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的申請主體什么?向哪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答: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的申請主體是認為其他企業名稱與本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侵害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企業。申請人應該 向被爭議企業名稱的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該企業名稱登記管轄權發生變更的,由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負責處理。
2.在企業名稱爭議處理中,調解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企業登記機關處理企業名稱爭議,可在收到被申請人書面答復意見后,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組織爭議雙方先行調解,調解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的意見陳述。爭議雙方經調解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制作《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或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審查處理,作出行政裁決。
3.企業名稱爭議裁決小組的人員構成和裁決原則是怎樣的?
答:企業名稱爭議裁決小組由負責企業登記以及其他具備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的人員等3-7人組成,人數應當為單數。裁決原則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與效率兼顧等。
4.哪些情形下企業登記機關會終止對企業名稱爭議的審查?
答:申請人要求撤回名稱爭議申請;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名稱爭議一方或雙方已經變更名稱或者辦理注銷登記的;申請人始終未能提供被爭議企業名稱對公眾造成混淆誤認的證明材料;其他應當終止審查的情形。
5.當事人對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決定不服時,有哪些救濟途徑?
答:當事人對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被裁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的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的會有什么后果?
答: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可以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