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現行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由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印發,距今已實施19年,《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辦法》2011年印發實施,距今已13年,部分規定已不適用于當前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
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強調要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強化關鍵工況參數和用水用電等控制參數自動監測。大力推行重點污染源非現場監管執法工作是推進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重要工作方向。
近年來,隨著污染防治攻堅戰深入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建設、運行、管理等環節暴露出不少問題,迫切需要結合法律法規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的要求,進一步細化安裝和使用具體規定,壓實各方責任,滿足生態環境管理需求。
鑒于以上原因,云南省生態環境廳2023年啟動修訂工作。
二、編制過程
2023年12月,云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執法局牽頭,云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技術支持,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充分學習借鑒省外經驗,深度研判監管執法需求的基礎上,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初稿。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分別向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邀請有關行業專家審查論證,專家組一致同意通過技術論證。2024年4月通過合法性審查,2024年5月經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會審議通過。2024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具了關于《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的備案審查意見。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六章二十七條,從適用范圍、職責分工、安裝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明確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要求。
第一章“總則”共3條。明確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定義有關術語。
第二章“職能職責”共5條。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污單位及有關服務機構在污染源自動監控建設、運行和管理中的責任。結合國家和省級電子督辦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排污單位應當核實、反饋電子告知和督辦信息。
第三章“安裝使用”共10條。明確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附屬設施的安裝聯網范圍、安裝聯網標準、聯網要求、驗收及備案要求;明確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要求;結合排污許可的規定明確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明確完成標記即為審核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加強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明確自動監控設備傳輸異常、故障等特殊情形報告和處理方式。
第四章“監督管理”共5條。明確自動監測數據的運用要求、數據超標以及超總量的判定方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督管理要求及懲戒機制。
第五章“法律責任”共3條。引用環保法、大氣法、水法及排污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的違法情形和責任。
第六章“附則”共1條。明確《辦法》施行時間和沖突解決方式。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辦法》于2024年5月16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辦法》(云府登784號,云南省環保廳1號公告)同時廢止。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充分做好《辦法》的闡釋和說明,讓基層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盡快熟悉掌握詳細內容和具體要求。
(二)組織開展培訓,將《辦法》納入2024年行政執法人員培訓重要內容,扎實開展業務培訓,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熟練運用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指導幫扶,組織有關專家深入執法一線,協助基層執法人員解決使用過程發現的疑難問題,做好以案釋規工作。
(四)加強《辦法》與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和移動執法系統的有效銜接,提高智能化執法水平。
相關文檔: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