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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工商消字〔2009〕297號)【2015-10-20廢止】

   2014-01-24 699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
各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9年9月28日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省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工作安排,負責全省范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指導全省食品流通許可管理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
 
  (五)組織、指導和督查全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專項整治工作;
 
  (六)組織和指導開展全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工作;
 
  (七)歸集、整理和發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八)負責涉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完成上級機關下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任務;
 
  (二)對本轄區食品流通許可管理;
 
  (三)對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查處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案件;
 
  (五)制定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應急預案;
 
  (六)處置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七)建立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上報、通報制度;
 
  (八)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食品經營
 
  第五條  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六條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應具有鄉鎮以上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或健康查體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并在經營場所實名公示本人姓名、性別和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供貨商檔案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進(銷)貨臺帳制度。
 
  (一)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含《食品流通許可證》在內的供貨商檔案,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查驗食品合格證明、生產日期、保質期、預包裝裝潢和標簽; 建立食品進(銷)貨臺帳(含電子臺帳),記錄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數量、供貨商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食品批發經營者應當建立含食品許可證在內的供貨商檔案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進(銷)貨臺賬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小型食品店應當建立含許可證在內的供貨商檔案,查驗食品合格證明及保存有效送貨憑證。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貯存、保管和運
 
  輸安全管理制度。對貯存、保管和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按照特殊要求貯存、保管和運輸。
 
  經營需低溫保存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冷藏貯存和銷售設施,冷藏溫度應當符合食品標
 
  簽明示的貯存條件,保證設備設施的清潔和衛生。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標牌公示,并注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主要原料成分、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銷售散裝食品應配備有效的防蠅防塵設施,散裝食品所盛容器及包裝物應當安全、無害和清潔衛生,
 
  第十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制度,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合法性,與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書;
 
  (二)登記入場食品的基本信息,內容包括:食品來源、品種和品牌等信息;
 
  (三)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市場管理和經營動態信息;
 
  (四)加強市場內衛生環境管理,保障良好的衛生環境;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經營者對國家公布的和自行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下架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并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協助食品生產者執行食品召回制度,如實記錄停止經營、下架和退回情況。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食品風險評估和經營者信用情況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將高風險食品、低信用度經營者納入重點監控范圍。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依法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食品經營者的證、照持有情況,有無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和出借等違法行為;
 
  (二)食品經營場所的食品與供貨商檔案對應情況、從業人員實名公示情況、散裝食品標牌公示和防蠅防塵設施情況以及集貿市場熟食證明登記情況;
 
  (三)食品包裝、標識和標簽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對貯存和銷售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是否按照規定
 
  進行了貯存和銷售;
 
  (五)食品廣告有無違法情況;
 
  (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況;
 
  (七)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情況。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現場制作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筆錄,并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地有爭議的流通環節食品案件,由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涉及外?。ㄊ?、區)的流通環節食品案件,由省工商局啟動協查機制辦理。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在食品經營場所對食品實施抽樣檢驗等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制定落實年度食品檢驗計劃;完成上級機關下達的食品檢驗任務。
 
  食品檢驗應當委托具備國家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應加強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間的信息通報和協作配合,做好本轄區食品流通環節與生產、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對接工作。
 
  第四章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及時歸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信息內容要準確和客觀。對可能產生危害的食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通過多種媒體,將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向社會予以公布;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范圍內采用電子顯示屏和公示欄等方式將食品經營和自律信息對外公示。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的食品流通許可管理情況;
 
  (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三)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情況;
 
  (四)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五)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六)其他依法可以公布的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山東
標簽: 流通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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