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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衛生健康委等三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衛發〔2025〕1號)

   2025-04-03 951
核心提示:為規范衛生健康執法,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州衛生健康委、疾病預防控制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特制定《湖南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     湖南省中醫藥局      湖南省疾控局

2025年1月23日

湖南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衛生健康執法,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中輕微違法行為和初次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兩種情形。

第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是指當事人無主觀過錯或主觀過錯較小、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發生頻次較低、持續時間較短、影響的范圍或對象較小等情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除外。

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違法行為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等造成影響。

初次違法,是指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執法記錄中,無當事人違反同一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同一種違法行為的違法記錄。執法人員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基礎上,通過信息平臺和案件檔案等途徑查詢違法記錄,核實是否屬于初次違法。

危害后果輕微,是指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明顯的危害后果,當事人當場或在限定期限內及時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相關損害或影響,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等造成明顯的影響。

及時改正,是指違法行為具備整改條件,當事人立即或者在限定期限內改正。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違法行為的;

(二)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其他法定情形。

第五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發布《湖南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清單》),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和執法實踐對《清單》予以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

第六條  《清單》中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未列入《清單》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具體違法情形,采用普法宣講、批評教育、提示告誡、約談、責令整改、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等措施,引導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促進依法執業、守法經營。

依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后,當事人再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執法案卷制作、歸檔和處罰信息管理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以內、以下包含本數。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湖南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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