰場數量多的縣,建議由縣分管負責同志牽頭制定細化實施方案,明確專人負責,發揮牽頭、協調作用,排好時間表、路線圖和任務清單,并于2024年3月底前報我局畜牧獸醫處。各有關縣(市)區、開發區要對轄區《規范》實施強化領導,精心組織,精準幫扶,將近三年平均屠宰量不足2萬頭的小型屠宰企業作為重點,推進《規范》實施,做好撤停并轉或轉產牛羊禽屠宰。要督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落實主體責任,按照《規范》要求,及早自查整改、提前謀劃升級改造方案,嚴格組織實施,確保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規范》實施。
(二)加強支持幫扶。各有關縣(市)區、開發區要用好用足現有生豬屠宰支持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支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升級改造和穩產保供。建立市、縣兩級包保幫扶機制,安排專家跟蹤開展一對一幫扶服務,提供政策咨詢,幫助優化企業技術改造方案,降低企業改造風險。
(三)加強調度指導。我局將通過適時召開現場推進會、舉辦專題培訓班、實地調研指導、定期通報進展等形式推動《規范》實施。各有關縣(市)區、開發區要深入企業,全面、準確、及時掌握企業自查整改和技術改造實施進度,認真研究解決《規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工作進展實行季調度,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每季度末月18日將工作開展情況報我局畜牧獸醫處,年度工作總結分別于2024年和2025年12月10日前報我局畜牧獸醫處。
(四)加強日常監管。各有關縣(市)區、開發區要加強對實施技術改造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監督檢查,加強日常監督執法和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違法違規行為。市農業農村局將不定期開展抽查和跟蹤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進行通報和處理。
聯系人: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處 劉文紅
電話:0551—63537676;郵箱:hfsxmc@163.com
附件:1.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標準
2.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首次檢查工作程序
3.合肥市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實施計劃表
附件1
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標準
1.制定依據
根據《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等制定本標準。
2.檢查項目
檢查項目共160項,其中重點項目34項(條款序號后標注“*”),一般項目126項。檢查項目表見附錄1。
項目分布(重點項/一般項):機構與人員14項(4/10),廠房與設施設備52項(9/43),宰前管理14項(5/9),屠宰過程管理27項(6/21),檢驗檢疫19項(5/14),產品出廠管理13項(2/11),追溯與召回6項(1/5),委托管理8項(2/6),質量監督與記錄管理7項(0/7)。
3.檢查方法
根據檢查項目,采取查看文件、記錄、圖紙等資料,實地查看、現場提問等方式進行檢查。
4.檢查結果
每項檢查結果分為“N”、“Y-”、“Y”三檔(不涉及為“/”),項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為符合要求,檢查結果標為“Y”;項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為基本符合要求,檢查結果標為“Y-”;項目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為不符合要求,檢查結果標為“N”。
匯總檢查結果時,重點項目的“Y-”不折合“N”;一般項目的3個“Y-”折合為1個“N”,不足3個“Y-”的折合為1個“N”。
5.檢查結論
通過分別計算重點項目不符合項數、重點項目基本符合項數和一般項目不符合項數作出最終檢查結論。
重點項目 | 一般項目 不符合項數 (折合后總數) | 結 論 | |
不符合項數 | 基本符合項數 | ||
0 | ≤3 | ≤15 | 符合《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
≥1 | / | / | 不符合《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
/ | ≥4 | / | |
/ | / | ≥16 |
6.有關要求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嚴格執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堅持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如在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存在虛假、欺騙行為的,則不再繼續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結論為“不符合《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要求”。檢查組應保留相關虛假、欺騙行為的證據。
附件2
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首次檢查工作程序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首次檢查,按照本程序執行。
一、準備階段
1.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照《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及《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標準》開展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和缺陷項目自行整改,整改后認為基本符合《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形成自查報告(附錄2),由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后,逐級報送至省農業農村廳。
2.省農業農村廳收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查報告后,結合檢查計劃,分階段、分批次及時組織開展檢查。
檢查組至少由3名檢查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員可從省級屠宰質量管理專家庫中隨機選派,也可邀請部級專家庫的專家參加,必要時增加執法人員。檢查組成員與被檢查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下簡稱“被檢查廠”)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檢查公正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被檢查廠所在地地市級或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派出觀察員。
檢查前應當向被檢查廠所在地市級農業農村部門下發檢查通知單,告知檢查時間。被檢查廠應做好生產計劃安排,檢查期間原則上應處于生產狀態。
二、實施階段
1.檢查組組長應當制定《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工作方案》(附錄3),明確檢查組成員工作分工。
2.檢查組到達被檢查廠后,應當出示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通知單。
3.檢查組與被檢查廠及其所在地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召開首次會議,檢查組宣讀檢查紀律,提出檢查要求,被檢查廠介紹《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情況。
4.被檢查廠應當按照檢查組要求,明確檢查現場負責人,配合開展檢查,提供真實、完整的證照、文件、記錄、數據等相關材料,如實回答檢查組的詢問。
5.檢查組按照《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標準》要求,逐項進行檢查。
6.檢查組組長可根據檢查需要召集臨時會議,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聽取被檢查廠的陳述解釋,必要時可要求被檢查廠書面說明有關情況。
7.檢查組根據檢查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填寫《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缺陷項目表》(附錄4),撰寫《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報告》(附錄5)。
8.檢查組與被檢查廠及其所在地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召開末次會議,通報檢查情況,確認缺陷項目,宣布檢查結論,提出缺陷項目整改時限建議,有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的,及時移交。沒有異議的,被檢查廠負責人在檢查報告和缺陷項目表上簽字確認;拒絕簽字的,檢查組應注明原因,觀察員應簽字確認。
三、整改上報階段
1.所在地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督促被檢查廠按照檢查意見制定整改方案。被檢查廠應當按時完成整改,并將整改報告報所在地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被檢查廠整改落實情況實施監督和核實,認為整改符合要求的,在《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整改情況核查表》(附錄6,以下簡稱《核查表》)填寫核查意見,并將整改報告和《核查表》送檢查組。
檢查組組長組織審核相關內容,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核查,并在《核查表》填寫意見。核查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報告、《核查表》以及《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報告》、《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缺陷項目表》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工作方案》一并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核確認。
2.省農業農村廳應當在確認檢查結論后20個工作日內公開檢查結果,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并將檢查結果信息報送至農業農村部屠宰技術中心。
附錄1
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項目表
序號 | 章節 | 條款 | 檢查內容 | 主要檢查方法 | 檢查結果 |
1 | 第二章 | 第六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廠(場)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 查看文件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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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七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從生豬進廠(場)到生豬產品出廠(場)的全過程質量管理。 | 查看文件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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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八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明確質量安全負責人。 | 查看文件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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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畜牧獸醫、食品衛生等相關專業大專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及兩年屠宰質量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經驗;學歷和技術職稱都不能滿足的,應當至少具有五年屠宰質量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經驗。 | 查看檔案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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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 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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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九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質量安全負責人直接對本廠(場)主要負責人負責。 | 查看文件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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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 | 查看人員登記表,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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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屠宰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符合《畜禽屠宰加工人員崗位技能要求》(NY/T 3349)的規定。 | 實地查看,提問不同崗位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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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二章 | 第十一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滿足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規定的各崗位工作需要。 | 查看人員登記表,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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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符合《生豬屠宰獸醫衛生檢驗人員崗位技能要求》(NY/T 3350)的規定,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 查看證書,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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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二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屠宰技術人員和獸醫衛生檢驗人員,以及其他可能與生豬產品接觸的人員每年應當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 | 查看人員登記表、健康證明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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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生豬屠宰和檢驗檢測等工作。 | 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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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十三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強員工培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 | 查看培訓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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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不同崗位人員進行分類培訓,培訓內容應當與崗位要求相適應,填寫并保存培訓記錄。 | 查看培訓內容、記錄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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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三章 | 第十四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符合省級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 | 查看省級行業發展規劃或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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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 查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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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具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規定的水源。 | 查看用水檢測報告或供水用水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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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具備符合要求的電源。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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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廠區周圍應當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遠離產生污染源的工業企業或其他場所,遠離受污染的水體以及蟲害大量孳生的場所。 | 實地查看,必要時查看衛星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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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十五條 | 廠區周圍應當建有圍墻等隔離設施。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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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廠區主要道路應當硬化,路面平整、易沖洗,不積水。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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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十六條 | 廠區應當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二者之間設有隔離設施。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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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成品出廠應當使用專用通道和出入口,運送生豬和廢棄物的,不得與其共用。 | 查看廠區平面圖,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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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三章 | 第十六條 | 設有待宰間、隔離間、屠宰間、急宰間、檢驗室、官方獸醫室和無害化處理間(或暫存設施)等。 | 查看廠區平面圖,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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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設有生豬運輸車輛、產品運輸車輛以及工具清洗消毒的區域。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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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生豬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區域應當臨近生豬卸載區域。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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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 查看排污許可證或備案文件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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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十七條 | 生產區各車間的布局與設施應當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要求。 | 查看廠區平面圖,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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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屠宰間不應設置在無害化處理間、廢棄物集存場所、污水處理設施、鍋爐房等建筑物及場所的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 查看廠區平面圖,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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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屠宰間清潔區與非清潔區應當分隔。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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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十八條 | 待宰間應當有足夠的圈舍容量,能容納不少于設計單班屠宰能力的生豬。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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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待宰間圈舍隔墻高度不低于1米,隔墻和地面應當采用不滲水、易清洗材料。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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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十九條 | 隔離間應當單獨設立,位于待宰間主導風向的下風側,宜靠近卸豬臺。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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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二十條 | 急宰間應當設在待宰間和隔離間附近,有冷、熱水供應裝置,出入口設置便于手推車出入的消毒池。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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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二十一條 | 屠宰間的建筑面積與設施應當與設計屠宰能力相適應。 | 查看車間平面圖,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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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屠宰間地面應當采用易清洗、耐腐蝕的材料,其表面應當平整無裂縫、無積水。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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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屠宰間內各加工區應當劃分明確,人流、物流互不干擾,符合生產工藝、衛生及檢驗檢疫要求。 | 查看車間平面圖,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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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屠宰間不得用于屠宰生豬以外的其他動物。 | 查看生產記錄,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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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屠宰間檢驗檢疫操作區域的長度應當按照每位檢驗檢疫人員不小于1.5米計算,踏腳臺高度應當適合檢驗檢疫操作的要求。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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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二十二條 | 屠宰間的清潔區和非清潔區應當分別設有與屠宰能力相適應并與屠宰間相連通的更衣室。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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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屠宰間根據需要設置衛生間。衛生間不得與屠宰加工、包裝或儲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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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屠宰間的衛生間門應當能自動關閉,門窗不應直接開向車間。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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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第三章 | 第二十三條 | 屠宰間應當根據工藝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分別設置冷、熱水供應裝置,消毒用熱水溫度不應低于82℃。 | 實地查看,必要時使用溫度計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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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屠宰間加工用水的管道應當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裝置。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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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屠宰間明溝排水口處應當設置不易腐蝕材料格柵,并有防鼠、防臭的設施。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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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第二十四條 | 屠宰間照度應當能滿足檢驗檢疫人員和屠宰技術人員的工作需要。屠宰間加工線操作部位的照度應當不低于200勒克斯,檢驗檢疫操作部位的照度應當不低于500勒克斯。 | 實地查看,必要時使用照度儀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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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第二十五條 | 屠宰間內應當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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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屠宰間內空氣流動的方向應當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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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二十六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與設計屠宰能力相適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屠宰設備和工器具,并按工藝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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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屠宰間內與生豬產品接觸的設備和工器具,應當耐腐蝕、可反復清洗消毒,不與生豬產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等發生反應。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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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二十七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有符合要求的檢驗室,配備滿足日常檢驗檢測需要的設施設備,能夠開展常見理化指標檢測,“瘦肉精”等的快速篩查,以及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檢測,并具備一定的獸藥殘留檢測能力。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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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二十八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和產品類型等需要,設置相應的儲存庫。 | 查看出廠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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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儲存庫內應當有防霉、防鼠、防蟲設施,應當保持整潔、通風。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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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儲存庫的溫度應當符合所儲存產品的特定要求。溫度、濕度符合產品儲存要求,冷藏、冷凍儲存庫應當具有溫度監控設備。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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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二十九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在不同場所配備必要的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不同場所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不得混用。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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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廠(場)區出入口處應當單獨設置人員消毒通道。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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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生豬運輸車輛入口處應當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以上、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配置消毒噴霧器或設置消毒通道。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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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屠宰間入口處應當設置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洗手設施、換鞋設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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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車間內應當設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設備的清洗消毒設施,并有充足的冷熱水源。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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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隔離間、無害化處理間的門口應當設置車輪、鞋靴消毒設施。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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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第三章 | 第三十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在遠離車間的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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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應當便于清洗消毒,結構嚴密,能防止蟲害、鼠害等。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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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當有清晰、明顯標識。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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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廠區內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除或處理,不應堆放廢棄設備和其他雜物。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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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第三十一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與設計屠宰能力相適應的病死生豬及病害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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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無害化處理采用的處理方法應當符合《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及相關要求。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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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四章 | 第三十二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強對進廠(場)生豬的管理,建立供應商評價制度,全面評估供應商(包括生豬飼養者、生豬經紀人、委托人等)的生豬疫病防控和質量安全保障能力。供應商評價內容應當包括生豬來源、防疫、獸藥和飼料使用、運輸等情況,以及質量安全保障措施。 | 查看制度文本等資料,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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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編制合格供應商名錄,做好記錄和保存。 | 查看記錄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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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第三十三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規定查驗登記流程、生豬驗收標準、生豬查驗要求、不合格生豬處理、查驗登記記錄等內容。 | 查看制度文本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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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查驗登記記錄包括生豬進廠(場)時間、生豬來源、數量、檢疫證明號和生豬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運輸車輛信息、查驗結果和查驗人等內容。 | 查看記錄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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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第三十四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法查驗進廠(場)生豬的檢疫證明、承諾達標合格證等憑證。發生動物疫情時,還應當查驗運輸車輛基本情況。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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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應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實相關信息,確保證物相符。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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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對進廠(場)生豬應當查驗畜禽標識佩戴情況以及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和排泄物狀態等,確認臨床健康,符合驗收標準。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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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第三十五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驗收合格的生豬趕入待宰間靜養待宰,按批次對生豬實施分圈管理。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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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一圈一檔”的原則對待宰生豬實施檔案管理,如實記錄生豬供應商名稱、生豬數量、來源、入圈時間、生豬批次等內容。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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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第三十六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待宰靜養管理制度,明確生豬宰前停食停水靜養時限、待宰巡查頻次、巡查內容、問題處理和待宰靜養記錄等內容。 | 查看制度文本等資料,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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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生豬臨宰前應當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宰前3小時停止喂水。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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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第三十七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在生豬屠宰前,對生豬體表進行噴淋,洗凈生豬體表的糞便、污物等。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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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第四章 | 第三十八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及時對卸載后的生豬運輸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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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每批次生豬送宰后,應當對空圈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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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第五章 | 第三十九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制作屠宰工藝流程圖,在顯著位置公示。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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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的工藝應當至少包括致昏、刺殺放血、燙毛脫毛(或剝皮)、吊掛提升、去頭蹄尾、雕圈、開膛凈腔、劈半(鋸半)、整修等,符合《畜禽屠宰操作規程生豬》(GB/T 17236)的相關規定。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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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第四十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屠宰工藝流程設置屠宰生產崗位,并在顯著位置懸掛崗位標識牌。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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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制定并執行主要崗位的操作規范。 | 查看規范文本等資料,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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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第四十一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每日屠宰生豬前,應當檢查工作環境、屠宰設施設備、工器具、容器等的衛生狀況和運行使用狀態。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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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第四十二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經營方式和產品類型,制定屠宰生產記錄表單。如實記錄生豬批次、數量、宰前重量、生豬產品名稱、宰后重量、生豬產品所有人、生產批號、屠宰時間等內容。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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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第四十三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廠(場)區定期除蟲滅害。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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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屠宰間配備防鼠、防蚊蠅等設施。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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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保持屠宰現場清潔衛生,及時清理雜物。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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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工作人員進入屠宰間前進行洗手、消毒,更換工作衣帽和鞋靴。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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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屠宰過程中,非清潔區和清潔區的工作人員不得串崗。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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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屠宰過程中生豬產品及使用的工器具不得落地,不得與不清潔的表面接觸。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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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生豬屠宰、檢驗過程使用的工器具,如刀具、內臟托盤等,應當一豬一更換,每次使用后用82 ℃以上的熱水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化學清潔劑。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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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病害及可疑病害胴體、組織、體液、胃腸內容物等應當單獨放置,避免污染其他生豬產品、設備和場地;造成污染的,按要求進行處理。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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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加工助劑、清洗劑、消毒劑、潤滑劑等化學制劑。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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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不得在屠宰過程中進行設施設備的維護、維修等作業。確需進行的,應當停止屠宰作業,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污染生豬產品。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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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第五章 | 第四十三條 | 每日屠宰結束后,對屠宰間等場地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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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生豬產品與不可食用副產品、廢棄物、病死生豬及病害產品等分類分區分庫存放,清晰標識。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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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第四十四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屠宰設備管理制度,制度應當包括采購與驗收、使用操作、維護維修及相關記錄等內容。 | 查看制度文本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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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制定屠宰關鍵設備操作規程。 | 查看規程文本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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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維護維修記錄應當包括設備名稱和編號、維護維修項目、日期、故障描述、結果,以及人員簽字等內容。 | 查看記錄等資料,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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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第四十五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化學試劑和危險化學品管理,按規定采購、儲存、使用和處理。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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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名稱、入庫數量和日期、出庫數量和日期、領用人簽字、保管人簽字、庫存數量等內容。 | 查看記錄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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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第四十六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 查看制度文本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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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第四十七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生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停止屠宰、隔離等控制措施,同時告知駐場官方獸醫。 | 查看記錄等資料,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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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第四十八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針對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重大動物疫情、安全生產事故等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 | 查看預案文本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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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 查看培訓演練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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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第六章 | 第四十九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提供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室、工作室和檢疫操作臺等設施。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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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第五十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6小時申報檢疫,并如實提交檢疫申報單以及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材料;急宰的,可以隨時申報。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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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第五十一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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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第五十二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明確檢驗崗位設置、檢驗人員要求與職責、檢驗項目與方式以及檢驗結果判定、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出具、檢驗不合格產品處理等內容。 | 查看制度文本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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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第五十三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和相關標準規定對生豬實施宰前檢驗。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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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如實記錄生豬批次、入圈時間、數量、準宰數量、急宰數量、死亡數量和處理情況、檢驗人等內容。 | 查看記錄,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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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第五十四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屠宰生產工藝流程,設置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的宰后檢驗崗位。宰后檢驗崗位應當至少包括頭蹄檢驗、內臟檢驗、胴體檢驗、復驗等崗位。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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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第六章 | 第五十四條 | 制定宰后檢驗崗位操作規范,并懸掛檢驗崗位標識牌。 | 查看規范文本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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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第五十五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按照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和相關標準規定實施生豬宰后檢驗。檢驗合格的,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在胴體上加蓋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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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如實記錄生豬批次、數量、檢驗合格數量、檢驗不合格數量、不合格原因及處理方式、檢驗人等內容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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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第五十六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廠(場)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要求開展實驗室檢驗檢測。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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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做好檢驗檢測記錄。 | 查看記錄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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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第五十七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措施加強實驗室檢驗檢測質量控制: | 查看相關活動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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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第五十八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檢驗檢測樣品進行留存,如實記錄樣品編號、對應生豬產品名稱、屠宰日期或生產批號、留樣人、留存樣品流向和處理時間等內容。樣品留存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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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第五十九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檢驗檢測儀器設備配置情況,制定主要儀器設備操作規范。 | 查看規范文本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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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定量檢驗的儀器設備應當定期校驗。 | 查看記錄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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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儀器設備應當實行“一機一檔”管理,檔案包括儀器名稱、型號、制造廠家、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記錄等內容。 | 查看檔案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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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第六十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病死生豬及病害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 | 查看制度文本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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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應當對屠宰前確認的病死生豬、病害生豬、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其產品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填寫并保存無害化處理記錄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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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第七章 | 第六十一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嚴格生豬產品包裝管理,使用的包裝材料符合相關強制執行的標準。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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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包裝材料和標簽由專人保管,專庫儲存,并如實記錄包裝材料使用情況。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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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包裝后的生豬產品標簽或標識與產品保持一致,且不易脫落,內容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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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第六十二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儲存管理制度。 | 查看制度文本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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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第七章 | 第六十二條 | 未能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不同類型的生豬產品應當分開存放。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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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如實記錄產品名稱、生產批號、規格、入庫數量和日期、儲存地點(區域)、儲存方式、保質期、出庫數量和日期、庫存數量、保管人等內容。 | 查看記錄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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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第六十三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加施檢疫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附具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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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第六十四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 | 查看制度文本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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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數量、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屠宰日期、出廠(場)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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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第六十五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運輸生豬產品應當使用專用的運輸工具,運輸過程中應當根據產品類型和特點保持適宜的溫度。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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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運輸鮮片豬肉不得敞運,應當使用設有吊掛設施的專用車輛,產品間保持適當距離,不得接觸運輸工具的底部。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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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包裝的生豬產品與裸裝的生豬產品應當盡量避免同車運輸,無法避免時,應當采取物理性隔離防護措施。 | 實地查看,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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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第六十六條 | 運輸生豬產品的車輛應當在每批生豬產品運送結束后及時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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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第八章 | 第六十七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可追溯制度,確保生豬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 | 查看制度文本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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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第六十八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召回制度,明確召回情形、召回流程、召回生豬產品的處理、召回記錄等內容。 | 查看制度文本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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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生豬產品召回記錄應當包括生豬產品名稱、購買者、召回數量、召回日期等內容。 | 查看記錄等資料,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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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第六十九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銷售者(委托人)告知等方式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停止屠宰,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知銷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經銷售的生豬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 查看記錄等資料,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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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第七十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 查看記錄等資料,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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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要求而被召回的生豬產品,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 | 查看記錄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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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第九章 | 第七十一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接受委托屠宰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屠宰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雙方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 查看委托協議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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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第七十二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于不具備檢驗檢測條件和能力的項目,可以委托檢驗檢測機構承擔,并與其簽訂委托檢驗檢測合同,明確檢驗檢測項目和依據、樣品要求、樣品處理方式、保存期以及異議處理等內容。 | 查看委托協議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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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授權或資質認定。 | 查看證書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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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第七十三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配備病死生豬及病害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的,應當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與其簽訂委托處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 查看委托協議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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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第七十三條 |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 查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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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委托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當設置病死生豬及病害生豬產品暫存場所,相關設施設備和存儲條件符合防疫和生物安全要求,能夠滿足暫存需要。 | 實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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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應當建立暫存轉運臺賬記錄。 | 查看記錄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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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第七十四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委托物流公司運輸生豬產品的,應當與物流公司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運輸車輛溫度控制、清洗消毒等產品質量控制和管理要求。 | 查看委托協議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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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第十章 | 第七十五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現場巡查制度,規定巡查位點、巡查內容、巡查頻次、異常情況界定、處置方式、處置權限和巡查記錄等內容。 | 查看制度文本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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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現場巡查記錄應當包括巡查位點、巡查內容、異常情況描述、處置方式、處置結果、巡查時間、巡查人等內容。 | 查看記錄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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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第七十六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各項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和評查,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檢查和評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形成記錄和報告,記錄檢查結果、評查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 | 查看記錄、報告等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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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第七十七條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嚴格記錄管理,對需填寫的記錄統一編制表單,明確填寫要求和保存期限等。除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保存期限的記錄外,其他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 查看記錄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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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第七十九條 | 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要求及時在全國畜禽屠宰行業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 | 查看全國畜禽屠宰行業管理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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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調查制度要求,建立屠宰信息報送制度,明確填報人和負責人。 | 查看制度文本等資料,現場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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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地報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調查內容。 | 查看記錄等資料、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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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實施《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情況自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
屠宰廠(場)設立時間、組織結構、屠宰能力(包括設計年屠宰能力和近三年每年實際屠宰量)和廠(場)區總平面圖、周邊環境圖等基本信息。
(一)人員情況。主要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屠宰技術人員、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登記表,包括學歷、職稱、工作年限、考核合格證書和健康證明取得時間等;質量管理負責人具備的能力和崗位職責;近兩年培訓情況。
(二)設施設備情況。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檢驗室工藝平面圖,水源、電源等情況。主要設備(包括屠宰、檢驗、消毒、污染防治、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運載工具)清單,包括設備名稱、規格、型號、主要技術參數等。
(三)管理文件。主要管理制度文本和空白記錄樣張等。
(四)其他。如有委托行為的,需提供委托協議。
二、自查實施情況
(一)自查組織情況。包括自查時間、方式、內容等。
(二)自查發現的問題。對照《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標準》,自查發現的缺陷項目數量,逐項列明缺陷項目具體情形。
(三)問題整改情況。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整改結果和自查結論。
附錄3
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工作方案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標準》,現對×××實施現場檢查。檢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基本信息
×××位于×××(生產地址),于××年××月正式投產,生豬定點屠宰代碼為×××。
二、檢查時間和檢查程序
檢查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檢查程序:
第一階段:首次會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匯報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情況。
檢查組宣讀檢查紀律,介紹檢查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二階段:實地查看建設運行情況
檢查組對照《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標準》,對需要實地查看的項目在相應點位進行實地檢查,進行必要的詢問或提問,逐項評定。
第三階段:查閱資料和提問交流
檢查組對照《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標準》,對需要查看資料的項目逐項查閱制度文本和記錄等資料,進行必要的詢問或提問,逐項評定。
第四階段:檢查總結和末次會議
檢查組綜合評定,梳理缺陷項目,撰寫檢查報告。
召開末次會議,通報現場檢查情況,確認缺陷項目,宣布檢查結論。
三、檢查組成員
組長:×××
組員:×××、×××
×××主要負責……;
×××主要負責……;
×××主要負責……。
附錄4
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缺陷項目表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稱 |
|
生豬定點屠宰代碼 |
|
生產地址 |
|
重點項目存在缺陷項目:
一般項目存在缺陷項目:
| |
檢查組成員簽名:
年月日 |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負責人簽名:
年月日 |
備注:本表一式四份,分別由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省級和地市級、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留存。
附錄5
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檢查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稱 |
|
生豬定點屠宰代碼 |
|
生產地址 |
|
檢查時間 |
|
(綜合評定示例) 受×××委派,檢查組按照預定的檢查方案,對該屠宰廠(場)實施《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有關情況進行了檢查。涉及檢查項目共×項,其中重點項目×項,一般項目×項。總體情況如下。 該屠宰廠(場)機構是否健全,職能是否明確,人員數量、能力和培訓情況等是否符合要求;廠區和車間的環境衛生是否符合規定,布局是否合理,待宰間、屠宰間等及其設施設備是否與屠宰規模相適應,能否滿足屠宰生產要求;檢驗室及其設施設備是否符合要求;宰前管理、屠宰過程管理、檢驗檢疫等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檔案和記錄等是否符合要求;屠宰技術人員和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現場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現場檢查發現重點項目不符合項×項,基本符合項×項;一般項目不符合項×項。經檢查組討論,綜合評定如下:該屠宰廠(場)是否符合《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建議該廠(場)在××期限內完成缺陷項目整改。 | |
檢查組成員 簽名 |
年月日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負責人簽名 |
年月日 |
備注 |
|
備注:本報告一式四份,分別由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省級和地市級、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留存。
附錄6
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整改情況核查表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名稱 |
| ||
生豬定點屠宰代碼 |
| ||
生產地址 |
| ||
檢查時間 |
| 整改材料 接收時間 |
|
整改情況 |
缺陷項目1:
缺陷項目2:
......
| ||
地市級農業農村 主管部門核查意見 |
(蓋章) 年月日 | ||
檢查組 核查意見 |
檢查組成員簽名: 年月日 | ||
備注 |
|
備注:本表一式兩份,分別由省級和地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留存。
附件3
合肥市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實施計劃表
序號 | 所在地 | 企業名稱 | 定點代碼 | 年設計屠宰量(頭) | 近三年年均 屠宰量※(頭) | 實施計劃 |
1. | 長豐縣 | 合肥春然肉食品有限公司 | AZ140110 | 60萬 | 32.9萬 |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檢查 |
2. | 肥東縣 | 安徽新安食品有限公司 | AZ140105 | 70萬 | 38.6萬 | |
3. | 經開區 | 合肥經發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AZ140102 | 30萬 | 12.2萬 | |
4. | 廬陽區 | 合肥市板橋生豬定點屠宰廠 | AZ140103 | 30萬 | 15.4萬 | |
5. | 巢湖市 | 巢湖市巢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AZ140107 | 25萬 | 10.9萬 | |
6. | 肥西縣 | 肥西縣城關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AZ140106 | 20萬 | 8.9萬 | |
7. | 肥東縣 | 合肥萬潤食品有限公司 | AZ140104 | 100萬 | 2.3萬 (2021年3月起停產) | |
8. | 經開區 | 肥西縣高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AZ140112 | 5萬 | 1.2萬 |
2025年10月31日前 完成首次檢查 |
9. | 蜀山區 | 合肥市小廟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AZ140111 | 5萬 | 2.2萬 | |
10. | 肥西縣 | 肥西縣花崗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AZ140115 | 5萬 | 1.4萬 | |
11. | 肥西縣 | 肥西縣三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AZ140113 | 5萬 | 1.4萬 | |
12. | 肥西縣 | 肥西縣山南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AZ140116 | 1.5萬 | 0.8萬 | |
13. | 肥西縣 | 肥西縣官亭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AZ140114 | 2萬 | 0.7萬 (2023年3月起停產) | |
14. | 肥東縣 | 合肥東潤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AZ140119 | 4萬 | 2.3萬 | |
15. | 長豐縣 | 長豐縣食品公司 | AZ140109 | 3萬 | 0.7萬 | |
16. | 廬江縣 | 廬江縣白山食品有限公司 | AZ140130 | 2萬 | 1.8萬 | |
17. | 廬江縣 | 廬江縣郭河食品有限公司 | AZ140129 | 1.5萬 | 0.6萬 | |
18. | 廬江縣 | 廬江縣泥河食品有限公司 | AZ140128 | 1.5萬 | 1.6萬 | |
19. | 廬江縣 | 廬江縣萬山食品有限公司 | AZ140127 | 5萬 | 2.4萬 | |
20. | 廬江縣 | 廬江縣同大食品有限公司 | AZ140126 | 1.5萬 | 0.6萬 | |
21. | 廬江縣 | 廬江縣廬城食品有限公司 | AZ140108 | 4萬 | 4萬 | |
22. | 廬江縣 | 廬江縣白湖食品有限公司 | AZ140131 | 1.5萬 | 1萬 | |
23. | 廬江縣 | 廬江縣湯池食品有限公司 | AZ140132 | 2萬 | 0.6萬 | |
24. | 巢湖市 | 巢湖市中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 AZ140133 | 2萬 | 1.4萬 |
※近三年各生豬定點屠宰場年均屠宰量來源于全國畜禽屠宰行業管理系統2021年、2022年、2023年度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