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準入標準,落實水產品市場準入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本市和外埠漁業養殖基地、水產品生產企業、個體漁業生產者、從事水產品收購的單位或個人的水產品進入北京市場,不得含有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致病菌,必須經縣級以上具有檢驗資質的水生動物疫病監測部門檢驗,每批次水產品最大應以車為單位提供出縣境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地證明;進口水產品必須提供報關單。票據證明不全或票據證明與貨物種類不符的水產品不得上市銷售。
二、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水產品批發市場必須監督水產品經營戶檢驗每批次水產品的出縣境水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地證明。經營者應建立水產品臺賬,登記養殖或捕撈單位個人名稱、地址、產品種類,以及貨物的產地、品種、運輸工具牌號等,并保存相應的票據備查。由市場主辦單位與相對固定的外埠水產品養殖地或供貨商簽訂責任書,并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退出條款。
三、落實索證索票制度
水產品批發市場銷售水產品應向零售環節提供《北京市市場銷售憑證》,詳細填寫市場名稱、售貨單位、售貨日期等內容,并與檢驗證明和產地證明一同登記備案,零售環節索要相關證明的可以復印。零售環節向消費者提供銷售信譽單或信譽卡,保證實現全程追溯。
四、強化水產品市場監督管理
在加大市場升級改造和提升市場專業化水平的基礎上,積極引導水產品批發市場向著專業化和定點銷售的方向發展,強化市場監管力度,淘汰不具備經營條件的市場,對不符合標準和條件的市場堅決不允許從事水產品經營活動。
五、明確水產品經營者的責任
商場、超市和市場內經營水產品的柜臺或攤位實行掛牌公示經營,制作“水產品公示牌”,標明品種、產地等信息,并索要進貨渠道的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地證明復印件供消費者索驗。對未履行進貨驗收制度和委托檢測制度,以及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未能及時通報而延誤防控措施的市場主辦單位、商業企業,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并將其行為記入企業信用監管系統,提高其違法失信成本。
六、嚴厲打擊水產品場外交易行為
水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實施后,在一定時期內一些非法渠道的水產品會在市場周邊形成場外交易。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格監控水產品批發市場周邊情況,對水產品場外交易行為,堅決從嚴從快予以取締。同時按照“門前三包”的管理規定,市場主辦單位要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的管理,禁止在責任區內停放送貨車輛,保持場外環境整潔有序。
七、建立水產品監控網絡
本市漁業養殖企業和個體漁業養殖戶要建立和保留產地生產記錄,并由市、區(縣)兩級漁業主管部門定期抽查。在北京市各大水產品批發市場應建立監控點,確保各單位發現與水產品安全有關的案件線索及市場控制情況能及時上報。建立各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制度,定期收集匯總水產品檢測數據,分析水產品質量情況,保障各項工作及時、有效開展。
八、開展水產品市場食品安全檢測
水產品批發市場要定期委托水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對市場內水產品經營戶銷售的水產品抽樣檢測,衛生、農業、工商等政府執法部門依法定期對水產品市場進行抽檢。隨著市場設施升級改造和相關規范、標準的逐步落實,水產品批發市場應配備相應的監測設施,開展自檢。經營水產品的商場、超市、市場對日常委托檢測和執法部門監督抽測中不合格的水產品,要立即停止銷售,并及時通報主管部門。對半年內出現三次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水產品產地實行區域退出,不得進入北京市場。
九、強化水產品經營場所疫情預防和控制措施
經營水產品的市場、商場、超市要嚴格執行售前售后消毒措施,嚴格日常消毒制度,加強對水產品經營者的宣傳教育,預防鮮活水產品滋生并攜帶致病菌,督促經營人員定期體檢,保障自身安全。如發現水產品攜帶疫病的情況,相關部門根據其危害程度及時做出相應處理,對受到污染的現場及時消毒,銷售人員和有接觸史的人員進行隔離,并對其開展流行病調查工作,堅決防止疫病向人群擴散。
十、加強協調配合,強化部門責任
農業部門負責本市水產養殖基地的抽檢任務,加強對漁業養殖戶生產投入品的監督和指導。協助工商部門做好流通領域水產品的抽檢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指導水產品批發和零售市場簽訂準入協議及批零掛鉤協議,監督市場落實各項準入措施,促進準入制度的落實。監督市場實行不合格水產品的產地退出。配合農業部門、衛生部門在經營場所實施抽樣檢測,在發生水產品食品安全事件時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市場控制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水產品經營場所的清洗消毒,在發生水產品食品安全事件時,要做好現場消毒和貨物處理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街頭流動無照經營水產品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監管責任追究制,明確監管任務、監管責任及責任人,對因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力導致水產品食品安全事件的,要追究相關環節和轄區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