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海關總署關于2024年第二批有關商品歸類決定的政策解讀

   2024-09-18 481
核心提示:為便于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正確申報商品歸類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52號公布)有關規定,近日海關總署公布2024年第二批商品歸類決定。

為便于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正確申報商品歸類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52號公布)有關規定,近日海關總署公布2024年第二批商品歸類決定。現就有關商品歸類決定解讀如下:

一、“脫水蘋果粒”商品歸類決定

歸類決定編號

Z2024-0008

稅則號列

0813.3000

商品名稱

脫水蘋果粒

規格型號

散裝

商品描述

焦黃色顆粒,粒徑約7毫米。原料成分含量:新鮮蘋果98%,葡萄糖2%。加工工藝:完整蘋果經過清洗、削皮、去核、切丁、消毒、加入葡萄糖(使產品甜度保持一致)、進入烘箱烘干(烘箱內溫度55-95攝氏度,時間約3-4小時,烘干至水分約5%)、冷卻、灑水(改善口感),最后包裝。該產品可直接食用。

歸類決定

根據《稅則》第一類注釋二規定:“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本目錄所稱干的產品,均包括經脫水、蒸發或冷凍干燥的產品”。根據《稅則注釋》品目08.13規定,“包括新鮮時歸入品目08.07至08.10的干果,它們是通過直接在陽光下曬干或通過工業加工(例如,隧道式風干)制得”。根據《稅則注釋》第八章“總注釋”規定,“本章的果實如果僅加入少量的糖,不影響其商品歸類”。同時,該商品加入的葡萄糖僅能對蘋果干的原有味道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符合《稅則》第八章注釋三“保持干果的特征”的要求。因此,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該商品應歸入稅則號列0813.3000。

  脫水蘋果粒,是由完整蘋果經過清洗、削皮、去核、切丁、消毒、加入葡萄糖、烘箱烘干、冷卻、灑水等工藝制成。

  上述加工工藝未超出《稅則》第八章的范疇,在給出的歸類依據中,第一點和第二點闡述了烘箱烘干的工藝沒有超出稅目08.13所允許的加工方法,第三點和第四點闡述了加入葡萄糖也沒有改變原商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得出該商品歸入稅號0813.3000的結論。

  二、“烘烤脫莢綠豆”商品歸類決定

歸類決定編號

Z2024-0009

稅則號列

2005.5199

商品名稱

烘烤脫莢綠豆

規格型號

散裝

商品描述

烘烤脫莢綠豆,淡黃色,將綠豆脫莢,使用電爐在160攝氏度至180攝氏度烘烤25至30分鐘制成,在烘烤過程中有部分綠豆自然開裂。

歸類決定

根據《稅則注釋》品目07.13的規定,“熱處理不應影響其子葉的內部特征”,該商品經加熱使部分綠豆自然開裂,從而改變了子葉的內部特征,因此加工工藝超出了第七章的范疇。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該商品應歸入稅則號列2005.5199。

  烘烤脫莢綠豆,是將綠豆脫莢,使用電爐烘烤制成,在烘烤過程中有部分綠豆自然開裂。

  在給出的歸類依據中說明,該商品經加熱使部分綠豆自然開裂,從而改變了綠豆子葉的內部特征,不符合《稅則注釋》關于稅目07.13“熱處理不應影響其子葉的內部特征”的表述,因此得出該商品的加工工藝超出稅目07.13所允許的范圍而應歸入稅號2005.5199的結論。

  此外,要注意以下三點:一是商品描述中提到的綠豆是自然開裂,因為如果是人工將綠豆切開,則并不能判斷子葉內部特征是由于熱處理而發生改變。二是并沒有要求所有綠豆全部自然開裂,只要有部分綠豆自然開裂即可證明其加熱程度達到了子葉內部特征發生改變的效果。三是對比“脫水蘋果粒”的歸類決定,同樣經過熱處理,歸類思路卻并不相同,這是由于“熱處理不應影響其子葉的內部特征”僅是針對稅目07.13的要求,而熱處理對稅目08.13的要求為“保持干果的特征”和“保藏或保持其穩定性”(參見第八章注釋三)。

  三、“醋精”商品歸類決定

歸類決定編號

Z2024-0010

稅則號列

2106.9090

商品名稱

醋精

規格型號

480ML/瓶

商品描述

成分含量:飲用水61.52%,乙酸18.3%,釀造食醋20%,白砂糖0.15%,食用鹽0.03%。其中乙酸的總酸含量為98.5克/100毫升,釀造食醋的總酸含量為10.5克/100毫升。用途:用于烹調、點蘸、腌漬食品等,使用時需適量兌水。

歸類決定

該商品為高純度乙酸和食醋的混合物,添加微量調味物質,總醋酸含量超過15%。根據《稅則注釋》品目22.09的排他條款(一),該商品不應歸入品目22.09。該商品符合《稅則》第三十八章注釋一“(二)化學品與食品或其他營養物質的混合物,配制食品用的(一般歸入品目21.06)”的規定,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歸入稅則號列2106.9090。

  醋精,該商品為高純度乙酸(總酸含量98.5g/100ml)和食醋(總酸含量10.5g/100ml)的混合物,添加微量調味物質。

  根據《稅則注釋》稅目22.09的排他條款(一),按照醋酸含量來區分進行歸類。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商品未添加有香料、色料等添加劑,醋酸含量不超過10%,應歸入稅目22.09;第二,商品未添加有香料、色料等添加劑,醋酸含量超過10%,應歸入稅目29.15;第三,商品添加有香料、色料等添加劑,醋酸含量不超過15%,按“醋代用品”歸入稅目22.09;第四,商品添加有香料、色料等添加劑,醋酸含量超過15%,不歸入稅目22.09,同時考慮該商品符合《稅則》第三十八章注釋一“(二)化學品與食品或其他營養物質的混合物,配制食品用的(一般歸入稅目21.06)”的規定,將其歸入稅目21.06。

  該商品已添加微量調味物質等添加劑,經計算總醋酸含量已超過15%(計算方法:18.3%*98.5%+20%*10.5%=20.13%),因此歸入稅號2106.9090。

  四、“預燒制牙科用氧化鋯塊”“未燒制牙科用氧化鋯塊”等商品歸類決定

歸類決定編號

Z2024-0011

稅則號列

6914.9000

商品名稱

預燒制牙科用氧化鋯塊

規格型號

商品描述

白色圓餅狀,為氧化鋯與微量金屬氧化物、粘結劑等經預配混合干壓成圓餅狀,再經過冷等靜壓、高溫燒制而成(燒制溫度最高達1040℃)。該商品主要用于制作假牙或牙科修復體。

歸類決定

該商品為氧化鋯與微量金屬氧化物、粘結劑等經預配混合干壓成圓餅狀,再經過冷等靜壓、高溫燒制而成(燒制溫度最高達1040℃),實際使用時,需制成義齒形狀后再經更高溫度燒制至完全瓷化。該商品符合《稅則》第六十九章注釋一的規定、及《稅則注釋》第六十九章總注釋關于陶瓷產品的描述,應按陶瓷制品歸入稅目69.14項下。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該商品應歸入稅則號列6914.9000。

歸類決定編號

Z2024-0012

稅則號列

3824.9999

商品名稱

未燒制牙科用氧化鋯塊

規格型號

商品描述

圓形,直徑98毫米,高14毫米。它主要由氧化鋯及少量其他金屬氧化物組成,材料經預配混合后經冷等靜壓成型,未經高溫燒制。該商品主要用于制作假牙或牙科修復體。

歸類決定

該商品主要由氧化鋯及少量其他金屬氧化物組成,材料經預配混合后經冷等靜壓成型,未經高溫燒制。該商品符合《稅則注釋》第三十八章品目38.24二(二十五)“用于制某些陶瓷物品(假牙等)的制劑”的描述,應按未列名化工品歸入稅目38.24項下。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該商品應歸入稅則號列3824.9999。

歸類決定編號

Z2024-0013

稅則號列

3824.9999

商品名稱

未燒制牙科用氧化鋯塊

規格型號

商品描述

尺寸為長89毫米×寬71毫米×高16毫米。它主要由氧化鋯及少量其他金屬氧化物組成,材料經預配混合后經冷等靜壓成型,未經高溫燒制。該商品主要用于制作假牙或牙科修復體。

歸類決定

該商品主要由氧化鋯及少量其他金屬氧化物組成,材料經預配混合后經冷等靜壓成型,未經高溫燒制。該商品符合《稅則注釋》第三十八章品目38.24二(二十五)“用于制某些陶瓷物品(假牙等)的制劑”的描述,應按未列名化工品歸入稅目38.24項下。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該商品應歸入稅則號列3824.9999。

  “牙科用氧化鋯塊”,主要成分包括氧化鋯、微量其他金屬氧化物及粘結劑等粉末。原歸類決定(編號:W2020-56、W2020-57)商品信息不完整已不能完全覆蓋現有產品,且容易引起歧義。為減少商品歸類爭議,保障海關商品歸類執法的統一,現對涉及商品進行細化分類,按照商品加工工藝修訂原歸類決定(修訂后編號:Z2024-0012、Z2024-0013),并新增符合目前主流生產工藝商品的歸類決定(Z2024-0011)。

  五、“速度編碼器”商品歸類決定

歸類決定編號

Z2024-0014

稅則號列

8543.7099

商品名稱

速度編碼器

規格型號

霍爾傳感器、

轉速傳感器

商品描述

該商品主要由霍爾感應元件和電子信號轉換模塊兩部分組成,其功能為將霍爾元件感應到的電機轉速量轉變為數字脈沖信號輸出。即當用于機車時,電機轉動的速度通過該裝置轉變為脈沖信號傳遞出來,通過外部逆變計算,可得出機車時速。廣泛應用于機械電機行業。

歸類決定

該商品主要由霍爾感應元件和電子信號轉換模塊兩部分組成,其中霍爾感應元件由磁感應探頭和電磁繞組構成。外部電機轉動引起的磁場變化由霍爾感應元件轉換為電流變化模擬量,經電子信號轉換模塊轉化為數字脈沖信號后輸出。

該商品具有將磁場變化編碼為數字脈沖信號的獨立功能,該功能并未在八十五章其他品目列名,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歸入稅則號列8543.7099。

  速度/轉速的測定在機械電機領域是一種基礎性的功能,而電磁感應是一種主流測試手段。速度編碼器作為此類測速設備中的核心部件,是一種通用的將磁通量傳化為數字電信號(所謂編碼)的電氣裝置,與配套的葉輪構成完整的速度/轉速檢測設備。通過搭配不同尺碼結構的葉輪或類似其他切割磁場的部件,可以構成不同應用場合的傳感器。

  申報品名為“霍爾傳感器”、“轉速傳感器”的產品,通常其進口報驗狀態實際為旋轉編碼器。旋轉編碼器單獨報驗時,作為一種信號編碼裝置,并不具備某個90章稅目列名的檢測功能,作為一種具有獨立功能的電氣設備,且其編碼功能在85章其他稅號中未列名,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歸入稅則號8543.7099。

  其他配合光柵構成光學速度/轉速檢測設備的旋轉編碼器也應遵循相同的歸類原則。

  六、“三輪自卸車”商品歸類決定

歸類決定編號

Z2024-0015

稅則號列

8711.6000

商品名稱

三輪自卸車

規格型號

商品描述

三輪自卸車,總重570千克,最大時速25千米每小時,電動機驅動,具有液壓泵和液壓缸以及可傾倒自卸的車斗,由動力總成、電傳動系統、電動輪、前后輪、懸掛、轉向系統(簡易方向盤轉向,不屬于國家標準GB/T35360-2017項下的汽車型轉向系統)、攀升系統、制動系統、駕駛系統、車架總成、車廂總成等構成,無逆向齒輪,有差速器。用于在山區、礦場或其他工作區域進行土壤、巖石等物料的裝卸作業。

歸類決定

該商品不具有符合國標GB/T 35360-2017《汽車轉向系統術語和定義》要求的汽車型轉向系統,不具有逆向齒輪,僅有單一驅動電機,用于在山區、礦場或其他工作區域進行的土壤、巖石等物料的運輸裝卸作業,是一種電動載貨三輪車。該商品不符合《稅則注釋》第八十七章品目87.03和87.04所列三輪車的特征,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歸入稅則號列8711.6000。

  現行《稅則》及《稅則注釋》中存在五處提及“三輪車”,分別是品目87.03項下主要用于載人的輕型三輪車、品目87.04項下主要用于載貨的輕型三輪車、品目87.11項下的三輪車、品目87.12項下的非機動三輪腳踏車以及品目95.03項下的兒童腳踏三輪車。其中品目87.03、87.04項下的輕型三輪車和品目87.11項下的三輪車因都具備發動機或電動機、都可用于載人或載貨及結構尺寸相近等相似特點,往往容易引發歸類爭議。本歸類決定旨在明確品目87.03、87.04項下“輕型三輪車”的商品范圍以解決上述爭議。

  《稅則注釋》對應歸入品目87.04項下主要用于載貨的輕型三輪車以舉例的方式作了兩項規定:

  “──裝有摩托車發動機及車輪等的三輪車。根據其機械機構,這種三輪車具有傳統汽車的特征,即裝有汽車型轉向系統或同時裝有逆向齒輪及差速器;

  ──裝在T形底盤上的三輪車。這種三輪車的兩個后輪由各自的電池電動機分別驅動。它們通常用單一的中心控制桿操縱,駕駛員用以使車輛起動、加速、制動、停止或倒退,并可通過對主動輪施加差速力矩或轉動前輪,使車輛左轉或右轉。”

  與此同時,87.04品目注釋又作了以下規定“本品目也不包括:…(三)載貨用的摩托車、踏板式輕便摩托車、機動腳踏車,例如,送貨摩托車、三輪車等,不具備本品目所列三輪車特征的(品目87.11)”。

  因此可以明確,歸入品目87.03、87.04的輕型三輪車,應當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因裝有汽車型轉向系統而具有傳統汽車的特征;

  (二)因同時裝有逆向齒輪及差速器而具有傳統汽車的特征;

  (三)裝在T形底盤上,兩個后輪有各自的蓄電池電動機分別驅動,通常用單一的中央控制桿操縱。

  否則應歸入其他品目(如87.11),上述條件也同樣適用于品目87.03項下主要用于載人的輕型三輪車。

  本歸類決定涉及的三輪自卸車是一種單一電動機驅動行走的用于山區、礦場或其他工作區域的載貨三輪車,未同時裝有逆向齒輪和差速器,參照現行國標GB/T 35360-2017《汽車轉向系統術語和定義》,其簡易方向盤轉向系統也不屬于汽車型轉向系統,以上三個條件均不滿足,因此不屬于品目87.04項下的輕型三輪車。

  綜上,該三輪自卸車作為一種用于山區、礦場或其他工作區域的電動載貨三輪車,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歸入稅則號列8711.6000。

  七、“涂敷機”商品歸類決定

歸類決定編號

Z2024-0016

稅則號列

8424.8999

商品名稱

涂敷機

規格型號

商品描述

該商品主要由放卷裝置、涂敷裝置、干燥裝置、排出單元、半縱切裝置、收卷裝置、控制系統組成,用于制作鋰電池的電極片。主要工藝流程是將成卷的銅或鋁箔(基材)置于放卷裝置后,通過傳動輥輸送到涂敷裝置處,涂敷裝置將一定壓力和流量的低粘度液體漿料通過硬噴嘴以水平方向噴出,直接涂布在基材上,經干燥和縱切后完成收卷。

歸類決定

該商品所有設備安裝在一個機架上,符合第十六類類注三關于組合式機器的規定。其中涂敷裝置為體現整套設備主要功能的部件,其通過噴射實現涂布,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歸入稅則號列8424.8999。

  涂敷機由放卷裝置、涂敷裝置、干燥裝置、排出單元、半縱切裝置、收卷裝置、控制系統組成,整套設備裝于同一個機架上,用于制造鋰離子電池極片。工作原理為,卷繞狀態的涂敷基材(銅箔和鋁箔)安置在放卷裝置上后,通過傳動輥輸送到涂覆裝置處,涂敷裝置將一定壓力和流量的低粘度液體電極漿料通過硬噴嘴以水平方向噴出,直接涂布在基材上,經干燥和縱切后完成收卷。

  《稅則》十六類類注三規定:“由兩部及兩部以上機器裝配在一起形成的組合式機器,或具有兩種及兩種以上互補或交替功能的機器,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應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機器歸類。”

  涂敷機整套設備裝于同一個機架上,應視為組合機器。涂敷機具有涂敷、干燥、縱切等多個功能,其中涂敷為其主要功能。

  涂敷裝置將一定壓力和流量的低粘度液體電極漿料通過硬噴嘴以水平方向噴出,直接涂布在基材上。符合《稅則》品目84.24品目條文“將液體或粉末的噴射、散布或噴霧的機械器具”的描述。

  綜上,該涂敷機是一種以涂敷噴射為主要功能的組合機器,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歸入稅則號列8424.8999。

  八、“集成電路(含半導體器件)制造用自粘式圓形拋光墊”商品歸類決定

歸類決定編號

Z2024-0017

稅則號列

8486.9099

商品名稱

集成電路(含半導體器件)制造用自粘式圓形拋光墊

規格型號

商品描述

該商品專用于集成電路(含半導體器件)制造工藝用的化學機械拋光(CMP)機,加工面材質為多孔聚氨酯泡沫,反面帶有自粘材料,可以裝配在拋光機的拋光平臺上。配合拋光液對已經在晶圓表面蝕刻了電路的集成電路半成品(芯片可以有多層電路構成)進行拋光,拋光對象為由金屬、半導體等材料構成的表面。

歸類決定

該商品為拋光墊,是一種專用于加工集成電路的自粘式圓形拋光墊,參照十六類類注二關于零件的歸類原則,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歸入稅則號列8486.9099。

  在從沙子——單晶柱——晶圓——集成電路/半導體器件這一完整的半導體產品生產工藝中,很多環節需要對加工件表面進行拋光,晶圓表面需要平整,側面需要光潔且具有倒角,每一層電路制作完成以后也需要齊平。化學機械拋光機(以下簡稱“CMP機”)作為一種結合化學涂料和機械磨料進行精細拋光的機器,被廣泛應用在半導體產品生產各個環節。CMP機以及與其適配的自粘式拋光墊均具有專用性。

  對集成電路/半導體器件生產過程中的半成品進行拋光的CMP機專用的圓形拋光墊,可以裝配在拋光機的拋光平臺上,配合拋光液對經歷了摻雜、蝕刻等工藝之后的集成電路/半導體器件半成品表面進行拋光,保證多層電路的疊加能夠滿足工藝要求。

  作為一種具有子目8486.20項下的生產設備的專用零件,參照十六類類注二關于零件的歸類原則,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歸入稅則號列8486.9099。

  (另:用于加工半導體晶圓表面的CMP機所專用的圓形自粘拋光墊,雖然在外觀(圓形)和尺寸(相同大小的晶圓基板導致其拋光墊大小也基本相同)上,兩者沒有明顯區別,但兩者不能通用,仍歸入稅目39.19。)

  九、“半導體晶圓制造用自粘式矩形拋光墊”商品歸類決定

歸類決定編號

Z2024-0018

稅則號列

8486.9099

商品名稱

半導體晶圓制造用自粘式矩形拋光墊

規格型號

商品描述

該商品專用于晶圓制造工藝用的化學機械拋光(CMP)機,加工面材質為多孔聚氨酯泡沫,反面帶有自粘材料,可以裝配在拋光機的拋光柱前端或環形拋光面的內表面。配合拋光液對半導體晶圓的邊緣和側面進行拋光,拋光對象為半導體晶圓。

歸類決定

該商品為拋光墊,是一種專用于加工半導體晶圓的自粘式矩形拋光墊,參照十六類類注二關于零件的歸類原則,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歸入稅則號列8486.9099。

  在從沙子——單晶柱——晶圓——集成電路/半導體器件這一完整的半導體產品生產工藝中,很多環節需要對加工件表面進行拋光,晶圓表面需要平整,側面需要光潔且具有倒角,每一層電路制作完成以后也需要齊平。化學機械拋光機(以下簡稱CMP機)作為一種結合化學涂料和機械磨料進行精細拋光的機器,被廣泛應用在半導體產品生產各個環節。CMP機以及與其適配的自粘式拋光墊均具有專用性。

  在半導體晶圓加工過程中,對晶圓正反面進行拋光的為圓形自粘拋光墊(稅則列名在39章);而對半導體晶圓側面進行拋光的為CMP機專用的矩形拋光墊,可以裝配在拋光機的拋光柱前端或環形拋光面的內表面,配合拋光液對半導體晶圓的邊緣和側面進行拋光或邊緣倒角,拋光對象為半導體晶圓。

  作為一種具有子目8486.10項下的生產設備的專用零件,參照十六類類注二關于零件的歸類原則,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歸入稅則號列8486.9099。

  (另:用于加工半導體晶圓表面的CMP機所專用的圓形自粘拋光墊,仍歸入稅目39.19,上述商品具有極強的專用性,僅憑外觀也能有效區分,需注意其歸類的不同。)

 




 
標簽: 進出口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