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雅安市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2年8月16日
雅安市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責任目標管理,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以及《四川省市(州)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川食安辦〔2012〕95號)等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三條 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范、以考促管、激勵引導”的原則,堅持綜合評價與目標責任考核相結合,考核監督與宣傳教育相結合,定期考核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
第二章 考核內容、程序和方法
第四條 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組織領導和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情況。
(三)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情況。
(四)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五)監管工作創新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六)經費保障和監管機構、檢測機構、監管隊伍能力建設情況。
(七)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和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情況。
(八)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九)食品安全信息報送、信息監測網絡建設和重大信息發布情況。
(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情況。
(十一)食品安全投訴受理、辦理和舉報獎勵情況。
(十二)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況。
第五條 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食品安全責任目標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年末綜合考核與日常抽查考核相結合的辦法組織實施。
(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和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制定年度責任目標考核細則,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核后具體組織實施。
(三)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對照年度責任目標考核細則,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自評報告。
(四)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在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自查自評的基礎上,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考核縣(區)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年度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五)考核結束后,各考核組向接受考核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反饋考核情況,并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考核情況。
(六)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各考核組考核情況,提出考核結果建議,并在考核后的1個月內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考核報告,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市政府。
(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向縣(區)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結果。
第六條 現場考核主要采取聽、查、看、訪等方式。
(一)聽取匯報。全面了解被考核縣(區)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開展和各項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二)查看資料。查閱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文件、方案計劃、工作總結、監管記錄及其他檔案材料。
(三)抽查企業。隨機抽取各環節食品企業進行實地檢查。
(四)暗查暗訪。對食品安全容易出現問題的重點區域和環節進行暗查暗訪,了解當地食品安全狀況及監管措施落實情況。
(五)綜合打分。食品安全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組成員根據考核情況,依據考核方案的量化指標,獨立完成對被考核單位的綜合評分。考核組成員評分的平均分數,即為被考核單位的考核評分。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年度考核總分≥90分者為優秀,≥80分者為良好,≥70分者為合格,<70分者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七條 市政府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年度食品安全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對年度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為優秀的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表揚;對考核為不合格的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限期整改,整改落實情況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第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瞞報、謊報導致事態擴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第十條 對目標考核中發現的因監管不力、嚴重失職瀆職,導致發生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領導干部,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予以問責,需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考核責任
第十一條 被考核的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按照年度責任目標考核細則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記錄,并保證其真實性。
第十二條 嚴格考核紀律,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循私舞弊、不正確履職,造成工作嚴重失職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或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對下一級政府和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