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通知(威政發〔2013〕61號)

   2018-02-24 606
核心提示: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南海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現將《威海市知名商標認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南海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威海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維護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各市區(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配合做好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請、特別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 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為國內注冊商標,且商標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標所指商品的產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初級農產品和服務業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2年依法使用,其他商標連續3年依法使用且核準注冊滿2年半,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該商標所指商品在本市同類商品中質量和售后服務優良,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譽;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類商品中居領先地位,且具有較廣泛的銷售區域;
 
    (五)該商標所有人、使用人近3年未發生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信用良好;
 
    (六)該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第七條 申請人自愿申請認定知名商標,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的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
 
    (五)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情況;
 
    (六)該商標或者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廣告發布情況;
 
    (七)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出具的該商標所指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其在同行業的排序情況;
 
    (八)有關部門出具的該商標所指商品的質量情況;
 
    (九)該商標所指商品的經營情況和銷售區域;
 
    (十)證明該商標知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形成審查報告和推薦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審查報告、推薦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審核期間,可以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調查。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不少于20人的經濟、法律、科技及相關行業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二條 每次認定知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評審委員會中確定至少15人組成知名商標評審組,評審組人數應當為單數。
 
    評審組應當依據知名商標申請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認定。
 
    第十三條 評審知名商標應當由評審組的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半數以上通過的,擬認定為知名商標。
 
    評審組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評審或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加知名商標評審、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認定的,應當回避。
 
    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加知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的其他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加知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的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委員以及參加知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的其他人員,應當對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妥善保管,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經評審通過擬認定為知名商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級主要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15日。
 
    公示有異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異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裁決。
 
    第十七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評審委員會裁決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知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威海市知名商標牌匾和證書,并在市級主要媒體上發布認定公告。未予認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知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發布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續展申請,并報送續展申請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確認并公告。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九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依法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標,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
 
    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保證使用該知名商標的商品質量。
 
    第二十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或者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標的,應當自變更登記或者簽訂知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0日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經依法許可,使用他人知名商標的,應當在使用該知名商標 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等。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知名商標的商品質量。
 
    第二十一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轉讓該商標。受讓人依法受讓該商標后,需要繼續作為知名商標使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二條 自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威海市知名商標”的字樣或標志。
 
    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不得使用“威海市知名商標”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 自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他人以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同行業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并可能對該知名商標所有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但企業名稱、字號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被認定為知名商標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推薦申請山東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印發《威海市知名商標保護名錄》,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主動加強對知名商標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遭受侵權的,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知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文件、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知名商標的;
 
    (二)在知名商標有效期內,該知名商標所指商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差,或者其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嚴重下降的;
 
    (三)擅自超越所核定的使用范圍,責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逾期未申請續展,或者申請續展后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違反商標使用管理規定或其他違法行為的。
 
    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自撤銷公告發布之日起3年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重新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程序組織評審、認定知名商標的;
 
    (二)未依法履行保護知名商標職責的;
 
    (三)違法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在知名商標的評審、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知名商標的認定結果嚴重失實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委員資格,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知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以及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任期和具體的認定程序、規則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地區: 山東 威海市
標簽: 認定 知名商標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