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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藁城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3-04-16 932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開發區、新區管委會:  《藁城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開發區、新區管委會:

  《藁城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藁城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根除食品安全隱患和危害因素,根據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舉報制售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和《石家莊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屬于本辦法有獎舉報范圍: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

  (二)使用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限量標準生產加工食品;

  (三)使用過期、發霉、變質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四)超量或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

  (五)銷售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屬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六)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七)制售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中草藥或西藥成分的保健食品;

  (八)制售添加國家或有關部門明令淘汰、禁止或暫停銷售的食品;

  (九)加工銷售注水(及其它有害物質)畜、禽肉及其制品或者制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十)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肉類制品;

  (十一)制售摻雜摻假、假冒偽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十二)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商標、產地、產品質量認證標志或清真食品標志;

  (十三)制售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的預包裝食品或者篡改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

  (十四)制售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十五)無有效證照制售食品;

  (十六)非法運輸或者倉儲食品;

  (十七)造成集體性食物中毒事故;

  (十八)其它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三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線索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第四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有獎舉報范圍:

  (一)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主要組織者、投資者等主動交代、自首或主動歸案的;

  (二)正在共同參與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同案人員檢舉的;

  (三)案件查辦部門在調查取證、偵查、審理等過程中新發現或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新交代的;

  (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提供的;

  (五)有證據證明該舉報是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授意他人的舉報;

  (六)舉報人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已獲得舉報獎勵;

  (七)屬本部門查辦,該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舉報的;

  (八)其他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

  第五條 舉報及接報方式

  (一)舉報人可以通過信件、電話、傳真、電子郵箱或來訪等形式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簡稱食安辦)或其它執法監督部門進行實名舉報;

  (二)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或違法事件發生地)、違法行為等基本違法事實。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人;但對匿名舉報案件查實后,可以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也可給予獎勵;

  (三)接報人員在接到群眾舉報后,應認真填寫接報受理記錄,按程序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簡稱食安委)領導匯報。由食安辦安排相關執法部門盡快予以調查處理。需移交公安司法機關的,應由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及時移交公安司法部門查處。

  第六條 舉報內容經執法部門立案調查屬實,且進入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程序的案件,對舉報人實行獎勵。

  第七條 對舉報人的有獎舉報獎勵包括一次性現金獎勵、追加現金獎勵和臨時性獎勵三種:

  (一)一次性現金獎勵分為三個檔次:對于已立案查處但無罰沒收入入庫的,每起案件給予100元的一次性現金獎勵;對于案件罰沒收入低于1000元的,每起案件按罰沒收入的50%給予一次性現金獎勵,最低獎勵金額不低于100元;對于案件罰沒收入高于 1000 元(含)的,每起案件給予 1000 元的一次性現金獎勵;

  (二)追加現金獎勵:對于較大或重大案件,在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現金獎勵的同時,依案件性質、涉案金額、案件查處情況和舉報人提供案件線索詳實程度,按上繳財政罰沒收入的 5%-10%給予舉報人追加現金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三)臨時性獎勵:遇有重大或特別行動,出臺臨時性、特殊獎勵辦法的,按新辦法執行。

  第八條 市級財政安排舉報獎勵資金20萬元,案件查實后由食安辦向舉報人兌現獎勵資金;獎勵資金不足時,由食安辦向市政府提出申請,補足獎勵資金。獎勵資金來源,由市財政局從查實的舉報案件罰沒收入中列支。獎勵資金由食安辦開設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由市財政局審核監督。

  第九條 罰沒收入的收繳和支出級次:對查辦的舉報案件,罰沒收入繳入市級財政的,由食安辦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市、縣聯合查辦的舉報案件,罰沒收入上繳石家莊市級財政的,由石家莊市級獎勵。

  第十條 有獎舉報獎勵資金的填報、審核、兌現程序: 對舉報人的一次性現金獎勵和追加現金獎勵,在案件承辦部門對舉報查實后或結案10日內,由食安辦填寫《藁城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報市政府食安委審核批準后,由食安辦在10日內將獎勵資金直接支付給舉報人。

  第十一條 舉報人須在接到領取獎勵通知的30 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食安辦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線索的,按本辦法規定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其他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獎勵;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線索的受理部門和案件查辦部門在案件受理、案件移交、案件查處等環節對舉報人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時間將舉報人姓名、身份、電話、居住地及舉報情況等信息泄露給被舉報人或其他人員,舉報涉及的所有資料文件加密保存。違反規定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獎勵經費的使用管理要按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或協助被舉報人逃避查處的。

  第十七條 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食安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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