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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綿陽市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綿府辦發〔2012〕37號)

   2013-04-17 461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會,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有關部門:《綿陽市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試行)》已經市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會,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有關部門:

《綿陽市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9月20日

綿陽市食品安全責任日標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四川省市(州)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試行)》(川食安辦〔2012〕9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綿陽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市發改委、公安局、農業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教體局、衛生局、商務局、水務局、檢驗檢疫局、食品工業辦等部門(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范、以考促管、激勵引導”的原則,堅持綜合評價與目標責任考核相結合,考核監督與宣傳教育相結合,定期考核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

第二章 考核內容、程序和方法

第四條 對各縣(市、區)政府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組織領導和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情況;

(三)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情況;

(四)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五)監管工作創新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六)經費保障和監管機構、檢測機構、監管隊伍能力建設情況;

(七)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和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情況:

(八)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九)食品安全信息報送、信息監測網絡建設和重大信息發布情況;

(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情況;

(十一)食品安全投訴受理、辦理情況;

(十二)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況。

第五條 對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位)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安排情況;

(二)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情況;

(三)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和分類管理情況;

(四)食品安全事件報告、處置情況;

(五)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六)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報送及輿情應對情況;

(七)食品安全投訴受理、辦理情況;

(八)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況。

第六條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根據國家、省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結合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制定細化的量化指標考核方案,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核后實施。

第七條 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的組織程序。

(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年度責任目標考核細則,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核后具體組織實施。

(二)縣(市、區)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位)對照年度責任目標考核細則,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自評報告。

(三)食品安全責任目標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年末綜合考核與日常抽查考核相結合的辦法組織實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在縣(市、區)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位)自查自評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單位組成考核組,考核縣(市、區)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位)年度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四)考核結束后,各考核組向接受考核縣(市、區)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位)反饋考核情況,并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考核情況。

(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各考核組考核情況,提出考核結果的建議,并在考核結束后的1個月內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考核報告,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將考核情況及考核結果報市政府。

(六)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向縣(市、區)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位)通報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結果。

第八條 現場考核主要采取聽、查、看、訪等方式。

(一)聽取匯報。全面了解被考核縣(市、區)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位)食品安全工作開展和各項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二)查看資料。查閱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文件、方案計劃、工作總結、監管記錄及其他檔案材料。

(三)抽查企業。隨機抽取各環節食品企業進行實地檢查。

(四)明查暗訪。對食品安全容易出現問題的重點區域和環節進行明查暗訪,了解當地食品安全狀況及監管措施落實情況。

(五)綜合打分。食品安全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組成員根據考核情況,依據考核方案的量化指標,獨立完成對被考核單位的綜合評分。考核組成員評分的平均分數,即為被考核單位的考核評分。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年度考核總分≥90分者為優秀,≥80分者為良好,≥70分者為合格,<70分者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九條 對年度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優秀的縣(市、區)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位)通報表揚;對被考核為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限期整改,整改落實情況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縣(市、區)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實行“一票否決”:

(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瞞報、謊報導致事態擴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第十一條 對目標考核中發現的因監管不力、嚴重失職瀆職,導致發生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縣(市、區)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位)領導干部,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規定予以問責,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把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考核責任

第十二條 被考核的縣(市、區)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位)應按照年度責任目標考核細則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記錄,并保證其真實性。

第十三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循私舞弊、不正確履職,造成工作嚴重失職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對下一級政府和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各監管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內部的食品安全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綿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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