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省發改委、財政廳、糧儲局制定了《省級應急儲備成品糧油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6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省級應急儲備成品糧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應急儲備成品糧油(以下簡稱應急成品糧)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切實發揮應急調控作用,根據《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安全管理辦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成品糧,是指省政府依法用于調節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的二級及以上大米(GB/T1354)和小包裝大豆油(GB/T1535)。
第三條 應急成品糧各項質量指標及包裝標簽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食品安全指標必須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四條 應急成品糧所有權屬省政府。未經省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五條 從事和參與應急成品糧管理、承儲、輪換、銷售及監督檢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急成品糧用作抵押、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等其他用途,不得從事其他危害應急成品糧安全的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省糧儲局負責應急成品糧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省發改委、財政廳提出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動用等建議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公司)對應急成品糧管理負主體責任,按照本辦法和相關規定細化措施,確保應急成品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委托其他企業代儲的,應加強代儲條件審核、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九條實際儲存應急成品糧的企業(以下簡稱儲存企業,包括代儲企業和自儲應急成品糧的直屬庫)對應急成品糧管理負直接責任,承擔應急成品糧日常管理;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代儲協議,做好應急成品糧倉儲管理、質量檢驗及輪換等工作;對應急成品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責;服從政府宏觀調控,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質量安全抽查等活動。
第三章 儲存條件
第十條 應急成品糧可由省儲備糧公司直屬庫自儲,也可委托符合儲存條件的企業代儲。承擔代儲任務的企業不得將代儲業務轉委托其他企業執行。
由直屬庫自儲的,應符合《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委托其他企業代儲的應符合《省級應急儲備成品糧油代儲企業基本條件》的要求。
第十一條 新調整的應急成品糧代儲企業的選擇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由省儲備糧公司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平臺以公開競價交易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及時掌握代儲企業的經營狀況、日常管理情況等,并按年度進行綜合考評和條件復核,適時調整優化代儲企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存放應急成品糧的倉庫應當懸掛統一規格的“M”標志牌、倉號牌以及糧權告知牌。代儲企業倉庫地點需調整的,應提前15個工作日報經省儲備糧公司同意。
第十四條 應急成品糧數量不得低于儲備規模,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按品種、等級、規格和生產批次分開儲藏,包裝堆垛應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分庫區或分垛儲存、分賬管理,并做到合理交錯、騎縫堆碼、整齊牢靠、避免傾斜。
第十五條 應急成品糧采用小包裝儲存,包裝、標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注明等級、凈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應急成品糧小包裝規格為:大米50kg/袋及以下、大豆油20L/桶及以下。
可儲存不超過應急成品糧規模總量50%的散裝大米,但必須滿足日常數量監管和質量抽檢的條件,同時配備包裝應急電源等,滿足緊急狀態下的分裝、銷售需要。
第十六條 儲存企業按照《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要求,確保儲糧安全和生產安全。如發生火災、水災、盜竊等災害事故,應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保護好事故現場,代儲企業、直屬庫應同時向省儲備糧公司報告。
第十七條 代儲企業同時承擔多項應急成品糧儲備任務時,應如實、主動、及時向省儲備糧公司報備,嚴禁“一糧多用”。
第十八條 應急成品糧實行動態管理,儲存企業應按照“先輪進、后輪出”的原則及時輪換,輪換的時間和方式由儲存企業根據經營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儲存企業應建立應急成品糧質量檔案,每批次入庫的應急成品糧必須提交檢驗報告,嚴禁未經檢驗或質量不合格糧油入庫。
第五章 動用管理
第二十條 根據省糧食應急預案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省糧儲局會同省發改委和財政廳提請省政府動用應急成品糧。
第二十一條 省儲備糧公司根據省糧儲局指令,具體落實應急動用庫點、品種、數量,做好組織實施,及時上報進度情況。
第二十二條 應急響應終止后,省糧儲局會同財政廳對應急儲備糧動用計劃執行情況,動用庫點、品種、數量、價格予以清算確認,并按要求及時補足原有庫存數量。
第六章 費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調整儲備規模或動用應急成品糧時的價格,由省儲備糧公司按即時市場行情、也可參考省糧儲局官網公布的最近一期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周報提出,報省糧儲局和財政廳批準。
第二十四條 應急成品糧所需資金由省儲備糧公司向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或自籌,利息由省級財政承擔。
第二十五條 實行代儲的,省儲備糧公司按代儲協議的約定,及時將代儲費用撥付給代儲企業。代儲企業因故退出及造成糧油損失的,按照代儲協議約定的品種、等級和結算方式結算。
第二十六條 省政府為平抑糧價、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采取限價銷售,動用應急成品糧發生的價差和有關費用,由省級財政承擔。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儲備糧公司必須嚴格落實應急成品糧管理的主體責任,利用遠程監控等手段,強化日常監管。省儲備糧公司每月至少對省級應急成品糧組織抽查1次,抽查數量不少于應急成品糧總量的20%,及時掌握應急儲備糧數量、質量、安全和日常管理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到位,有效防范風險隱患。省糧儲局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省儲備糧公司及其各直屬庫、代儲企業對有關部門或單位依法依規開展監督檢查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
第二十八條 省儲備糧公司按屬地原則指定監管直屬庫,履行日常監管職責,監管直屬庫應指定專人負責對代儲應急成品糧的日常監管,每周現場檢查不少于1次,對發現的問題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糧油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應及時上報,并密切掌握代儲企業生產、經營及庫存動態,對代儲企業出現經營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并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必須對檢查情況按規范格式作好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負責人簽字。省儲備糧公司每月匯總檢查情況上報省糧儲局。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儲存企業檢查應急成品糧的數量、質量、等級和儲存安全、生產安全等情況;
(二)向企業相關人員了解應急成品糧管理、儲存、輪換等情況;
(三)調閱應急成品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賬本、憑證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不得泄露企業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建立應急成品糧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凡違反本辦法,屬省儲備糧公司或監管直屬庫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屬代儲企業責任的,按代儲協議追究代儲企業責任,扣除費用補貼,調減代儲數量,直至取消代儲任務。視情節輕重,省糧儲局可按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代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儲備糧公司或監管直屬庫應當發出整改通知書,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應扣減相應費用補貼:
(一)擅自變更儲存地點;
(二)未嚴格執行分庫區或分垛儲存;
(三)質量等級未達到規定或約定要求;
(四)未按規定建立應急儲備糧專卡和囤頭卡、報送糧食流通統計數據、將庫存信息錄入省級糧食管理平臺等;
(五)倉儲設施設備功能損壞,影響糧油安全儲存;
(六)庫存低于協議約定的代儲數量,但未低于代儲數量的90%;
(七)其他影響應急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在代儲協議中明確終止協議情形,代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代儲協議,取消代儲任務,扣除相應費用補貼,造成經濟損失的照價賠償。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拒絕、阻撓、干涉相關部門、單位依法依規開展監督檢查或監管人員日常檢查;
(二)未按規定處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糧油的;
(三)同時承擔其他應急成品糧任務時存在“一糧多用”行為;
(四)發生質量安全、儲糧安全事故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在全國糧食企業信用監管平臺信用等級為C級、企業經營者存在涉黑涉惡等違法行為的;
(六)不執行下達的應急動用指令;
(七)利用應急成品糧進行抵押、質押、擔保、清償債務等;
(八)檢查發現庫存低于協議約定代儲數量的90%,或者一年內3次發現庫存低于協議約定代儲數量但高于代儲數量的90%;
(九)其他嚴重違反應急成品糧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省儲備糧公司或監管直屬庫負責人及相關監管人員責任:
(一)日常監管不到位,儲存企業發生重大經濟事件、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等致使應急成品糧遭受損失;
(二)未按要求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儲存企業庫存數量短少、弄虛作假,質量以次充好;
(三)省儲備糧公司或監管直屬庫監管人員與儲存企業相互勾結、徇私舞弊、知情不報,造成應急成品糧損失;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糧儲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規章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省級應急儲備成品糧油代儲企業基本條件
附件
省級應急儲備成品糧油代儲企業基本條件
代儲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具備低溫儲存條件的企業。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近一年內沒有受到涉及糧油經營處罰等違法行為,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具備滿足存儲規模所需的有效倉容,倉房及其配套設施質量完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專(兼)職保管人員;具備成品糧油質量安全檢驗能力,有滿足相應檢驗項目需求的檢驗儀器設備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檢驗人員;不具備成品糧油質量安全檢驗能力的應通過委托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按規定對應急成品糧質量安全進行檢驗。
三、具備安全生產環境,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防等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完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健全,適時開展必要的培訓演練。
四、具有與代儲數量相匹配的生產加工或經營能力,大米加工企業日處理稻谷能力不低于100噸,月均大米產量達1000噸及以上;貿易企業月均經營量達1000噸及以上。大豆油加工企業日精煉能力不低于100噸,月均生產小包裝油產量達1000噸及以上;貿易企業月均經營量達1000噸及以上。
五、功能分區布設合理,儲糧(油)區與生活區、加工區、營業區等明顯區分,環境整潔,無污染源。
六、應急成品糧應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主要業務數據填報至省糧食管理平臺并及時更新,確保庫存、數量、質量等關鍵數據真實、齊全。
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糧食法規、政策,服從政府調控,具有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能及時、準確向糧食和儲備部門報送糧食流通統計數據等。
八、提供同等價值及以上的資產抵押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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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下載)閩發改規〔2024〕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