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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常政發〔2014〕64號)

   2014-09-11 866
核心提示: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常州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省政府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13〕150號)精神,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常政發〔2014〕6號)的要求,進一步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創新企業監管方式,切實提高政府運行效能,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目標要求
 
  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科學界定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客觀規律相適應的工商登記制度。按照便利化登記的原則,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充分發揮司法、行政、社會組織和企業自身的作用,共同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按照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堅持解放思想,敢于創新,以“寬進嚴管”為原則,進一步降低登記門檻,簡化準入程序,下放審批權限,為市場主體的準入營造寬松的環境。同時創新監管方式,強化部門協作,實現許可審批和監管工作的協調統一,努力形成我市體制機制新優勢。
 
  三、改革內容
 
  (一)改革注冊資本登記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27個行業仍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外,其他行業一律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實收資本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取消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限制,取消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限制;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三)推行“并聯告知,先照后證”。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直接核發營業執照,即可經營。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必須報經批準,或者經營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持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文件申請登記,工商機關按照許可審批文件核定經營范圍核發營業執照。
 
  從事其他前置許可審批經營項目的,推行“并聯告知,先照后證”制度。對涉及許可經營的,工商部門一律核準為“須在取得許可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同時以電子文件形式告知相應的許可審批部門。審批部門應對申請事項即時審查,對是否需要辦理審批提出意見,并告知工商受理窗口。工商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將許可部門的意見書面交申請人,告知申請人領照后到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同時,要求申請人在作出“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取得許可后才開展許可內的經營活動”的承諾后領取營業執照。
 
  (四)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限制。允許從事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軟件開發、電子商務、廣告策劃、工程管理服務、裝飾設計業務等無污染、不擾民、無安全隱患經營項目的,在房屋產權人做出不作為房屋征收和拆遷補償依據的書面承諾后,可依法將住宅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地)登記;允許將已列入征收拆遷范圍內的商業房在房屋產權人做出不作為房屋征收和拆遷補償依據以及不轉租的承諾后可以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允許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家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五)放寬企業名稱限制。取消冠常州市行政區劃企業名稱有注冊資本限制的準入條件;取消企業名稱中行政區劃位置的限制,允許企業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行業特征之后、組織形式之前;允許企業使用符合新興行業名稱規范用語的字樣作為企業的行業用語;外地企業整體遷移至我市的,允許保留企業名稱中原來的字號和行業表述。
 
  (六)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
 
  (七)實行年度報告公示抽查制度。改革企業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部門依法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罰。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工商部門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對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
 
  (八)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依托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構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和各職能部門聯動“嚴管”的工作機制。工商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后,要及時將市場主體的登記信息放到信用信息平臺上,同時開放數據接口供相關部門查詢和使用。各相關許可審批部門可通過該平臺履行許可審批及監管職責。以工商登記數據為基礎,企業、各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報送、公示相關信息。
 
  (九)強化聯動監管工作。完善各職能部門聯動監管機制,強化協調配合,提升監管效能。按照“誰負責審批,誰實施監管”的原則,凡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許可審批部門依法監管。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工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安、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環保、規劃、房管、城管、安監等部門依法管理。
 
  (十)強化社會協同治理。依托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加強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的監管,改變現有的監管模式,充分發揮企業、行政、司法、社會的作用,通過企業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逐步實現社會共治。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工商部門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依法實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作用,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通過實施公示制度、異常名錄制度、黑名單制度和重點監控名單等,強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約束,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引導市場主體履行義務和社會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為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分管市領導任組長,市監察局、編辦、財政局、法制辦、工商局等有關部門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協同推進改革工作。切實加強對各部門落實相關職能的監督,確保全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順利推行。
 
  (二)加強服務保障。要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和部門對改革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消除改革顧慮,共同推進改革,為改革創造良好環境;市編辦、財政局要提供保障,確保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配套資源及時到位;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嚴格對服務窗口的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窗口辦事指南,探索建立標準化、流程化、規范化的服務體系。
 
  (三)加強宣傳引導。要大力開展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宣傳工作,突出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讀。加大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宣傳力度,從對經營者強化指引、優化服務,構建良好營商環境的實際需要出發,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展開廣泛宣傳,深入細致地做好教育引導,讓全社會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為改革營造良好的推進氛圍。


 
地區: 江蘇
標簽: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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