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2件和修改1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4年4月22日第47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葉建春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2件和修改1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省政府對現行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省政府決定:廢止2件省政府規章,對1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廢止2件省政府規章
1. 江西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1992年3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2.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辦法(2005年10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對《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1. 將第六條修改為:“本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省科學技術獎勵機制。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的組織工作,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2. 刪去第七條。
3. 將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省科學技術獎分為以下類別,每年評審一次:
“(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
“(二)自然科學類;
“(三)技術發明類;
“(四)科學技術進步類;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
“(六)科學技術青年類。”
4. 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刪去第二款。
5.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科學技術青年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授予提名當年1月1日未滿40周歲,且提名年度在本省工作的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本省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活動中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在應用技術研究和產業化開發活動中取得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關鍵技術突破,對本省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
“(三)在企業自主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對本省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
6.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和科學技術青年類的省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1人;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每年授獎人數不超過2人;科學技術青年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0人。上述獎項在沒有符合條件人選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和科學技術進步類的省科學技術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個等級。每年度的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50項。”
7. 將第十六條中的“第九至十三條規定”修改為“第八至十三條規定”。
8.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立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提出初評建議并提交評審委員會。
“參與初評的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評審委員會根據相關辦法對初評建議進行評審,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建議。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相關辦法對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并將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9. 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和科學技術青年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10.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每年度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獎勵項目及等級數量,納入當年省財政預算專項列支。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為100萬元。
“科學技術青年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為15萬元。
“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和科學技術進步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獎金為50萬元,一等獎獎金為20萬元,二等獎獎金為10萬元。”
此外,對規章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