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項目的請示》(宿衛疾控﹝2009﹞30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中,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并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法律法規未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后,對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不宜再設定乙型病毒性肝炎體檢項目。相關具體規定,衛生部正在擬訂之中。
此復。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