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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規范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項目方案變更、退出等事項的通知

   2024-09-05 911
核心提示:根據《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建設實施方案》(深環〔2021〕212號)要求,為有序推進我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建設工作,規范我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項目(以下簡稱“試點項目”)方案變更、退出等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建設實施方案》(深環〔2021〕212號)要求,為有序推進我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建設工作,規范我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項目(以下簡稱“試點項目”)方案變更、退出等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對象

由市生態環境局和市發展改革委聯合確定的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項目。

二、方案變更

(一)變更條件

各試點項目應于建設內容發生變更后一個月內向所在區(含新區、合作區,下同)生態環境部門提交變更申請。各試點項目應按要求填寫項目變更、延期申請表(附件1),更新項目創建方案(參考附件2),提供變更原因和相關證明材料。

(二)變更流程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相關項目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材料的形式審查并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試點項目完成方案變更后,進度跟蹤評估需依照其變更后方案進行。

(三)變更申請應不予通過的情況

試點項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原則上其方案變更申請應不予通過:

1.變更碳排放核算基準年的;

2.變更超過一次的;

3.重點項目變更后建設年限超過創建年限要求的;

4.其他應不予通過的情形。

三、項目延期

(一)延期條件

創建期滿卻仍無法完成創建方案所規劃建設任務的試點項目,需在創建期滿前兩個月內向所在區(含新區、合作區,下同)生態環境部門提交項目延期申請。

(二)申請流程

各試點項目應按要求填寫項目變更、延期申請表(附件1),提供項目延長期內詳細建設規劃和相關補充材料。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對相關項目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通過的相關項目材料報送至市生態環境局,初審內容包括延期合理性、延期后按時完工可行性、材料完整性等。

市生態環境部門對各試點項目延期申請進行復審,復審決定應在收到相關項目材料15個工作日內作出。

各試點項目在復審通過后即可依照延期申請施工安排推進項目建設,按時完成進度跟蹤報送,并接受現場檢查。

(三)應不予通過的情況

試點項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其項目延期申請應不予通過:

1.項目已延期一次的;

2.項目延長期限超過一年的;

3.其他應不予通過的情形。

四、項目退出

(一)退出條件

試點項目因創建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動,自評估不再具備繼續創建條件后,可向所在區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退出我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創建。

(二)退出流程

1.各試點項目應按要求填寫退出申請表(附件3),詳釋退出原因并充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于申請接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關于退出申請合理性、材料完整性等內容的初審,并將初審通過的相關項目材料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3.市生態環境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后需進行復審,復審意見應于初審通過材料接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形成。

4.對退出申請復審通過的試點項目,市生態環境局應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形成同意退出的批復并通過市生態環境局官網向社會公開。

五、指標更新

為保證我市近零碳試點項目先進示范性,本次通知對《實施方案》中涉及的部分指標要求進行了更新,詳見附件4。

六、注意事項

(一)相關主管部門除本工作要求中規定的應不予通過的情況外,對試點項目方案變更申請只進行形式審查。因方案變更而導致驗收不通過的風險由各試點項目自行承擔。

(二)退出申請通過的試點項目將被取消其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資格,并視為主動放棄其申請驗收和相關補貼的權利。

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項目方案變更、延期申請表

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項目創建方案變更參考

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項目退出申請表

4.指標更新說明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16日

(聯系人:章程、陳亮,聯系電話:0755-23911771、0755-23911923)

相關附件

   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項目方案變更、延期申請表.docx

   附件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項目創建方案變更參考.docx

   附件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項目退出申請表.docx

   附件4:指標更新說明.docx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標簽: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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