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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關于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的實施意見(津政發[2004]101號)

   2010-10-26 692
核心提示: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國家糧食局、國家工商總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國家糧食局、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印發<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糧政【2004】121號)的規定,結合我市糧食市場管理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

  (一)凡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當年的經營資金驗資報告,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30萬元(包括30萬元)和貸款資格認定。

  個體工商戶申請糧食收購的條件是,必須具備籌措3萬元以上經營資金的能力。

  2、具備與收購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倉庫設施符合儲糧要求,擁有或者通過租借的倉庫面積不得低于500平米(包括500平米)。

  3、具備糧食質量檢測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檢測單位。

  4、具備兩名以上(包括兩名)熟悉糧食保管知識的專業人員。

  凡年收購量達到50噸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并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年收購量低于50噸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資格。

  (二)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必須向市、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僅限新設企業)復印件;

  3、當年經營資金驗資報告;

  4、經營倉庫產權證明或有效租賃合同;

  5、糧食質量檢測手段證明或委托法定檢測單位協議書。

  在提供以上書面材料的同時,并做出如下承諾: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服從政府宏觀調控措施;在糧食收購中,執行國家糧食標準,按質論價,不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市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能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決定;不能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必須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之后,應對申請者的經營場所、倉庫設施、檢驗儀器和設施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對申請者提供的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詢問。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糧食收購資格的申請者,核發《糧食收購許可證》,并定期公示。

  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工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在經營范圍中應注明糧食收購。已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需要增加糧食收購業務的,也應當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并依法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登記,在經營范圍中注明糧食收購。

  (三)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采取并聯審批方法進行。凡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在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須經市糧食局審核入市資格;在區縣工商分局登記注冊的,須經區縣糧食局(糧辦室)審核入市資格(在經濟開發區、保稅區注冊企業申辦糧食收購資格的,到塘沽區糧食局提出申請;在新技術產業園區注冊企業申辦糧食收購資格的,到南開區糧辦室提出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并在同級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四)各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指導和監督。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原《糧食收購資格證》繼續使用到今年年底,自明年1月1日開始換發新的《糧食收購許可證》。

  (五)糧食收購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糧食收購者從事跨地區糧食收購,只需持有效《糧食收購許可證》副本和《營業執照》副本到收購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部門備案,即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收購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審核資格,不得有任何歧視行為。

  二、加強糧食批發、零售市場的監管

  (一)從事糧食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應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方可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糧食、工商部門建立糧食經營企業的信息反饋制度。工商部門對已批準登記注冊的糧食經營企業(包括糧食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區分經營方式或專項登記,定期向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反饋,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備案。

  (二)從事糧食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

  (三)為及時掌握全社會糧食批發、加工、零售企業的經營狀況,由工商部門協助糧食部門在今年內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摸底。為搞好監管和社會統計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完善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

  (一)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經營者,都要建立糧食經營臺帳制度,保留經營臺帳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并建立統計信息報告制度,定期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品種報告糧食購進、銷售和庫存數量。所有的糧食經營者都必須服從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特別是糧食收購企業在糧食收購中,應告知售糧者或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不得壓級壓價,損害農民的利益。

  (二)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糧食儲存企業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在出庫前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對陳化糧銷售處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制定正常和非常情況下的企業最低和最高庫存數量指標。為保證我市糧食市場的穩定,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規定我市糧食收購、批發、加工和連鎖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在正常和非常情況下的最低庫存或最高庫存數量。具體是:糧食收購企業最高庫存為上年度月均經營量的30%,最低庫存為月均經營量的10%;糧食批發商最高庫存為上年度月均經營量的30%,最低庫存為月均經營量的10%;糧食加工企業最高庫存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最低庫存為月均加工量的10%;連鎖超市最高庫存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30%,最低庫存為月均銷售量的10%(新辦照企業以當年度糧食經營量為基數,制定最高庫存為月均經營量30%,最低庫存為月均經營量的10%)。所有糧食經營者都要服從政府統一調控,承擔確保糧食市場穩定的責任,保持合理糧食庫存。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上漲時,采取控制糧食批發企業的進銷差率和零售企業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穩定糧食市場價格,維護糧食市場正常流通秩序。

  (四)加大糧食行政監督力度。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積極會同有關綜合執法部門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力度。依照《條例》規定,建立糧食行政執法隊伍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等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地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檢查糧食倉儲設施是否符合規定;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特別是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的監管,監管主要內容:一是,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二是,糧食收購者《糧食收購許可證》所登記的內容有無重大變化;三是,糧食收購者有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行為;四是,糧食收購者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糧食收購政策。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批情況適時通過網上或多種形式反饋給市糧食局。強化糧食批發、零售市場的管理,大力整頓糧食市場秩序,完善糧食市場管理制度,做到放而不亂,活而有序。

  四、分工負責,加強管理,確保市場穩定

  (一)市和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物價、質量監督、衛生、公安等執法部門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切實加強糧食市場的監管。對糧食經營中的違法行為,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糧食、工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收購監督檢查通報機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把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告知同級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進行變更或注銷登記。

  (三)充分發揮糧食行業協會的職能作用。按照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的原則,搞好為政府和企業的雙項服務,規范職業道德,樹立行業新風。

  (四)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天津市糧食流通管理辦法》,進入立法程序,使我市的糧食市場管理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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