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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的通知 (滬農委規〔2024〕1號)

   2024-07-03 710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激勵育種創新,根據《上海市種子條例》,我委制定了《上海市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區農業農村委,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激勵育種創新,根據《上海市種子條例》,我委制定了《上海市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4年6月21日

上海市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開展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工作,根據《上海市種子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主要農作物是指未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非主要農作物。

第四條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采取自愿原則。

第五條 上海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稱“市品審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和品種認定標準制定工作,上海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市品審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有意愿申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者”)向市品審辦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認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 具備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

(三) 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品種名稱;

(四) 已完成品種試驗。

品種試驗由申請者自行組織,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性等進行鑒定。試驗時間不少于2個生產周期,有效試驗點不少于3個,試驗按試驗規范執行(試驗規范另行制定),試驗開展前應將試驗方案報市品審辦備案。

在生長的關鍵時期,申請者委托市品審辦或自行組織3-5名本行業內專業人員進行現場考察,對試驗質量和品種表現進行評價,形成現場考察鑒定報告。專業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五)申請品種已在生產上推廣應用,在本市有種植面積。

第八條 申請品種認定,應當向市品審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 品種認定申請書;

(二) 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系譜關系、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標準圖片;

(三) 品種試驗報告,包括各周期、各試驗點試驗報告和匯總結果;

(四)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內的作物需提交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以下稱DUS 測試)報告或品種權證書;

(五)反映品種及親本特征特性的標準圖片;

(六)非轉基因檢測報告或承諾書;

(七)品種現場考察鑒定報告;

(八)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及無品種權爭議承諾書。

在品種描述涉及抗性、品質時須提供抗性鑒定報告和品質檢測報告。抗性鑒定、品質檢測、DUS 測試,申請者可以自行開展或委托其他機構開展。

第九條 申請者在每年4月、10月提交申請材料。市品審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市品審辦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者可以在接到告知后15個工作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為放棄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第十條 市品審委根據收到的申請材料情況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召開兩次品種認定會議。

在認定會議上,由市品審辦根據申請認定的作物種類,組織7~11名從事種子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對申請認定的品種進行審議。專業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專業人員名單由市品審辦推薦,市品審委確認。

審議實行回避制度,參加審議的專業人員與審議內容無利害關系。

審議結論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形式,對申請認定的品種,贊成票超過與會專業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予以通過。

通過認定的品種,在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公告,并頒發認定證書。

第十一條 未通過認定的品種,市品審辦在10個工作日日內書面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品審辦申請復審。

第十二條 通過認定的品種應在認定公告發布之后30日內,按照作物種類向上海市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提交標準樣品。

第十三條 對已認定品種,一旦發現存在申請文件造假、標準樣品不實、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等情形,由市品審委撤銷認定,并由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公告。

第十四條 品種申請、試驗、測試、鑒定承擔單位與個人應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確保數據可追溯。

第十五條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推動建立長江三角洲區域省際間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數據共享互認機制,通過江蘇、浙江、安徽省級認定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經市品審委確認后,視同本市認定。

第十六條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所需工作經費,列入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地區: 上海
標簽: 認定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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