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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廣告合規提示

   2024-09-03 390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提示。

為進一步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提示。

一、適用范圍

內蒙古自治區內發布食品(不包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

二、相關定義

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三、主體責任

廣告主,是指為推銷食品,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食品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食品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食品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食品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合規要求

(一)食品廣告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正確導向,嚴守法律底線。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二)食品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1.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例如,在實踐中,食品廣告不能在產地、成分、性能等方面存在虛假宣傳。

2.食品生產經營者身份應當真實,經營資質應當齊全,廣告宣傳內容應當與行政許可范圍相符合。

(三)食品廣告中含有食材的產地(來源)、品質和品牌(門店)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內容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附帶贈送的,應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等。

(四)食品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五)食品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六)食品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七)食品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五、負面清單

(一)食品廣告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國家級”“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用語及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和形象;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食品廣告,且發布的食品廣告應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二)食品廣告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1.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2.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3.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4.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6.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7.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8.含有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9.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物,誘導消費者超出合理需求購買商品等內容。

10.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不良導向內容。

(三)食品廣告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標注或者暗示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食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如涉及疾病診斷和治療的內容,使用醫學名稱、疾病名稱及治療用語、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手段用詞、表述疾病癥狀改善用詞等

(四)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五)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2.出現飲酒的動作。

3.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4.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5.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酒類廣告;廣告中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以未成年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介紹酒類商品或者出現未成年人購買、消費酒類商品的內容。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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