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入河排放口管理,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入河排放口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自2025年4月30日施行,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22日
深圳市入河排放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入河排放口管理,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入河排放口的設置備案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入河排放口,是指直接或者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放通道向江河、湖泊、水庫等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部門,包括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入河排放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職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依職責開展入河排放口的備案以及監督管理工作,并對入河排放口的污水進行監測和評估,督促入河排放口責任主體履行日常管理職責。
水務、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鄉村振興、漁業等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入河排放口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設置或者使用入河排放口的排放單位和個人是入河排放口的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入河排放口設置申請、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多個排放單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放口的,所有排放單位均作為責任主體,各自承擔的責任由所有排放單位協商確定。
第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入河排放口的監督管理,對違法排污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七條 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放口應當符合水環境保護規劃和功能區劃要求。
責任主體在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放口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以下入河排放口的備案: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的入河排放口設置;
(二)存在管理權限爭議的跨區入河排放口設置。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以下入河排放口的備案: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審批或者備案的入河排放口設置;
(二)無需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入河排放口設置。
第十條 實施備案管理的入河排放口,責任主體應當登錄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河排放口備案表(設置類);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入河排放口設置論證報告或者入河排放口設置簡要分析材料:
1.依法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入河排放口設置論證報告;
2.無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入河排放口設置簡要分析材料;
(四)承諾書。
規模以下養殖入河排放口以及工業企業雨洪排口僅需提供備案表、承諾書。
多個排放單位共用同一個入河排放口的,可以委托其中一個責任主體辦理備案。
第十一條 入河排放口責任主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術單位開展入河排放口設置論證,編制入河排放口設置論證報告或者簡要分析材料。責任主體對入河排放口設置論證報告或者簡要分析材料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入河排放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
(二)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放口外,嚴格控制入河排放口設置。
第十三條 入河排放口責任主體名稱、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變更后責任主體向原備案的生態環境部門辦理變更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放口備案表(變更類);
(二)承諾書。
第十四條 已經備案的入河排放口終止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在終止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負責備案的生態環境部門辦理注銷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放口備案表(注銷類);
(二)終止使用的相關材料,包括拆除并復原前后現場影像照片等;
(三)承諾書。
第十五條 入河排放口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將備案回執反饋至責任主體。
責任主體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在提交備案后的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責任主體需要補正的材料內容或者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入河排放口備案表》(設置類/變更類/注銷類)《入河排放口設置論證報告》《入河排放口設置簡要分析材料》《承諾書》等文書格式,由市生態環境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根據監督管理需要,入河排放口分為以下四種監管類型:
(一)一般入河排放口:向環境水體排放的污水水質達到排污許可、排污登記或者地方相關排放標準要求,且主要指標達到地表水Ⅴ類及以上標準的排放口,包括工業企業、水質凈化設施和養殖入河排放口等;
(二)重點入河排放口:向環境水體排放的污水水質達到排污許可或者排污登記要求,但主要指標未達到地表水Ⅴ類標準的排放口,包括工業企業、水質凈化設施和養殖入河排污口等;
(三)異常入河排放口:向環境水體排放的污水水質未達到排污許可、排污登記或者地方相關排放標準要求,或者無相關排放標準要求但晴天排水時主要指標未達到地表水Ⅴ類標準的排放口,包括直接排放各類廢污水的排口、混入生活、商業或者工業等各類廢污水的城鎮雨洪排口以及因臨時應急需要而設置的排放口等;
(四)生態補水口:水質凈化設施排放的污水水質達到地表水Ⅴ類及以上標準后,經補水泵站或者重力流補充至周邊水體,作為生態用水的入河排放口。
第十八條 經備案的入河排放口,責任主體應當在正式啟用前告知所在轄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
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對新啟用的入河排放口進行現場核查,重點核實入河排放口的設置情形與提交材料的內容是否一致。現場核查不一致的排放口,責令責任主體整改。
第十九條 入河排放口正式啟用后,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依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納入生態補水口、一般或者重點入河排放口管理。
第二十條 入河排放口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整治總則》(HJ 1308—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HJ 1309—2023)《入河(海)排放口設置技術規范》(DB 4403/T 272—2022)等要求,規范設置入河排放口監測采樣點、檢查井以及標識牌等設施。
入河排放口責任主體應當通過標識牌、顯示屏、二維碼標識或者網絡媒體等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放口相關信息。
鼓勵入河排放口責任主體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水質流量在線監測系統。
第二十一條 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入河排放口的維護管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定期巡查維護排污通道、口門以及附屬設施等:
1.及時修復標識牌破損、排放口塌方和監測點位損壞等問題;
2.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當立即向所在轄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報告,并留存證據;
(二)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入河排放口,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入河排放口,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
(三)入河排放口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依法向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同時采取應急措施切斷或者控制事故污染源,攔截、導流、分流事故污水并妥善處置。
第二十二條 一般入河排放口的責任主體應當落實排污許可或者排污登記等要求,保障排放水體水質達到地表水Ⅴ類及以上標準。
第二十三條 重點入河排放口的責任主體應當落實排污許可或者排污登記要求,保障排放水體水質符合排放標準。
責任主體通過實施提標改造工程提升污水水質達到地表水Ⅴ類及以上標準的,由重點入河排放口調整為一般入河排放口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生態補水口的責任主體應當確保排放水體水質達到地表水Ⅴ類及以上標準,不得影響水功能區管理目標。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入河排放口的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加強對入河排放口的監督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應當適當增加入河排放口監測頻次。
第二十六條 通過日常監管、執法檢查或者經投訴舉報發現存在未達標排放或者晴天排水時主要指標未達到地表水Ⅴ類標準的入河排放口,需開展溯源工作,確定排水特征、污染物種類以及濃度、責任主體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經溯源發現確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納入異常入河排放口清單管理:
(一)存在污水直排、借道排污、雨污混流、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等情形;
(二)使用該排放口的排放單位未按照規定排放污水;
(三)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整治。
第二十八條 異常入河排放口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一口一策”原則制定整治措施并有序開展整治。生態環境部門統籌跟進整治工作進展,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職責指導異常入河排放口的整治工作。
異常入河排放口的整治實行銷號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對完成整治的異常入河排放口進行現場復核,符合銷號條件的,按照程序進行銷號。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一口一檔”原則開展入河排放口檔案管理工作,并動態更新。
第三十條 入河排放口的責任主體提供虛假材料,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進行入河排放口設置備案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入河排放口的責任主體未按照要求設置入河排放口或者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的,由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入河排放口設置,包括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放口。新設,是指入河排放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已廢棄的入河排放口的重新使用;改設,是指已有入河排放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污染物種類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放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包括排放單位、排放總量等的增加。
第三十二條 養殖入河排放口,包含水產養殖和畜禽養殖入河排放口。規?;a養殖、畜禽養殖的認定標準分別參照《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 44/2462—2024)《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613—2024)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本辦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和標準有更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