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委,萬盛經開區環保局、農林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8月30日全國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以及9月6日全國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視頻會議精神,結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以下簡稱《通知》)相關要求,切實做好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相關工作,推動畜禽養殖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規確認禁養區、限養區
(一)明確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禁養區、限養區劃定的要求,不得擅自擴大或超范圍設定劃定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之外的其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禁養區、限養區劃定的依據。
(二)嚴格開展自查自糾。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萬盛經開區環保局(以下簡稱各區縣生態環境局)要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照本地區已印發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認真開展畜禽養殖區域劃定范圍自查自糾,逐條對照梳理,嚴禁擅自擴大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范圍。
各區縣(自治縣)對于排查中發現的超出法律法規范圍劃定的情況,應落實工作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立行立改,確保整改到位。2019年9月底之前,各區縣(自治縣)要將自查自糾完成情況、調整后的禁限養區劃定調整方案,上報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市生態環境局將會同市農業農村委組織專家開展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對于各區縣(自治縣)在規范調整禁養區、限養區劃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梳理、歸納總結,一并報告。
二、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幫助
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和管理整改工作應堅持保供給與保環境并重的原則,統籌畜禽養殖業發展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堅決杜絕“一刀切”和“一頭不留”問題發生。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將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工作指導幫助,明確劃定要求。
2019年9月底前,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對各區縣(自治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自查自糾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全面核實禁養區及限養區劃定依據、范圍、面積、整治情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養豬業發展或壓減生豬產能等情況,對虛假整改、敷衍整改等問題將進行重點督辦。
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存欄總量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限養區、適養區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應配套完善污染治理設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對因調整禁養區、限養區區域,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各區縣生態環境局要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由區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妥善處理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加強政策扶持和指導幫助
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應切實落實禁養區、限養區管理要求,對有意愿重建的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落實用地等激勵扶持政策措施,支持異地重建,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養殖建設項目,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畜禽規模養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31號)等文件要求,加快環評審批。同時,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積極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加強對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在選址、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糞污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技術指導和幫扶,暢通畜禽糞污利用渠道,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
四、對禁養區關閉或搬遷給予合理過渡期
按照《通知》中關于“對確需關閉的養殖場戶,給予合理過渡期”要求,針對此輪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后,禁養區內需關閉或搬遷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在確保畜禽養殖場設施滿足環保要求,無環境污染問題發生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元旦、春節市場供應剛性需求,一是涉及重點河流控制單元內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戶,應于2019年底前完成關閉或搬遷。二是其它區域或流域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戶延期至2020年6月底前完成關閉或搬遷工作,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加強整治情況調度,及時上報相關情況。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市生態環境局 楊 亮,88521786
市農業農村委 蔣林峰,89133926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19年9月12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8月30日全國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以及9月6日全國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視頻會議精神,結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以下簡稱《通知》)相關要求,切實做好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相關工作,推動畜禽養殖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規確認禁養區、限養區
(一)明確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禁養區、限養區劃定的要求,不得擅自擴大或超范圍設定劃定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之外的其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禁養區、限養區劃定的依據。
(二)嚴格開展自查自糾。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萬盛經開區環保局(以下簡稱各區縣生態環境局)要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照本地區已印發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認真開展畜禽養殖區域劃定范圍自查自糾,逐條對照梳理,嚴禁擅自擴大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范圍。
各區縣(自治縣)對于排查中發現的超出法律法規范圍劃定的情況,應落實工作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立行立改,確保整改到位。2019年9月底之前,各區縣(自治縣)要將自查自糾完成情況、調整后的禁限養區劃定調整方案,上報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市生態環境局將會同市農業農村委組織專家開展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對于各區縣(自治縣)在規范調整禁養區、限養區劃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梳理、歸納總結,一并報告。
二、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幫助
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和管理整改工作應堅持保供給與保環境并重的原則,統籌畜禽養殖業發展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堅決杜絕“一刀切”和“一頭不留”問題發生。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將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工作指導幫助,明確劃定要求。
2019年9月底前,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對各區縣(自治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自查自糾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全面核實禁養區及限養區劃定依據、范圍、面積、整治情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養豬業發展或壓減生豬產能等情況,對虛假整改、敷衍整改等問題將進行重點督辦。
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存欄總量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限養區、適養區內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應配套完善污染治理設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對因調整禁養區、限養區區域,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各區縣生態環境局要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由區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妥善處理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加強政策扶持和指導幫助
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應切實落實禁養區、限養區管理要求,對有意愿重建的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落實用地等激勵扶持政策措施,支持異地重建,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養殖建設項目,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畜禽規模養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31號)等文件要求,加快環評審批。同時,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積極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加強對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在選址、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糞污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技術指導和幫扶,暢通畜禽糞污利用渠道,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
四、對禁養區關閉或搬遷給予合理過渡期
按照《通知》中關于“對確需關閉的養殖場戶,給予合理過渡期”要求,針對此輪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后,禁養區內需關閉或搬遷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在確保畜禽養殖場設施滿足環保要求,無環境污染問題發生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元旦、春節市場供應剛性需求,一是涉及重點河流控制單元內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戶,應于2019年底前完成關閉或搬遷。二是其它區域或流域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戶延期至2020年6月底前完成關閉或搬遷工作,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加強整治情況調度,及時上報相關情況。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市生態環境局 楊 亮,88521786
市農業農村委 蔣林峰,89133926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