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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糧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糧食企業糧食庫存管理的通知(鄂糧食文[2008]108號)

   2011-03-28 864
核心提示:  各市、州、縣糧食局,局直有關單位:  當前,國有糧食企業在糧食收購入庫、糧食安全儲存、糧食銷售和出庫等方面存在一些亟

  各市、州、縣糧食局,局直有關單位:

  當前,國有糧食企業在糧食收購入庫、糧食安全儲存、糧食銷售和出庫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地方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和市場價商品糧等各種性質的糧食庫存管理,落實糧食庫存管理責任,現通知如下:

  一、嚴格糧食入庫管理

  糧食入庫管理包括糧食的收購、調入和輪入管理。

  1、要嚴把糧食入庫數量、質量關。糧食入庫經手人和企業負責人要對入庫糧食數量負責,通過建立完善糧食入庫臺賬、現場操作相互監督制約等管理制度,防止弄虛作假、虛報庫存等問題的發生,保證入庫糧食數量真實。糧食收購質檢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對入庫糧食質量負責,對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標準的糧食,要及時進行整理,做到達標入庫。從源頭上把好糧食入庫數量、質量關。

  2、要重點加強最低收購價糧等政策性糧食收購入庫憑證的管理。糧食入庫原始憑證、入庫進度和統計月報要相互銜接一致,收購、保管和計量人員要對本人經手的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負責,做到及時登記賬目,保證賬實相符。嚴禁偽造、篡改收購入庫憑證,嚴禁未購虛報、少購多報糧食入庫數量。

  3、地方儲備糧輪入,要嚴格執行輪入計劃,嚴格按規定的時間、品種、數量、存糧庫點搞好糧食入庫。要按糧權歸屬嚴格執行儲備糧動用和輪換計劃,做到令行禁止。市、縣級儲備糧銷售、輪換計劃及執行情況要及時報省糧食局備案。

  二、嚴格糧食安全儲存和糧食質量管理

  1、要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努力改善倉儲條件,積極采用科學儲糧技術,減少化學藥劑用量,延緩糧油品質陳化,努力降低損失、損耗。

  2、對不同性質的糧食要嚴格實行分倉儲存和規范管理。要建立和健全最低收購價糧食的保管臺賬,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如實反映糧食儲存過程中數量、質量、水分、雜質、溫度、蟲害、貨號、時間等變化情況,各級各類檢查要在《糧情檢查記錄本(薄)》上簽署意見。對最低收購價糧等各種政策性糧食要按照誰驗收、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落實 “一符、三專、四落實”等各項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確保存得好、調得出、用得上。

  3、要嚴格糧食質量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質檢人員都要持證上崗,并建立糧食入(出)庫質量檔案。在糧食經營各環節,要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標準,嚴格執行糧食入(出)庫檢驗制度,對超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要落實出庫質量強檢制度。要重點加強最低收購價糧食入(出)庫質量管理。地方儲備糧要按糧權歸屬,嚴格執行入庫質量驗收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質量檢查制度。

  三、進一步加強糧食銷售和出庫管理

  1、要嚴格執行糧食銷售和出庫的各項規章制度。企業統計、財務和倉庫保管人員,對糧食庫存數要做到一月一核對,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糧食一經銷售、出庫,企業統計和財務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作出賬務處理。定額內的損耗要據實及時列入當期盈虧核算,對尚未查明原因的損失損耗,按“賬消案存”的原則,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查明原因按程序報批后再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2、要加強政策性糧食資金管理。進一步落實糧食收購資金庫貸掛鉤和封閉管理的制度,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糧食收購資金。地方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等政策性糧食的銷售資金要按規定及時歸行,確保資金安全,防范資金風險。

  3、要加強國家臨時存儲糧食(最低收購價糧)的出庫管理。臨時儲存糧食的承儲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家臨時存儲糧食銷售辦法》和《最低收購價糧競價交易細則》(以下簡稱《交易細則》),要按《出庫通知單》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時間及時組織出庫,不得設置障礙或以各種借口拖延出庫,不得在《交易細則》規定的有關費用之外,向買方額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費用。為及時準確掌握最低收購價糧食的銷售、出庫情況,與《交易細則》的有關規定相銜接,華中糧食批發市場和有關市、縣糧食局要將當月最低收購價糧食拍賣成交簽約、《出庫通知單》和《驗收確認單》清算的品種、數量、時間等情況,于下月5日前上報省糧食局。

  四、落實糧食庫存管理責任追究制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加強糧食庫存管理的認識,加強領導,切實履行好行政監管職責。要改進檢查方式,加大檢查力度,加強對糧食庫存各環節的監管。從規范企業入(出)庫臺賬、保管臺賬、統計賬、會計賬著手,查找問題,督促整改,確保賬實相符。要規范各個環節的檔案資料管理。涉及庫存管理的人員調整或離任時,要履行規范的交接手續,并整理歸檔,形成可追溯的庫存管理責任制度。對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虛報、瞞報、拒報庫存數量和質量,隱瞞有關事實,拒絕檢查的,要加大懲處力度,堅決打擊糧食庫存管理方面的違規違法行為,對觸犯刑律的及時移交司法部門處理。要建立健全糧食庫存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責任追究等制度。對監督檢查不力,知情不報告、不處理或不及時處理糧食庫存管理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嚴格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誰違規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對未履行好監管責任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要按照法定程序追究相應責任。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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