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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聊城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聊食藥監食生〔2014〕151號)

   2014-09-01 813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開發區、高新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推進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信用監管工作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開發區、高新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推進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信用監管工作,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信用懲戒力度,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市局制定了《聊城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系。
 
  聊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4日
 
  聊城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信用監管工作,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信用懲戒力度,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食品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聊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加工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黑名單”管理,是指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照監管職責,按照規定程序,把具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本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列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或者網絡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懲戒失信、保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黑名單”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組織集中公布。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列入“黑名單”:
 
 ?。ㄒ唬┮蚴称飞a加工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ǘ┮蚴称飞a加工違法行為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ㄈ┯梅鞘称吩仙a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ㄋ模┰谑称飞a過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ㄎ澹┯梦唇洐z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作為原料生產加工肉制品;或用特種皮毛動物肉源摻雜摻假的;
 
  (六)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產主管部門已經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七)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ò耍┢渌`法生產加工食品行為,情節嚴重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執法檢查、檢驗檢測、群眾舉報、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和案件查處等途徑,獲取相關信息,并負責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涉及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產品信息進行采集、甄別和審定。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于做出行政處罰后10日內,將審定后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列入“黑名單”。填寫《聊城市食品生產加工“黑名單”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報表》(附件1)報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不影響列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黑名單”。
 
  第八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時將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信息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每季度末將“黑名單”企業信息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網站上集中公示。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黑名單”公示的內容包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名稱、涉及的產品、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或刑罰、公示期限等信息。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黑名單”公布的期限不少于6個月,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計算。
 
  列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示日期為準。期限屆滿時,企業提出申請,由負責報送“黑名單”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核查,對未再次發生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況的,填寫《聊城市食品生產加工“黑名單”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公示解除函》(附件2)報送,由市食藥監局解除公示;對再次發生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重新列入“黑名單”并再次公示。
 
  第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報送的食品安全“黑名單”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同時,公示期限內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二條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市食藥監局定期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黑名單”信息通報相關部門,以實施聯合懲戒,進一步形成有力的外部約束。
 
  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各界組織或者個人對納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聊城市食品生產加工“黑名單”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報表

    填報單位:(單位公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編號

食品生產者

名稱

產品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違法違規行為

處罰情況

公示期限

 

 

 

 

 

 

 

 

 

 

 

 

 

 

 

 

 

 

 

 

 

 

 

 

 

 

 

 

 

 

 

 

 

 

 

 

 

 

 

 

 

 

 

 

 

 

 

 

 


    填報人:                 聯系電話:

  附件2

  聊城市食品生產加工“黑名單”企業

  違法違規行為公示解除函

  市食藥監局:

  XXXXX(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列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公示期限已屆滿,經核實未再次發現應當繼續列入《聊城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情形,現將該企業從食品安全“黑名單”中解除。請予公示。

  單位:

  時間 :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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