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嚴格規范生態環境部門涉企行政檢查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4月25日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嚴格規范生態環境部門涉企行政檢查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5〕5號),進一步嚴格規范全省生態環境部門涉企行政檢查行為,結合生態環境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管住風險、無事不擾”,在嚴守環境安全底線、實現有效監管的基礎上,持續推進生態環境部門涉企行政檢查規范化、差異化、精準化,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到2027年,實現“三下降三提升”,即涉企檢查計劃數、入企檢查次數、現場檢查事項數明顯下降,聯合檢查率、非現場檢查率、檢查問題發現率明顯提升,涉企行政檢查效能大幅提高。
二、適用范圍和分類
本實施方案所指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是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對企業(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統稱“檢查對象”)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有關行政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巡查、核驗的行為。
行政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個案檢查三類。日常檢查是指依據法律規范的要求,對不特定檢查對象或不特定事項實施的檢查。專項檢查是指針對某一地區、領域的突出問題,履行批準、備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區或本系統實施的檢查。個案檢查是指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異常數據溯源、非現場檢查等環境問題線索實施的行政檢查,不受年度頻次上限限制。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主要包括業務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執法機構實施的執法檢查。
三、主要任務
(一)規范行政檢查主體
1.明確行政檢查主體。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是本方案所指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的主體,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當地政府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機構統一部署,完成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公告工作。
2.厘清行政檢查分工。合理確定行政檢查權的行使層級,形成檢查分工“職責無盲區、基本不重復”的互補格局,對于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均可行使行政檢查權的事項,一般由縣級行使。省、市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可按規定組織開展跨區域交叉執法,并告知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3.規范輔助檢查行為。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行業專家可以輔助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行政檢查,但不得以輔助行政檢查為名,自行開展相關現場工作。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實施行政檢查。
(二)明確行政檢查事項
4.清理行政檢查事項。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動態調整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省生態環境廳梳理整合現有行政檢查事項,精簡交叉重復事項;各設區市根據本地地方性法規規章整合完善相關行政檢查事項。
5.實行事項分類管理。梳理問題發生率低、投訴舉報量少、危害后果輕微,且可以通過非現場檢查方式實現有效監管的低風險事項,形成“無事不擾”檢查事項指導清單,除上級部署、收到違法線索等情形外,不開展現場檢查。
6.統一行政檢查標準。2025年8月底前,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部規定和我省實際,細化明確生態環境領域常用檢查事項檢查標準,列入行政檢查表單;其他事項檢查標準編制在2026年底前完成。各設區市要同步對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明確檢查標準并形成檢查表單。與其他領域檢查標準不一致、不銜接的,因法律理解適用偏差導致的,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積極協調解決;因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導致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解決。
(三)梳理行政檢查對象
7.核實監管對象庫。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以排污許可管理信息為基礎,結合其他第三方服務機構名錄,全面梳理監管對象庫,將有污染物排放、需要開展監管的單位應納盡納。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每年至少對監管對象庫進行一次梳理更新。
8.健全標簽體系。省生態環境廳根據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需要,優化監管對象標簽分類管理規則,更新標簽體系。2025年4月底前,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完成現有監管對象標簽標記工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落實專人負責監管對象標簽維護,新納入的監管對象,應及時設置標簽;監管對象類型調整的,應及時調整標簽。
(四)統籌行政檢查計劃
9.制定檢查計劃。除個案檢查外,所有行政檢查應制定行政檢查計劃。按照“分級負責、協同補充”的原則,省生態環境廳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全省涉企行政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名稱、檢查依據、檢查對象、抽查比例、檢查時段、檢查內容、檢查范圍、檢查類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全省涉企行政檢查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合理制定本區域年度涉企檢查計劃,并于每月25日前細化形成下一月度檢查計劃。檢查計劃要圍繞年度重點工作,堅持問題導向,避免出現無差別、“拉網式”檢查。
10.落實備案公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年度涉企行政檢查計劃,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年度檢查計劃、月度計劃需在確定后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除落實生態環境部等國家部委部署的專項檢查外,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經評估確需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的,經法制審核、集體討論后,報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11.實施“綜合查一次”。開展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綜合式行政檢查,完成全流程、全要素、全環節檢查,實現一次查清。日常檢查與專項檢查、個案檢查可以統籌實施的,應當合并開展現場檢查。對同一檢查對象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均有檢查計劃任務的,在月度檢查計劃中實施統籌,及時協商后由一方獨立檢查,或開展聯合檢查。涉及與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檢查事項或對象擬實施的行政檢查,應按照 “應協同盡協同”原則實施跨部門聯合檢查或者委托檢查。
(五)優化行政檢查方式
12.完善環境信用監管體系。建立完善以信用風險為基礎的差異化監管機制,深入推進“信用+雙隨機”分級分類監管模式。2025年6月底前,省生態環境廳修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細則,按照檢查對象信用、風險等級,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
13.深化正面清單管理制度。2025年6月底前,省生態環境廳修訂正面清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正面清單納入、調整程序和清單內企業管理要求。列入生態環境正面清單的企業,除上級部署、收到違法線索等情形外,原則上不開展現場檢查。
(六)強化非現場行政檢查
14.建立非現場檢查標準。建立生態環境領域非現場檢查程序和規則,明確非現場檢查的適用情形、證據要求和操作流程。可以通過智慧監管、信息共享、書面核查、網絡核驗、數據分析等非現場檢查方式達到行政檢查目的且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實施現場檢查。
15.提高非現場監管能力。打造AI+非現場監管智能體,融合排污單位污染源監控、用電用能等全生命周期數據,強化監測、監管、執法等多維數據共享集成,精準鎖定問題企業、問題線索,減少無目的、低效能的現場檢查。加強衛星遙感、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在執法中的運用,積極拓展非現場監管應用場景,不斷完善線索篩選、問題識別、智能預警機制,提高問題發現能力。實施非現場監管“一鍵核查”,智能輸出檢查報告、問題預警,完成線上檢查任務,實現“無感監管”。
(七)規范行政檢查行為
16.全面實施賦碼檢查。推動涉企行政檢查100%在數字應用系統上實施,通過省統一平臺全面落實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賦予“行政行為碼”,健全檢查處罰無縫銜接、閉環管理機制。行政檢查要做到“五個嚴禁”“八個不得”,鼓勵企業掃碼評價。
17.嚴格實施個案檢查。明確個案檢查啟動條件,規范預判、觸發機制,對達到預警條件的檢查對象,及時實施預警提醒,幫助企業整改問題隱患、避免違法風險;對達到啟動條件的檢查對象,應立即啟動檢查程序,實施現場檢查。迭代更新執法在線系統,實現個案檢查問題線索通過“執法在線”統一流轉。
18.深入實施執法監督。全面規范執法記錄儀使用和數據保存,實現執法全過程溯源,加強行政檢查全流程監督。結合執法稽查、效能評估及檢查對象評價情況,加大對行政檢查行為的執法監督力度,杜絕出現“打卡式”“走過場”的行政檢查。
四、組織保障
省生態環境廳成立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組,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分管負責人擔任副組長,各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全面推進生態環境部門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合理保障非現場監管、執法裝備配備等經費投入,切實滿足行政檢查工作需要。要綜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方式,推行全過程說理式行政檢查,提高行政檢查公信力。要梳理研判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及時對同類行政檢查對象進行預警、提醒。要持續完善工作機制,對有計劃檢查運用率、跨部門聯合檢查率、非現場檢查率、檢查問題發現率,以及檢查計劃統籌、檢查任務實施等開展分析評估,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檢查工作效能。要建立健全本部門本領域執法監督與政府執法監督等其他監督協同清單,細化行政執法人員盡職免責適用情形。省生態環境廳將加強跟蹤督促,推動各項工作落實落細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