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局機關各處、室、局,各直屬單位,各協(學)會: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量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4年8月9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量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自治區誠信計量體系建設,統籌推進計量領域法治監管、信用監管、智慧監管,提升計量監管的科學性、精準性、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推進誠信計量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所有計量活動的計量風險信息進行歸集和共享,并進行分類管理時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計量活動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立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檢定,制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等活動。
第三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全區從事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計量風險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負責計量風險分類智慧管理平臺建設和計量風險分類評價管理模型構建。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從事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計量風險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四條對從事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計量風險分類管理應當堅持依法公正管理、監管職責明確、部門聯動監管、數據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計量風險分類管理的結果僅作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置監管資源,實施差異化監管的參考依據,不向社會公開公示。
第二章 計量風險信息歸集
第六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托新疆計量智慧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智慧管理系統”)建立全區計量資源數據庫,實現計量信息的集中管理、有序共享和綜合利用。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量信息的歸集、使用、監管等工作。
第七條計量資源數據庫主要歸集以下信息:
(一)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信息;
(二)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和個人信息;
(三)計量檢定機構信息;
(四)注冊計量師、計量檢定員信息;
(五)計量標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評員信息;
(六)計量行政許可信息;
(七)計量行政處罰信息;
(八)其他計量信息。
第八條計量信息的歸集,可以采取直接錄入、數據導入和系統對接等方式進行。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對接智慧管理系統,向計量資源數據庫推送在用計量器具信息,開發建設智能電能表、加油機、充電樁等不同數據資源應用場景。
第三章 計量風險等級分類
第九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從事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計量信息狀況,建立科學有效、運行規范的計量風險等級評價體系,根據監管工作實際動態調整。
計量風險等級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量風險分類評價標準》(見附表),采取得分評價和直接判定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動態評價,由智慧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并確定。
第十條計量風險等級分為Ⅰ級(優秀)、Ⅱ級(低風險)、Ⅲ級(一般風險)、Ⅳ級(較大風險)、Ⅴ級(重大風險),共5級,基礎分為100分,得分越高,風險越低。
綜合得分在95分及以上為Ⅰ級(優秀);
綜合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為Ⅱ級(低風險);
綜合得分在75分至84分的為Ⅲ級(一般風險);
綜合得分在65分至74分的為Ⅳ級(較大風險);
綜合得分在64分以下的為Ⅴ級(重大風險)。
第十一條從事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計量風險等級直接定為Ⅴ級(重大風險):
(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計量行政許可的;
(三)因違反計量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單次扣分20分(含)以上的;
(四)因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
(五)其他嚴重不良信息。
第十二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智慧管理系統對從事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計量風險分類結果進行查詢。
第四章 計量風險分類結果應用
第十三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不同風險等級的從事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分類監管。
(一)對Ⅰ級(優秀),可以依法實施以下措施:
1.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推薦各類表彰;
2.在日常監管中,可合理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
3.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措施。
(二)對Ⅱ級(低風險),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三)對Ⅲ級(一般風險),適當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四)對Ⅳ級(較大風險),實行重點監管,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采取實地核查、書面檢查和網絡監測等方式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加強行政指導或行政約談。
(五)對Ⅴ級(重大風險),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主動實施實地核查;
2.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新疆);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計量風險分類結果與本行政區域計量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深度融合,實現風險分類結果常態化運用,并根據每年12月31日計量風險分類結果,制定下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第十五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從事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主動改正違法違規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的情況,及時對其進行風險降級處理。
對信息歸集、信息披露、風險等級等存在異議的,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進行核實,作出刪除、更正、終止披露等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從事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流轉、誰負責”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計量風險信息保護工作,對擅自篡改、虛構、刪除、泄露或者利用相關信息謀取私利等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