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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廣西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桂商流通發〔2024〕35號)

   2024-08-13 694
核心提示: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印發《廣西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等工作精神,推動廣西老字號創新發展,進一步凸顯廣西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對外交流、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引領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西老字號(Guangxi Time-honored Brand),是指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企業經營良好、營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廣西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  自治區商務廳負責廣西老字號認定管理工作,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文物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等相關部門(以下稱相關部門,視工作需要增加其他部門),將符合本辦法基本條件規定、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范圍內具有較強引領性的品牌認定為廣西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廣西老字號企業,建立廣西老字號名錄。

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西老字號推薦工作,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開展市級老字號認定工作。

第四條  廣西老字號認定工作遵循“廣泛發動、自愿申報、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廣西老字號認定以企業為主體,應當體現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品牌獨特性,注重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經營、營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廣西老字號品牌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30年(含)以上并有地方史志、歷史檔案等證明材料;

(二)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廣西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獨特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七條  廣西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廣西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廣西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近三年持續盈利,且具有較強的運營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依法納稅、誠信經營,無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近三年無因財政資金使用失信、失范行為受到信用懲戒等不良記錄,無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未發生重大投訴或被新聞媒體負面曝光的問題;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原則上,自治區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每2年認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廣西老字號名錄。

廣西老字號申報和認定工作時間安排由自治區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以通知形式發布。

第九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企業方具備申報廣西老字號的基本條件,并應在規定日期內報送申報材料,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3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各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準確、真實、有效、完整,其中能夠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相關部門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第十條  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機構或行業、質量、商標、文化、歷史、法律和企業管理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研究論證后向自治區商務廳提出推薦名單。

自治區直屬企業及中央駐桂企業可通過其一級集團(總公司)并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向自治區商務廳推薦申報。

第十一條  自治區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各設區市推薦的企業進行評議,提出擬認定的廣西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

參與評議的專家可根據需要采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自治區商務廳在門戶網站對擬認定的廣西老字號名單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自治區商務廳提出異議,并實名提交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

自治區商務廳在接到異議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自治區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列入廣西老字號名錄并向社會公布,依據本辦法授予廣西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廣西老字號牌匾。

第十四條  廣西老字號標識屬自治區商務廳所有,廣西老字號企業須依據《廣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附件),規范使用廣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廣西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向屬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按照廣西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自治區商務廳。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

自治區商務廳收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后進行復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并在自治區商務廳門戶網站公布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廣西老字號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屬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填報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年報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上報)。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10日前匯總報自治區商務廳。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屬地廣西老字號日常監測,建立預警提醒和約談機制,對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有關情形的廣西老字號企業,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廣西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后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按時提交相關信息的;

(三)廣西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廣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九條  廣西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商務廳可作出暫停其廣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一)被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三)不按照規定在相應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宣傳、推廣、介紹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廣西老字號標識或牌匾的。

被暫停廣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企業,應于3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屬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整改情況,并提出審核意見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商務廳認定整改到位的,可作出撤銷暫停其廣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二十條  廣西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商務廳可商相關部門將其移出廣西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廣西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3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生產事故、重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廣西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廣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因違反《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

(七)其他不符合廣西老字號和廣西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2年對廣西老字號通過走訪、收集資料等形式或委托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專業機構開展復核。對復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廣西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廣西老字號名錄、收回廣西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每年對廣西老字號進行抽查,特殊情況隨機檢查。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商務廳作出暫停或收回廣西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移出廣西老字號名錄決定的,在自治區商務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被移出廣西老字號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廣西老字號。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各設區市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知識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資金等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  廣西老字號企業違反《廣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自治區商務廳和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采取相關措施。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廣西老字號標識或牌匾,并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商務部門應會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認定為廣西老字號的企業,優先推薦參加“中華老字號”的認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自動列入廣西老字號名錄,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廣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附件

廣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廣西老字號信譽,加強對廣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范廣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廣西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暫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商務廳對廣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廣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廣西老字號標識適用于自治區商務廳認定的廣西老字號品牌及廣西老字號企業。

未被認定為廣西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廣西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  廣西老字號標識屬自治區商務廳所有,標識標準式樣見附件。

第六條  廣西老字號企業必須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廣西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廣西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廣西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并應明顯標注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同時,應符合《商標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廣西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值。

第九條  廣西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自治區商務廳統一制作和頒發廣西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廣西老字號牌匾不得復制。

第十二條  廣西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放置于廣西老字號企業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廣西老字號企業被暫停廣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廣西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移除并妥善保存廣西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廣西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

第十四條  被移出廣西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廣西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企業,自自治區商務廳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廣西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廣西老字號標識;廣西老字號牌匾由屬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回自治區商務廳統一注銷和銷毀。

第十五條  廣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不得擅自轉讓。廣西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人名義發生變更后,廣西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按照《廣西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暫行)規定報自治區商務廳備案。

附件:廣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圖示

附件

廣西老字號標識及牌匾圖示

一、廣西老字號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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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廣西老字號牌匾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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