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稽查分局,市局機關有關科室:
現將《酒泉市農村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九日
酒泉市農村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村家庭自辦宴席的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酒泉市餐飲服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農村家庭自辦宴席是指在婚喪嫁娶、喬遷、做壽、節日慶典等活動,為保證和滿足集體聚餐需要,由舉辦者自行負責舉辦和制作的各種家庭宴席。
第三條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對農村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進行分類指導,并加強對農村食品藥品監督員、協管員的管理和培訓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鄉、村食品藥品監督網絡聘用的食品藥品監督員、協管員具體負責督促所轄村委會、村民小組和宴席舉辦者具體落實本制度及舉辦宴席的監督檢查和備案工作。
第五條 各縣(市、區)鄉鎮和行政村分別由食品藥品安全監督員、協管員具體負責,承擔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并參與實施農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 村民舉辦50人以上宴席的,舉辦人應提前3天將就餐時間、人數、場地、廚師等情況向村食品藥品協管員報告,村食品藥品協管員應及時向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督員進行申報。由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督員負責登記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
舉辦50-100人宴席的,舉辦者應向村食品藥品協管員申報,由鄉鎮食品藥品監督員和村食品藥品協管員負責到實地檢查。
舉辦100人以上宴席的,舉辦者應向所在地鄉鎮申報,由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派出執法人員和鄉鎮食品藥品監督員負責到實地檢查。
第七條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鄉鎮食品藥品監督員、協管員接到申報后,應在宴席舉辦前開展實地檢查,并如實填寫《酒泉市農村家庭自辦宴席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指導舉辦者進行整改并達到要求。《檢查記錄》一式三份,一份交宴席舉辦人,一份報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一份留存備查。
第八條 凡從事農村和社區自辦宴席操辦的流動廚師,由各鄉鎮食品藥品監督員負責登記備案,按照食品從業人員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證。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農村宴席廚房工作。廚房工作人員有發熱、腹瀉、手外傷、皮膚濕疹、長痱子、嘔吐、流眼淚、流口水、咽喉痛、皮膚傷口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調離廚房。
第九條 各鄉鎮食品安全監督員、村協管員負責對家宴加工場地、衛生條件、采購、廚師健康狀況、原佐料、用水等進行監督檢查,嚴禁采購過期變質和“三無”食品,嚴禁使用亞硝酸鹽。加強食品采購的指導服務,廣泛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使群眾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鑒別方法、烹制操作規程等食品安全知識。特別要使群眾明白在采購熟食時,必須查驗熟食制作時間及保質期限、保存條件等,并注意在包裝運輸方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條 家庭自辦宴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家庭宴席舉辦場所環境應整潔,有足夠的通風面積,周圍不得有粉塵、化糞池、垃圾堆、廁所和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不得在露天舉辦農村家庭宴席。
(二)廚房應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廚房應當有相應的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蛀、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廚房應防止原料與成品交叉混雜,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食品。租借或新購餐具、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用后必須洗凈、保持清潔。
(三)廚房工作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換衣服,頭發應梳理整齊并置于帽內,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化妝、不抹香水、不戴耳環戒指等外露飾品。工作時手部應保持清潔,操作前手部應洗凈。直接接觸食物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并使用經消毒的專用工具。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用清水清潔消毒雙手:(1)開始工作前;(2)處理食物前;(3)上廁所后;(4)處理生鮮食物后;(5)處理弄污的餐具或飲食用具后;(6)咳嗽、打噴嚏或摳鼻孔后;(7)處理動物或廚房食品垃圾后;(8)觸摸耳朵、鼻子、頭發、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9)從事任何可能污染雙手的活動(如處理貨物、打掃衛生后)后。
(四)宴席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經檢驗合格的井水。
第十一條 加工過程的食品安全
(一)承辦廚師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分類使用流動水進行沖洗。
(三)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四)烹飪后至食用前需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熱食品應當冷卻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五)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流動水沖洗;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可用于食品消毒的洗消劑產品。
第十二條 農村家庭宴席的舉辦者購買食品原料時,應當知曉供貨單位(或供貨人)基本情況,嚴禁購買“三無”食品、過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農村家庭宴席的舉辦者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應當向供貨單位(或供貨人)索取購物憑證,注明購進食品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供貨者、購貨數量、購貨日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 農村家庭自辦宴席使用的食品成品應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
第十四條 農村家宴申報人所在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群體性聚餐;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群體性聚餐。
第十五條 農村家庭宴席的的舉辦者、承辦者和廚師發現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隱患、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該不安全食品并向村委會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并積極協助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救治、調查、采樣、取證、查處工作。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按《食品安全法》和《酒泉市餐飲服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上報和處置。
第十六條 農村家庭自辦宴席的舉辦者是農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承辦者和廚師是農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相關責任人,共同對農村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負責。發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故后,應當承擔其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舉辦者不按規定申報、廚師拒不進行健康檢查而操辦家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將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履本制度職責,玩忽職守、監管不力而造成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領導人員和相關監管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酒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