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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食品質量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鎮質監發[2012]147號)

   2013-07-15 467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鎮江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鎮江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直接負責調查處理的,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工作。

  第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舉報途徑包括:

  (一)來人當面舉報;

  (二)電話、傳真舉報;

  (三)網絡舉報;

  (四)信函舉報;

  (五)其他途徑。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暢通舉報渠道,明確受理范圍,并按照“首問負責”的原則,指定專人負責食品質量安全舉報受理工作。

  第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食品質量安全舉報,應當詳細記錄相關情況。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立案;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食品質量安全舉報,應當在24 小時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對涉及多個部門的重大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報告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協調處理。

  第五條  舉報下列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二)生產加工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食品的;

  (三)偽造食品產地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四)違法生產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

  (五)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

  (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

  (七)其他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生產加工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

  (二)被舉報人的名稱、地址及違法事實準確、具體;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未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且屬于舉報獎勵范圍的。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中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申報工作由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第八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舉報獎勵額度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并能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貨值的5%及以下給予獎勵;

  (二)能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并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能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貨值的3%及以下給予獎勵;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貨值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四)舉報的違法案件貨值較小或無涉案貨物的,可視情節給予50元至200元的獎勵。

  第九條  對舉報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違法行為和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黑窩點”、“黑作坊”的舉報人,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員,按舉報獎勵比例的上限給予獎勵。

  第十條  舉報獎勵對象一般應為實名舉報人;對匿名舉報的案件,經查證屬實并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也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內容不同的,依據貢獻大小在一個案件獎勵額度內分別給予獎勵。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對同一案件的舉報不得重復獎勵。

  第十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已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意見報市食安辦審核。經審核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向舉報人實施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通知其領獎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應當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按照“誰結案誰處理誰兌付”的原則,由實施行政處罰的質監部門負責。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居住地、舉報內容等情況。

  第十六條  下列舉報案件不適用舉報獎勵:

  (一)與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或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有關的行政部門和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舉報;

  (二)被侵權人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三)由質監部門立案,違法行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的;

  (四)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在新聞調查中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案件線索或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鎮江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生效。

  舉報投訴電話:12365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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