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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教育廳關于加強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內市監餐飲規〔2024〕662號)

   2025-01-15 862
核心提示:為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食品安全監管領域,進一步規范全區校外供餐經營行為,落實訂餐學校和校外供餐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屬地和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廣大師生用餐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教育(體)局:

為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食品安全監管領域,進一步規范全區校外供餐經營行為,落實訂餐學校和校外供餐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屬地和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廣大師生用餐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訂餐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訂餐學校承擔食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學校應依法依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立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嚴格落實集中用餐陪餐、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報告等制度以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有關要求。

由旗縣級教育部門統一組織招標,訂餐學校應當從招標選定的單位中投標選擇具備集中用餐單位資質和相應供餐能力、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校外供餐單位,與之簽訂供餐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健全校外供餐單位準入、考核評價和退出機制。

二、嚴格落實校外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經營主體責任

校外供餐單位承擔食品安全經營主體責任,對所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并接受訂餐學校監督,依法履行與學校簽訂的供餐合同(或協議)。

校外供餐單位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立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有關要求。

校外供餐單位應持續保持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生產經營條件,嚴格控制加工制作過程,加強運輸配送過程食品安全管理,確保所經營食品的質量和安全。

三、嚴格落實屬地及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教育部門要指導、督促訂餐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學校校外供餐管理方面的檢查、考核評價,配合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相關部門對學校、校外供餐單位開展監督檢查和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訂餐學校和校外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管,日常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4次(原則上每學期不少于2次);根據食品安全工作需要,聯合教育等部門隨機對訂餐學校或校外供餐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教育等部門要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加強信息和數據共享,強化協作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全力保障校外供餐食品安全。

四、嚴格落實責任追究

檢查發現訂餐學校校長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存在失職行為的,由有關教育部門按管理權限、具體情節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或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檢查發現校外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問題的,依法給予責令整改、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照等命令或處罰,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員限制或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檢查發現主管、監管部門存在缺位失職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按規定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公職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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