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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務局《關于申報2025年促進農產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發展項目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京商市建字〔2025〕2號)

   2025-07-25 709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增強農村地區農產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現對北京市商務局《關于申報2025年促進農產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發展項目的通知》(京商市建字〔2025〕1號)(以下簡稱《項目通知》)補充通知。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相關企業:

為進一步增強農村地區農產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現對北京市商務局《關于申報2025年促進農產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發展項目的通知》(京商市建字〔2025〕1號)(以下簡稱《項目通知》)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項目通知》原支持方向和內容基礎上,對農村地區農產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進行以下方向和內容的資金支持。

(一)農產品檢疫檢測室設施改造、設備購置

重點支持農產品市場檢疫檢測室裝修改造;購置實驗臺、通風柜、吊柜、藥品柜/試劑柜、儀器臺等設施設備。

(二)檢疫檢測專業檢測設施設備

重點支持農產品市場購置快速檢測儀、膠體金讀卡儀等農殘/獸藥快速檢測設備;購置光譜檢測儀、色譜檢測儀等定量檢測設備;購置樣品濃縮儀、恒溫干燥箱等樣品前處理設備。

(三)智慧化提升設施設備

重點支持購置電子秤、電子公示系統(顯示屏、后臺操作設備)、手持終端(PDA)等智慧化提升設施設備。

二、對農村地區農產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僅購置食品安全設備的,可不受《關于申報2025年促進農產品市場(批發及零售市場)發展項目的通知》(京商市建字〔2025〕1號)中“新建項目的營業執照注冊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已持續經營滿6個月;升級改造項目的升級改造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改造后已持續經營滿3個月;零售市場蔬菜經營面積不少于申報區域(獨立建筑空間)總經營面積的三分之一”條款限制。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商務局

2025年7月24日




 
地區: 北京
標簽: 批發 零售 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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