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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渭南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渭政發[2013]52號)

   2014-03-07 781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渭南高新區、經開區、鹵陽湖、華山景區管委會:  現將《渭南市農藥經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渭南高新區、經開區、鹵陽湖、華山景區管委會:
 
  現將《渭南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渭南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藥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護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陜西省農業廳《關于深入做好高毒農藥大排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和使用農藥的,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藥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藥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質監、衛生、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藥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接受公眾對經營禁限用農藥或者假冒偽劣農藥以及違法使用農藥等行為的舉報。
 
  第五條 申請農藥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ㄒ唬┡鋫渑c其經營農藥的品種與規模相適應的農藥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ǘ┯信c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ㄈ┯信c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進貨查驗、安全銷售、經營臺賬等相關制度;
 
 ?。ㄋ模┯兴诘乜h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農藥銷售和倉儲場所設施設置等方面情況以及根據農業生產需求同意經營農藥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高毒和限用農藥經營單位須持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管理發放的定點經營高毒和限用農藥牌匾以及其他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并在營業執照中注明準許經營范圍。
 
  高毒和限用農藥經營的有關要求:
 
  (一)購進登記制。高毒和限用農藥經營單位購進高毒和限用農藥,須在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銷售完畢后及時向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銷。
 
 ?。ǘ┙洜I專柜制。高毒和限用農藥經營單位須設立高毒和限用農藥銷售專柜,實行專柜擺放、封閉存放、明示標志、專人管理。
 
  (三)銷售臺賬制。高毒和限用農藥經營單位要建立銷售臺賬,對高毒和限用農藥產品的來源、購買者身份、購買數量、購買時間、購買用途、聯系方式等進行詳細登記。
 
 ?。ㄋ模┵徺I實名制。對購買高毒和限用農藥人員,要索取購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和所在地村委會(或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種植證明,根據需要限量銷售。
 
 ?。ㄎ澹┕_承諾制。高毒和限用農藥經營單位與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簽訂承諾書,接受其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
 
 ?。┗厥盏怯浿?。高毒和限用農藥經營單位要對所銷售的高毒和限用農藥使用完后的容器、包裝物進行回收,并建立回收登記制度。
 
  第七條 銷售的農藥產品,包裝上必須貼有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未貼有標簽或者說明書以及標簽、說明書殘缺不全或不清的,不得購進或銷售。銷售分裝農藥的,應當注明分裝單位。
 
  第八條 農藥經營單位或個人應建立農藥經營記錄,記錄農藥產品的名稱、來源、登記證號、購進數量以及購買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購買數量,并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第九條 農藥經營單位不得兼營食品、飼料以及生活用品等。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日常生活用品等混放、混存。
 
  第十條 農藥經營單位必須保證其銷售農藥的質量,并應向購買者或使用者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注意事項和中毒急救措施等。
 
  第十一條 農藥經營門店數量由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農業生產需求確定,實行動態管理,嚴格控制農藥經營門店規模。
 
  第十二條 農藥使用者應嚴格按照產品標簽規定的劑量、防治對象、使用方法、施藥適期、注意事項等正確施用農藥,施藥時必須遵守《農藥安全使用規定》,搞好個人防護,防止生產性中毒事故發生。
 
  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庫、渠道、魚塘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內傾倒農藥或者清洗施藥器械;不得隨意亂扔藥瓶、藥袋等農藥產品廢棄物。使用農藥后,在農藥標簽載明的安全間隔期內,不得采收農產品。
 
  第十三條 市、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搞好新農藥、新技術的示范推廣工作,篩選適宜我市使用的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并及時向農藥經營和使用的單位或個人推薦。
 
  第十四條 使用農藥應當優先選用生物源農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并按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
 
  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地塊應當設立警告標志。
 
  第十五條 在城區綠地、公園、路邊等人群活動場所,防治園林植物、花卉、草坪等的病、蟲、草、鼠害時,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盡量選用對人無毒無害、對環境友善的低毒或生物農藥。
 
  第十六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藥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ǘ┳魑锊?、蟲、草、鼠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農藥使用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藥使用記錄。
 
  第十七條 農藥使用后出現藥害的,應及時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輕損失;因農藥產品質量問題造成藥害和產量損失的,農藥經營單位或個人應先行負責賠償;因使用者使用不當造成藥害和產量損失的,農藥經營單位和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現代農業園區、設施瓜果菜基地、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的農產品,應當在采收上市前進行農藥殘留自檢。
 
  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農產品采收上市前的農藥殘留監測工作,將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農藥殘留情況納入重點監測范圍,并對農民生產的農產品進行農藥殘留抽檢。農藥殘留監測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農藥殘留超標的農產品不得采收上市,待復檢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經檢測認定含有違禁農藥成份的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銷毀。
 
  經監測發現農藥殘留超標的,市、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及時追查。
 
  第二十條 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要按照有關質量管理規定使用農藥,并建立農藥購進、使用記錄檔案。
 
  第二十一條 對盛裝農藥的容器和包裝物實行有償回收和集中處置。具體回收和處置辦法,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時可依法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二十三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經營單位誠信檔案,實施信用等級分類監管,建立農藥經營信用體系。
 
  第二十四條 農藥經營使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第二十五條 農藥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或降低其原有信用等級,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ㄒ唬┙洜I單位未配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的;
 
 ?。ǘ┙洜I單位未實行質量管理制度、進貨查驗制度、進銷貨臺賬制度的;
 
 ?。ㄈ┙洜I單位未建立專營場所、倉儲設施,未實行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措施的;
 
  (四)經營單位經營假劣農藥,農藥登記證和農藥標簽不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高毒和限用農藥經營單位未達到經營要求的,責令停止經營,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毒和限用農藥經營單位資格。
 
  第二十七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制度,及時記錄并公布違法違規行為;對有多次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的經營者,責令停止營業,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 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不按規定使用農藥造成農藥殘留超標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農業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取消其基地認證資格。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中毒、環境污染、藥害或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9月30日自行廢止。
 
  2013年9月16日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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