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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紹興市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紹政辦發〔2012〕163號)

   2013-04-19 998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紹興市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紹興市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紹興市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降低動物疫病發生風險,保障畜產品質量,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有關規定,結合紹興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病死動物,是指國家規定的染疫動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檢疫不合格且對人畜健康有潛在危害的動物。

  本辦法所稱的無害化處理,是指通過用焚燒、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學等方法將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或附屬物進行處理,以徹底消滅其所攜帶的病原體,達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第三條  在紹興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及動物產品養殖、收購、屠宰、加工、運輸、儲存、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應當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隨意棄置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

  第五條  各地應當建立政府監管、財政扶持、企業運作、保險聯動相結合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機制,加快建設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集中處理設施,構建以工業化處理中心為主、無害化處理池為輔的處理格局。

  第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領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工作責任落實到基層及規模養殖場,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無害化處理的相應職責。

  農業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衛生監督工作,協助鄉鎮(街道)做好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技術指導。

  商務部門負責屠宰加工企業的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督促屠宰加工業主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建立健全無害化處理工作制度。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動物產品使用單位的監管,督促業主單位落實索證、索票和進貨記錄制度,杜絕病死動物產品流入餐飲環節。

  質監部門負責對動物產品加工環節的監管,杜絕病死動物產品流入加工領域。

  水利部門負責對違法棄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的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進行清理,并落實無害化處理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違法棄置在城市公共場所的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進行清理,并落實無害化處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各類銷售、加工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支持相關部門開展行政監督執法。

  第七條  縣級政府應組織建設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對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經費、設備等給予保障,并公布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的覆蓋區域、位置和聯系方式。

  第八條  鄉鎮(街道)應當按照縣(市、區)政府的要求,落實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營運隊伍,落實收集處理人員、經費和設施設備,制訂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督規程,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各地應當整合政策性農業保險、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動物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畜牧業產業財政扶持等政策,合力推進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十條  動物飼養場、屠宰加工企業應建立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完善無害化處理工作制度,落實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責任主體。

  第十一條  農村散養戶和城鎮居民應當將其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運送至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或者向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報告。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公開舉報電話,探索有獎舉報機制。對不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要納入監管黑名單,并取消相關的扶持政策。

  各相關單位要按規定公開監管工作動態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三條  各地要加強對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法律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宣傳,引導從業人員規范處置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要加大對監管工作的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嚴格管理。對監管機制創新、工作成效突出的要給予獎勵;對因工作不力造成失職、瀆職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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