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已于2024年9月25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5日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
(2024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作出修改:
一、對《貴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除第四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地區行政公署”。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取得省外保健用品產品批件或者衛生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健用品生產或者銷售。”
(三)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對《貴州省母嬰保健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除第二十三條:“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鑒定時,必須有2/3以上的成員參加,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不同意見必須記錄在案。鑒定結論應當由參加鑒定的委員簽名,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鑒定材料和鑒定結論原件必須立卷存檔,禁止涂改、偽造、隱匿、銷毀。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刪除第二十六條:“開展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的業務注冊,須經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批;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業務注冊,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批;開展涉外、涉臺港澳人員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由市、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名,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批;開展接生和母嬰保健工作范圍內的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業務注冊,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批。開展以上業務,應當領取統一印制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和人員名單抄送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三)刪除第二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母嬰保健工作范圍內的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必須達到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并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四)刪除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許可證、合格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條例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五)刪除第三十二條:“從事母嬰保健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執業資格。”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內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對《貴州省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條例》作出修改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依法對傳統村落資源進行開發利用。”
四、對《貴州省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條第二款:“企業每年用于技術開發的經費,應當占當年銷售收入的1%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占3%以上,并按照實際發生額攤入成本費用。”
五、對《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作出修改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應當優先支持”修改為“鼓勵支持”。
六、對《貴州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七條修改為:“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經有關行政機關審批:
“(一)普通高等學校、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二)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級中學由市、州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幼兒園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五)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民辦技工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二)條例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七、對《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除第十九條第二款:“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再審批建設開發區、工業園區配套建設以外的貯存、處置場。”第三款修改為:“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置場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建設、監理和驗收。”
(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河湖管理范圍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
八、對《貴州省節約用水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水資源狀況和上級節水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水規劃。”
(二)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省用水定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水行政、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第二款中的“行業用水定額”修改為“本省用水定額”。
(三)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程,每3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修改為“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程,開展水平衡測試”。刪除第二款:“用水單位實際年用水量超過其年用水量30%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
(四)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建筑施工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修改為“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再生水”。
(五)刪除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用水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九、對《貴州省農作物種子條例》作出修改
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種業企業整合育種力量和資源,促進技術、人才、資源、設備、資金等要素向企業集聚,在規劃選址、用地保障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國家制種大縣、區域性良種繁育基地給予扶持。”
十、對《貴州省茶產業發展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茶樹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茶樹種植生產記錄檔案”修改為“茶樹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茶樹種植生產記錄檔案”。第二款修改為:“茶樹種植生產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變造茶樹種植生產記錄。”
(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建立茶葉加工記錄檔案”修改為“建立茶葉加工生產記錄檔案”。第二款修改為:“茶葉加工生產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禁止偽造、變造茶葉加工生產記錄。”
(三)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茶樹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變造生產記錄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茶葉加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加工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變造加工生產記錄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對《貴州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立完善綜合金融服務平臺,通過有效整合市場監管、海關、司法、稅務、不動產登記、水電氣、公積金、社會保險等涉企信用信息,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信作用,建立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并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
“鼓勵融資擔保機構依法依規創新擔保產品,探索擴大擔保物范圍,創新使用知識產權、股權、應收賬款、產品訂單、保單、存貨、機器設備等資產進行抵(質)押。
“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依法依規完善相關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與商業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
本決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述十一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