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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技術評估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4-07-16 1059
核心提示:為規范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學民主決策、高效技術咨詢、嚴把技術評估質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證評估工作科學、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參照《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建設項目技術評估專家庫管理辦法》(環評估發〔2023〕53號)、《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藏環黨〔2023〕20號)及《關于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領域專家參與公共決策相關事項專項整治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4〕160號)等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學民主決策、高效技術咨詢、嚴把技術評估質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證評估工作科學、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參照《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建設項目技術評估專家庫管理辦法》(環評估發〔2023〕53號)、《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藏環黨〔2023〕20號)及《關于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領域專家參與公共決策相關事項專項整治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4〕160號)等規章制度,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參與西藏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和其它與環評相關的技術咨詢活動的專家管理。

第三條專家庫由西藏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負責建立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入庫專家的遴選

第四條專家庫主要由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環評機構、管理部門中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人員組成。

專家庫應覆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涉及的專業和行業領域,主要包括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噪聲與振動、固體廢物、自然生態、環境輻射等相關專業以及有關行業專家。

第五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廉潔奉公、遵紀守法,自愿參加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學風良好、作風正派,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三)在本專業、本行業具有較深造詣,熟悉本專業或行業領域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

(四)熟悉國家和西藏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范性文件,掌握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和相關要求;

(五)具有高級及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環評工程師、環保工程師等生態環境相關職業資格或自治區生態環境系統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且從事專業領域工作5年以上的人員;在相關行業有15年以上豐富管理經驗的人員;

(六)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特別需要的院士或資深權威專家年齡可適當放寬),能夠適應高原自然環境,可承擔野外踏勘等工作;

(七)5年內無各級專家出庫記錄的;

(八)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無實施周期內信用記分的。

第六條專家入選專家庫,采取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方式向西藏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提出申請,申報材料包括填報《西藏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技術評估專家信息表》(附件1),學歷、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以及相關業績等證明材料,并同時提交專家承諾書(附件2)。

單位推薦的,推薦單位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并在《西藏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技術評估專家信息表》上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條西藏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組織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專家資格審查和遴選,符合條件的專家入選專家庫。西藏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根據專家年度考評以及環評管理工作需要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2年進行一次專家庫更新和補充,專家出庫原則上按照出庫條件每1年更新一次。

入選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的專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可簡化審核流程直接入選專家庫。

第三章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所評估的環評文件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在評估過程中獨立地發表個人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根據自身健康情況,自愿參加評估工作,對不適宜參加的工作有權申明;

(四)完成評估任務后按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專家勞務咨詢費;

(五)直接向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反映評估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專家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認真對待參加的評估工作,提前閱研評估工作相關材料,本著科學求實和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技術規范進行評估,客觀、公正、具體地提出評估意見,解答有關方面提出的問題和質疑,對其提出的意見負責,并對其所負責的專業、行業提出的評估意見承擔終身責任;

(二)嚴格遵守回避規定,對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技術評估工作,須主動提出回避;

(三)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在參與技術評估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四)接受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的培訓、監督、考評和管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專家應遵守以下廉政規定:

(一)禁止收受建設單位、環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購物卡等;

(二)禁止參加建設單位、環評機構組織的營業性娛樂活動和旅游;

(三)禁止在建設單位、環評機構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四)禁止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四章專家的選取

第十一條參加技術評估工作專家選取,原則上應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行業、專業、區域,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涉及報告書等重大項目由評估中心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集體決策對專家進行排序確定;同類項目打捆召開項目評估會,可使用同一批專家。生態環境系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級部門組織的環評文件技術評估時可作為專家列入專家組。

第十二條原則上未進入專家庫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環評文件評估工作。因特殊行業需要,指定或從專家庫外臨時選用的專家,其數量不能超過聘請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一,選用庫外專家應撰寫書面材料說明理由,并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項目負責人在與專家聯系過程中,需明確告知專家回避原則,取得專家回避承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主動提出回避請求:

(一)本人參與過該項目環評文件編制以及專題評價調查等工作的;

(二)本人與該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或環評文件編制人員有近親屬關系(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師生關系(碩士、博士期間)的;

(三)所在單位及下屬單位牽頭或參與編制該項目環評文件的;

(四)其他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四條專家的選取、聯系等具體工作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開展。項目建設單位、環評機構不得指定專家或干預專家選取工作。

第五章考核與管理

第十五條每次技術評估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負責人商評估中心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專家庫系統對專家進行日常考核,填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專家日常考核表》(附件3,賦分標準見附件4),作為環評文件評估存檔材料予以留存。考核主要包括業務水平和工作態度兩個方面,總分為100分;其中業務水平60分,工作態度40分,均分為優、良、差三個檔次。日常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為“優”,60-89分的為“良”,60分以下的為“差”。

第十六條技術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中心將視情況對專家的廉政、保密和回避規定執行情況進行電話回訪。

第十七條西藏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于次年3月底前對入選專家庫的專家進行年度考評,各地市環評文件技術評估部門在次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西藏自治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技術評估專家日常考核匯總表》(附件5)報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考評結果作為專家庫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以自然年統計,全年參加技術評估3次(含)以上且年度平均考核分數達90分以上的,評為優秀專家。

第十九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專家資格并移出自治區技術評估專家庫,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庫。

(一)存在1次日常考核為“差”的;

(二)違反廉政、保密、回避規定的;

(三)有各級專家庫出庫記錄的;

(四)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有實施周期內信用記分的;

(五)在環評文件評估環節中對其所負責的行業或專業把關不嚴,環評文件出現重大編制質量問題;

(六)其他需要予以出庫的情形。

第二十條專家年齡達到70歲,原則上自動退出專家庫。

第二十一條專家庫建立痕跡管理機制。對專家個人信息更新、出入庫、選取結果、考核進行全程留痕,做到相關記錄可查詢、可追溯。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環評文件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西藏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技術評估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藏環辦函〔2018〕20號)同時廢止。




 
地區: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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