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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管理程序

   2011-03-08 938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湖南省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糧食收購資格,是指糧食經營者從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湖南省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糧食收購資格,是指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時,應當具有的條件和資格。

  第三條 法人、個體戶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規定程序,向其所在地糧食局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第四條 各級糧食局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審核和許可糧食收購資格。市糧食局負責郴州市城區內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許可、監督與管理工作。蘇仙區糧食局和北湖區糧食局各自負責本行政區內郴州市城區外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許可、監督與管理工作。各縣(市)糧食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許可、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糧食收購許可證》頒發、管理與監督檢查、以及內容的變更登記、由發證所在地糧食局負責。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六條  糧食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下列法人和個體戶。

  (一)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

  (二)民營糧食企業、公司;

  (三)合伙糧食企業;

  (四)個體糧食經營戶;

  (五)其他糧食購銷組織。

  第七條  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法人和個體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足夠的糧食經營資金和良好的資信。法人的糧食經營資金2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個體戶的糧食經營資金2萬元以上;

  (三)擁有或租借的倉庫必須完好,符合國家糧食儲存標準和技術規范。法人的倉庫容量達到150噸以上,個體戶的倉庫容量30噸以上。屬租借的倉庫,租借期限在兩年以上;

  (四)具備國家規定的糧食質量檢驗設備和計量工具;

  (五)法人需配有取得國家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人員。需要儲存糧食的個體戶,其聘用的保管人員必須具有基本的糧食質量檢驗與保管常識。

  第八條  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的法人、個體戶和其他糧食購銷組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的書面證明。提供蓋有申請人印鑒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申請表》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地址、經營類型、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證明;

  (三)保證糧食經營活動所需資金的資信證明;

  (四)儲糧倉庫、糧食質量檢驗設備與計量工具的證明材料。屬于租借的倉庫應提供租借文書復印件。

  (五)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人員的身份證明,以及其從事糧食檢驗、糧食保管資格的有效證明材料;

  (六)審核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者可以親自到所在地糧食局(下稱審核機關),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也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和個人辦理。

  第十條  受理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機關應在其受理申請的辦公場所公布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所需的全部申請項目,明示申請和審核程序及期限等有關信息,提供有關申請材料的填寫示范文本。審核機關不得要求申請者提供與收購資格審核無關的材料。申請人對審核機關公示的有關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資格審核示范文本內容有疑義的,有權要求審核機關予以說明、解釋。審核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問題,應當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條  審核機關應及時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向申請者出具蓋有審核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證明。逾期不作決定的,視為自動受理。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審核機關應當場作出受理決定;因申請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場一次告知申請者或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修改完善的內容。

  第十二條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審核機關可以派工作人員對申請者的經營場所、儲糧倉庫、檢驗設備等進行實地核查,可以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詢問。符合規定條件和要求的,審核機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授予糧食收購資格。

  第十三條 審核機關完成審核后,對審核合格的,應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給《糧食收購許可證》,并將登記結果在指定的媒體或公共場合予以公示。把申請者提交的核準資料整理歸檔,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檔案材料。查閱、復制檔案材料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查閱、復制費。

  第十四條  《糧食收購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兩種,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必須懸掛在經營場所醒目的位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糧食收購許可證》。

  第十五條  《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4年。需要延續期限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審核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原發證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許可決定;不予延期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延期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第十六條  本程序實施前批準的糧食收購者應在本程序實施后的2個月內向所在地糧食局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換證手續,經審核符合本程序規定條件的,方可繼續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第十七條  《糧食收購許可證》內容發生變更,應依法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在變更登記后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糧食經營活動。遺失或損壞《糧食收購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先向原發證機關的指定科室申明作廢,后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  審核機關對需要重新認定的《糧食收購許可證》,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除農民自產自銷糧食外,凡從事糧食批發、加工、進出口、零售、糧食經紀、糧食中介、糧食中轉等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二十條  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當服從所在地糧食局的監督檢查與管理,履行以下義務。

  (一)學習、宣傳糧食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從事糧食經營活動;

  (二)執行政府的糧食宏觀調控政策。當政府啟動糧食應急預案時,要服從所在地糧食局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不囤積居奇、哄抬糧價、以次充好、欺行霸市;

  (三)執行《湖南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按規定建立和逐筆登記《糧食購銷存統計臺帳》,準時向所在地糧食局報送糧食購、銷、存統計數據和情況,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統計數據和情況;

  (四)原糧和成品糧庫存合計數量,要經常保持在月均銷量的20%以上;

  (五)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建立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制度和質量檔案、糧食質量承諾召回制度,確保銷售的糧食質量良好、衛生安全;

  (六)其他糧食購銷政策工作。

  第二十一條  跨區域從事收購糧食活動,應當持《糧食收購許可證》副本或加蓋發證機關公章的副本復印件到收購地糧食局備案,并與收購地糧食局簽定《糧食收購管理責任書》,按規定向收購地糧食局報送收購品種、收購價格和收購數量等情況。收購地糧食局不再進行審核,不得有任何歧視行為。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審核機關應當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年度檢驗檢查。年度檢驗工作結束后5日內將本轄區內分戶審核情況報市糧食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在年度審核期內,市糧食局應加強對各縣(市、區)糧食局實施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糧食收購資格審核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審核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下列內容進行年度檢驗和檢查:

  (一)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

  (二)《糧食收購許可證》的內容有無重大變化;

  (三)有無偽造、涂改、出租、轉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行為;

  (四)是否執行了政府糧食宏觀調控政策,有無存在違犯國家糧食購銷政策的經營行為;

  (五)應急情況下,是否服從所在地糧食局的統一調度和管理,有無存在囤積居奇、哄抬糧價的行為記錄;

  (六)庫存常量是否保持在月均銷量的20%以上,有無存在買空賣空、擾亂市場的行為;

  (七)是否按規定建立和逐筆登記了《糧食購銷存統計臺帳》;是否正確履行了向所在地糧食局報送糧食購銷存統計數據的義務;有無存在虛報、滿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統計數據的行為;

  (八)儲存和包裝的糧食是否安全、衛生,原糧與成品糧、副產品是否分倉保管,有無存在與有毒物資混存的現象,糧食的進出是否經過嚴格檢驗,有無檢驗手續和檢驗證明單據;

  (九)在糧食收購期間,是否遵守了《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無存在擾亂糧食收購秩序的行為記錄;

  (十)其他違法違規的糧食經營行為。

  第二十五條  檢查方式分為全面審核和實地檢查兩種。所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法人、個體戶和其他組織,應當按要求將要檢驗的資料書面報送到審核機關,審核機關分戶對所報送的書面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和要求的,準予通過檢驗,加貼年度檢驗印花。對報送的資料不全和審核有疑義的,審核機關進入現場實地檢查,糾正糧食收購者的錯誤,依法查處糧食購銷存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審核機關依法進入現場檢查時,應當派出兩名以上有執法證的工作人員。檢查結束后,應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定期公布檢查情況。

  第二十七條  所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法人、個體戶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各級糧食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權拒絕監督檢查機關的任何違法要求。

  第二十八條  審核機關應當對外設立舉報電話,受理社會公眾投訴和舉報糧食案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對查出的糧食經營違法行為,屬于其他執法部門處罰的,依法移交;屬于糧食局處罰的,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統計法》、《湖南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暫停糧食收購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程序所指糧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麥、豆類、薯類、其他雜糧及其成品糧食。所指糧食收購,是指為銷售、加工或轉化用糧等直接向種糧農民購買或其他糧食生產者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程序由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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