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4年版)》《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要求,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委會同有關單位,編制了《天津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4年版)》,現予印發實施,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市發展改革委 市市場監管委
2024年11月21日
天津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4年版)
說 明
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4年版)》《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要求,進一步規范失信懲戒措施,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市場監管委按照職責會同有關單位,嚴格以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編制本清單。
二、本清單涉及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所列措施5項,一是依法依規共享公示失信信息,涉及此懲戒措施的法規有25部;二是依法依規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涉及此懲戒措施的法規有2部;三是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涉及此懲戒措施的法規有1部;四是依法依規限制參加評優評先,涉及此懲戒措施的法規有1部;五是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退出),涉及此懲戒措施的法規有1部。
三、本清單旨在規范界定失信懲戒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對象。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外,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超出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天津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所列范圍開展失信懲戒。
四、本清單原則上按年度更新。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失信懲戒措施作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天津市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4年版)
項目序號 | 懲戒措施 | 序號 | 懲戒內容 | 懲戒對象 | 法規政策依據 | 實施主體 |
一 | 依法依規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1 | 將依法查處排污單位的違法行為及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記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排污單位 | 《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
2 | 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 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第十五條 | 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 | ||
3 | 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 有《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至二十六條情形的 | 《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
4 | 將地方金融組織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失信的地方金融組織及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 失信的地方金融組織及相關人員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 ||
5 | 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 有《天津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管道企業 | 《天津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 發展改革部門 | ||
6 | 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懲戒 | 有《天津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情形,受到行政處罰的組織或個人 | 《天津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第四十六條 | 文化和旅游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規劃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安機關 | ||
7 | 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 有《天津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情形的地方政府儲備運營管理企業、承儲企業 | 《天津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 ||
8 | 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 有《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八條情形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 《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城市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 ||
9 | 將違法情況納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 違反《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三十六條的公用企業、第三十七條的中介服務機構、第三十八條的行業協會商會 | 《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九條 | 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對中介服務機構頒發資格資質的部門)、市民政局 | ||
10 | 將處罰情況錄入信用信息系統。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到處罰的行為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 有《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五十五條至七十三條情形之一且受到處罰的行為人 | 《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七十七條 |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 ||
11 | 依法將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記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 | 違反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 | 《天津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第三十一條 | 人社部門 | ||
12 | 本市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有《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五十條 | 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 | ||
13 | 將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維修單位在排放檢驗、維修中的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結果,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 有《天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維修單位 | 《天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一條 |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 | ||
14 | 加強消防安全信用監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共享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 有《天津市消防條例》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 《天津市消防條例》第五十一條 | 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15 | 將違法情況納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 在工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 《天津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 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 | ||
16 | 將被查處排污單位的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結果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有《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至八十三條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 |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 ||
17 | 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依法認定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實施懲戒 | 有《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至第七十條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 城市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務部門、郵政部門、文化和旅游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 ||
18 | 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將有關信息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系統 | 受到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知識產權判決、裁定和決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 |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人民法院 | ||
19 | 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及處罰結果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有《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五十七條情形之一的 |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
20 | 將被查處排污單位的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結果記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有《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至九十一條情形之一的 |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 ||
21 | 將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 有《天津市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第七十三條至七十九條情形之一的 | 《天津市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第八十條 | 市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 | ||
22 | 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 有《天津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第四十一條至四十八條情形之一的 | 《天津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第四十九條 |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 ||
23 | 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建立信用檔案
| 有《天津市旅游促進條例》五十四至五十五條情形之一的 | 《天津市旅游促進條例》第五十二條 | 文化和旅游部門 | ||
24 | 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入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 | 有《天津市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條例》第四十一條情形之一的 | 《天津市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條例》第四十一條 | 有關主管部門 | ||
25 |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 有《天津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第六十條情形的 | 《天津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第六十條 | 相關部門 | ||
二 | 依法依規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 26 | 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資項目、參加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 | 有知識產權嚴重失信行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五十四條 |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
27 | 情節嚴重的,記入科研誠信檔案,并禁止其在規定期限內承擔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 |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無正當理由未提交科技報告、未匯交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 | 《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四十六條 | 市科技局 | ||
三 |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28 | 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關費用減免、政府資金扶持等優惠政策;取消其進入知識產權快速授權、快速維權通道資格 | 有知識產權嚴重失信行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五十四條 |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
四 | 依法依規限制參加評先評優 | 29 | 取消其參加政懲戒措施的法規有1部府知識產權表彰、獎勵的評比資格 | 有知識產權嚴重失信行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五十四條 |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
五 | 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退出) | 30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不得向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且尚未修復信用的供貨者采購食品 |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且尚未修復信用的供貨者 | 《天津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七條 |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