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關單位:
《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各有關單位要把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與深入實施《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3〕42號)有機結合起來,切實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將涉及本單位的工作進一步分解和細化,抓緊制訂具體落實措施。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單位的,牽頭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單位要主動密切協作,共同推進任務落實。省商務廳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工作。工作落實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9日
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一、加強流通體系建設
1.圍繞全省區域發展、城鎮體系建設,支持合肥、蕪湖建設輻射全省、影響全國的中央商務區和大型商貿中心,支持其他區域中心城市建設區域性商貿中心、配送中心和綜合性商品交易市場,支持皖江城市帶建設以產業為支撐的現代物流產業集聚區,支持皖北和大別山區建設以農副產品深加工、藥材等為特色的區域性市場,支持皖南建設文化旅游商品集散中心。(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旅游局、省糧食局、省供銷社。除標明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的外,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2.優化城市流通網絡布局,推進城市商業中心、特色商業街區、商貿功能區和專業店、專賣店等建設,加快建設中小綜合超市、便利店、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家政服務網點等社區便民服務設施。(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物價局)
3.鼓勵骨干流通企業在中心鎮建設集商業、餐飲、配送、休閑為一體的鄉鎮商貿中心和面向農村的商品配送中心、直營連鎖超市,構建消費品下鄉、農產品進城的雙向流通渠道。(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糧食局、省供銷社)
4.推進農產品批發市場、城市菜市場、縣鄉農貿市場建設,支持骨干流通企業、農業生產大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等開展農批、農超、農校、農餐對接和農產品直供直銷。(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委、省糧食局、省供銷社)
二、推動流通方式創新
5.建立全省商務綜合統一服務管理平臺。(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糧食局)
6.鼓勵和支持流通領域技術研發和創新,支持企業推廣應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營銷網、物流網、信息網有機融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局)
7.實施電子商務示范工程,建設電子商務應用平臺,支持大宗商品電子化交易,鼓勵中小流通企業開展網上交易,推進“皖貨網上行”,擴大網上銷售。完善電子商務信用服務、安全認證、物流配送等支撐體系。(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委、省工商局、省供銷社)
8.建立一批設施先進、功能完善、管理規范的配送中心和城市末端配送網點,降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本,努力解決城市共同配送瓶頸問題。(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
9.大力發展第三方物流,促進企業內部物流社會化。(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局、省供銷社)
10.積極發展連鎖經營,鼓勵流通企業實施供應鏈管理,拓展設計、展示、配送、分銷、回收等業務。(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供銷社)
三、培育壯大流通主體
11.支持省內骨干龍頭企業通過參股控股、特許經營等方式跨行業、跨區域兼并重組,提升規模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培育一批擁有自主品牌、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流通企業集團。(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委、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糧食局、省供銷社)
12.積極引進境外、省外大企業來皖投資,設立法人企業,壯大流通主體。(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13.鼓勵各地建設中小商貿流通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提供融資、市場開拓、科技應用和管理咨詢等服務,集成促進政策、優化資源配置,促進中小微流通企業專業化、特色化、精品化發展。(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委、省糧食局、省政府金融辦、省供銷社)
14.扶持達到限額以上銷售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為法人企業。(省工商局、省統計局、省地稅局、省工商聯、省國稅局)
15.加大限額以下企業的培育力度,對新增限額以上流通企業給予資金獎勵。(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
16.鼓勵流通企業品牌創建,申創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鼓勵“老字號”企業加快產業開發、品牌建設。(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17.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骨干企業構建集回收站、分揀中心、交易市場、加工中心為一體的區域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供銷社)
四、強化市場調控監管
18.完善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充實應急保供重點企業隊伍。擴大肉類、食糖、食鹽等重要商品儲備品種和規模,完善應急商品投放網絡。(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9.支持建設、改造公益性農產品流通網點、重要商品儲備和冷鏈配送設施。(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委、省商務廳、省糧食局、省供銷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20.充分利用價格調節基金,強化市場運行調控,降低流通成本。(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21.建立健全肉類、蔬菜、酒類、中藥材、食鹽等商品流通追溯體系。(省商務廳、省農委、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2.加快商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誠信示范企業創建活動。(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
23.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省商務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五、深化流通領域改革開放
24.健全流通管理體制,強化部門協作和資源整合,推進流通領域發展戰略、促進政策、規劃標準的制訂和實施,簡化行政審批,消除阻礙流通產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省商務廳、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省法制辦)
25.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探索開展現代流通綜合試點。(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26.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流通業,支持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參與流通重點項目建設。(省工商聯、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
27.提高流通領域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積極引進國內外知名流通企業、跨國公司來皖設立區域總部、商品采購中心和分撥中心。推動傳統流通產業升級改造。(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省工商局)
28.支持省內流通企業“走出去”,開展各種形式的合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省商務廳、省外辦、省國資委、省工商聯)
29.支持省內外貿企業開拓國內市場,建立進口商品展示分撥中心,推進內外貿一體化,實現“海”貨入皖、皖貨出“海”。(省商務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聯)
六、制定完善流通網絡規劃
30.流通主管部門應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流通網絡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1.各級商業網點規劃必須納入本級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須充分考慮商業網點建設要求并做好相互銜接。(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2.要完善社區網點配置,新建社區(含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區、棚戶區改造和舊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占社區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地方政府應出資購買一部分商業用房,用于支持社區菜店、菜市場、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務點等居民生活必備的商業網點建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3.嚴格社區商業網點用途監管,不得隨意改變必備商業網點的用途和性質,拆遷改建時應保證其基本服務功能不缺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
七、加大流通業用地支持力度
34.依法合理加強流通業用地管理。對省級重大流通業項目和各地政府鼓勵的流通設施建設用地予以優先保障。(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
35.生產資料、再生資源集散市場設置應在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齊全的近郊地區選址。(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6.鼓勵各地利用舊廠房、閑置倉庫等建設符合規劃的流通設施,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依法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支持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流通業。鼓勵各地以租賃方式供應流通業用地。(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商務廳)
37.區域性生產資料集散市場、再生資源集散市場、配送中心,市、縣級物流配送中心,鄉鎮商貿中心和配送中心的建設用地面積,由商務、國土資源部門按照節約資源、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產業規劃、投資規模、用地標準具體確定。(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
八、強化財政金融支持
38.各級財政要安排現代流通業發展、市場體系建設等專項資金并逐步擴大規模,重點支持公益性流通設施、農產品和農村流通體系、流通信息化建設,以及家政和餐飲等生活服務業、中小流通企業發展、綠色流通、擴大消費等,嚴格資金使用監管,切實加強績效評估。(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委、省商務廳、省糧食局、省供銷社)
39.各級政府可以通過資本補充、風險補助等方式,支持其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為流通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
40.鼓勵金融機構針對我省流通產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動產、倉單、商鋪經營權、租賃權等質押融資。拓寬流通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流通企業通過上市融資、設立財務公司及發行公司(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創新消費信貸產品,改進消費信貸業務管理方式,培育和鞏固消費信貸增長點。(省政府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
41.發揮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典當等行業作用,加大對小微流通企業的金融支持。(省商務廳、省政府金融辦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九、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42.全面落實國家免征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政策。(省地稅局、省財政廳)
43.將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擴大到有條件的鮮活農產品。(省國稅局、省財政廳)
44.落實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省國稅局、財政部駐安徽專員辦)
45.免征家政服務企業營業稅。(省地稅局、省財政廳)
46.落實總部在安徽的跨地區發展連鎖企業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政策。(省財政廳、省國稅局)
47.支持符合條件的流通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48.流通企業開發電子商務平臺、信息系統等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享受相關優惠。(省國稅局、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地稅局)
十、加強組織領導
49.各級人民政府及商務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流通產業改革發展的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并列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省商務廳牽頭)
50.省政府建立流通工作協調機制,對全省流通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流通產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加快推動本地區流通產業改革發展。(省商務廳牽頭)
十一、強化政策落實
51.各級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加快流通產業改革發展的支持政策,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有本地區、本部門特色的促進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堅持經濟工作項目化、項目工作責任化,認真梳理一批流通產業改革發展的重點項目,實現項目帶動與政策驅動有機結合,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省商務廳、省有關單位)
十二、促進人才隊伍建設
52.加強流通產業人才培育、引進和交流,大力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提高流通專業人才培養水平,著力培養一批懂得管理、善于經營、熟悉市場的高層次商貿流通企業家。加強基層流通管理隊伍建設,不斷增強管理和服務現代流通業的能力。(省商務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
十三、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53.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行業協會為流通企業提供法律、政策、管理、技術、市場信息等咨詢,以及人才培訓等服務。(省商務廳、省工商聯、各相關行業協會)
54.完善流通行業協會的運行機制,引導行業協會組織制定行業規范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和信用評價,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省民政廳、省商務廳、省質監局、省工商聯)
十四、健全統計和監測制度
55.加快建立科學規范的流通統計調查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不斷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工作水平。加強零售、電子商務、居民服務、生產資料流通等重點流通領域的統計數據開發應用,提高服務宏觀決策和企業發展的能力。(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糧食局、省供銷社)
56.擴大城鄉市場監測體系覆蓋面,優化樣本企業結構,推進信息采集智能化發展,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及時,加快監測信息成果轉化。(省商務廳、省統計局)
《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各有關單位要把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與深入實施《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3〕42號)有機結合起來,切實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將涉及本單位的工作進一步分解和細化,抓緊制訂具體落實措施。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單位的,牽頭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單位要主動密切協作,共同推進任務落實。省商務廳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工作。工作落實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9日
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一、加強流通體系建設
1.圍繞全省區域發展、城鎮體系建設,支持合肥、蕪湖建設輻射全省、影響全國的中央商務區和大型商貿中心,支持其他區域中心城市建設區域性商貿中心、配送中心和綜合性商品交易市場,支持皖江城市帶建設以產業為支撐的現代物流產業集聚區,支持皖北和大別山區建設以農副產品深加工、藥材等為特色的區域性市場,支持皖南建設文化旅游商品集散中心。(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旅游局、省糧食局、省供銷社。除標明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的外,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2.優化城市流通網絡布局,推進城市商業中心、特色商業街區、商貿功能區和專業店、專賣店等建設,加快建設中小綜合超市、便利店、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家政服務網點等社區便民服務設施。(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物價局)
3.鼓勵骨干流通企業在中心鎮建設集商業、餐飲、配送、休閑為一體的鄉鎮商貿中心和面向農村的商品配送中心、直營連鎖超市,構建消費品下鄉、農產品進城的雙向流通渠道。(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糧食局、省供銷社)
4.推進農產品批發市場、城市菜市場、縣鄉農貿市場建設,支持骨干流通企業、農業生產大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等開展農批、農超、農校、農餐對接和農產品直供直銷。(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委、省糧食局、省供銷社)
二、推動流通方式創新
5.建立全省商務綜合統一服務管理平臺。(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糧食局)
6.鼓勵和支持流通領域技術研發和創新,支持企業推廣應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營銷網、物流網、信息網有機融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局)
7.實施電子商務示范工程,建設電子商務應用平臺,支持大宗商品電子化交易,鼓勵中小流通企業開展網上交易,推進“皖貨網上行”,擴大網上銷售。完善電子商務信用服務、安全認證、物流配送等支撐體系。(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委、省工商局、省供銷社)
8.建立一批設施先進、功能完善、管理規范的配送中心和城市末端配送網點,降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本,努力解決城市共同配送瓶頸問題。(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
9.大力發展第三方物流,促進企業內部物流社會化。(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局、省供銷社)
10.積極發展連鎖經營,鼓勵流通企業實施供應鏈管理,拓展設計、展示、配送、分銷、回收等業務。(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供銷社)
三、培育壯大流通主體
11.支持省內骨干龍頭企業通過參股控股、特許經營等方式跨行業、跨區域兼并重組,提升規模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培育一批擁有自主品牌、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流通企業集團。(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委、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糧食局、省供銷社)
12.積極引進境外、省外大企業來皖投資,設立法人企業,壯大流通主體。(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13.鼓勵各地建設中小商貿流通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提供融資、市場開拓、科技應用和管理咨詢等服務,集成促進政策、優化資源配置,促進中小微流通企業專業化、特色化、精品化發展。(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委、省糧食局、省政府金融辦、省供銷社)
14.扶持達到限額以上銷售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為法人企業。(省工商局、省統計局、省地稅局、省工商聯、省國稅局)
15.加大限額以下企業的培育力度,對新增限額以上流通企業給予資金獎勵。(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
16.鼓勵流通企業品牌創建,申創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鼓勵“老字號”企業加快產業開發、品牌建設。(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17.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骨干企業構建集回收站、分揀中心、交易市場、加工中心為一體的區域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供銷社)
四、強化市場調控監管
18.完善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充實應急保供重點企業隊伍。擴大肉類、食糖、食鹽等重要商品儲備品種和規模,完善應急商品投放網絡。(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9.支持建設、改造公益性農產品流通網點、重要商品儲備和冷鏈配送設施。(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委、省商務廳、省糧食局、省供銷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20.充分利用價格調節基金,強化市場運行調控,降低流通成本。(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21.建立健全肉類、蔬菜、酒類、中藥材、食鹽等商品流通追溯體系。(省商務廳、省農委、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2.加快商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誠信示范企業創建活動。(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
23.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省商務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五、深化流通領域改革開放
24.健全流通管理體制,強化部門協作和資源整合,推進流通領域發展戰略、促進政策、規劃標準的制訂和實施,簡化行政審批,消除阻礙流通產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省商務廳、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省法制辦)
25.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探索開展現代流通綜合試點。(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26.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流通業,支持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參與流通重點項目建設。(省工商聯、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
27.提高流通領域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積極引進國內外知名流通企業、跨國公司來皖設立區域總部、商品采購中心和分撥中心。推動傳統流通產業升級改造。(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省工商局)
28.支持省內流通企業“走出去”,開展各種形式的合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省商務廳、省外辦、省國資委、省工商聯)
29.支持省內外貿企業開拓國內市場,建立進口商品展示分撥中心,推進內外貿一體化,實現“海”貨入皖、皖貨出“海”。(省商務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聯)
六、制定完善流通網絡規劃
30.流通主管部門應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流通網絡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1.各級商業網點規劃必須納入本級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須充分考慮商業網點建設要求并做好相互銜接。(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2.要完善社區網點配置,新建社區(含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區、棚戶區改造和舊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占社區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地方政府應出資購買一部分商業用房,用于支持社區菜店、菜市場、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務點等居民生活必備的商業網點建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3.嚴格社區商業網點用途監管,不得隨意改變必備商業網點的用途和性質,拆遷改建時應保證其基本服務功能不缺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
七、加大流通業用地支持力度
34.依法合理加強流通業用地管理。對省級重大流通業項目和各地政府鼓勵的流通設施建設用地予以優先保障。(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
35.生產資料、再生資源集散市場設置應在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齊全的近郊地區選址。(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6.鼓勵各地利用舊廠房、閑置倉庫等建設符合規劃的流通設施,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依法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支持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流通業。鼓勵各地以租賃方式供應流通業用地。(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商務廳)
37.區域性生產資料集散市場、再生資源集散市場、配送中心,市、縣級物流配送中心,鄉鎮商貿中心和配送中心的建設用地面積,由商務、國土資源部門按照節約資源、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產業規劃、投資規模、用地標準具體確定。(省商務廳、省國土資源廳)
八、強化財政金融支持
38.各級財政要安排現代流通業發展、市場體系建設等專項資金并逐步擴大規模,重點支持公益性流通設施、農產品和農村流通體系、流通信息化建設,以及家政和餐飲等生活服務業、中小流通企業發展、綠色流通、擴大消費等,嚴格資金使用監管,切實加強績效評估。(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委、省商務廳、省糧食局、省供銷社)
39.各級政府可以通過資本補充、風險補助等方式,支持其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為流通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
40.鼓勵金融機構針對我省流通產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動產、倉單、商鋪經營權、租賃權等質押融資。拓寬流通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流通企業通過上市融資、設立財務公司及發行公司(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創新消費信貸產品,改進消費信貸業務管理方式,培育和鞏固消費信貸增長點。(省政府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安徽證監局)
41.發揮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典當等行業作用,加大對小微流通企業的金融支持。(省商務廳、省政府金融辦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九、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42.全面落實國家免征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政策。(省地稅局、省財政廳)
43.將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擴大到有條件的鮮活農產品。(省國稅局、省財政廳)
44.落實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省國稅局、財政部駐安徽專員辦)
45.免征家政服務企業營業稅。(省地稅局、省財政廳)
46.落實總部在安徽的跨地區發展連鎖企業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政策。(省財政廳、省國稅局)
47.支持符合條件的流通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48.流通企業開發電子商務平臺、信息系統等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享受相關優惠。(省國稅局、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地稅局)
十、加強組織領導
49.各級人民政府及商務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流通產業改革發展的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并列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省商務廳牽頭)
50.省政府建立流通工作協調機制,對全省流通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流通產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加快推動本地區流通產業改革發展。(省商務廳牽頭)
十一、強化政策落實
51.各級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加快流通產業改革發展的支持政策,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有本地區、本部門特色的促進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堅持經濟工作項目化、項目工作責任化,認真梳理一批流通產業改革發展的重點項目,實現項目帶動與政策驅動有機結合,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省商務廳、省有關單位)
十二、促進人才隊伍建設
52.加強流通產業人才培育、引進和交流,大力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提高流通專業人才培養水平,著力培養一批懂得管理、善于經營、熟悉市場的高層次商貿流通企業家。加強基層流通管理隊伍建設,不斷增強管理和服務現代流通業的能力。(省商務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
十三、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53.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行業協會為流通企業提供法律、政策、管理、技術、市場信息等咨詢,以及人才培訓等服務。(省商務廳、省工商聯、各相關行業協會)
54.完善流通行業協會的運行機制,引導行業協會組織制定行業規范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和信用評價,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省民政廳、省商務廳、省質監局、省工商聯)
十四、健全統計和監測制度
55.加快建立科學規范的流通統計調查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不斷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工作水平。加強零售、電子商務、居民服務、生產資料流通等重點流通領域的統計數據開發應用,提高服務宏觀決策和企業發展的能力。(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糧食局、省供銷社)
56.擴大城鄉市場監測體系覆蓋面,優化樣本企業結構,推進信息采集智能化發展,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及時,加快監測信息成果轉化。(省商務廳、省統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