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規范本省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屬機構食品流通許可管轄工作,現對《河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試行)》作如下補充規定:
本省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區域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能實施食品流通許可管轄的區域或范圍,由所屬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管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直屬機構在其管轄區域或管轄范圍內實施食品流通許可。受委托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屬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以所屬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名義實施食品流通許可。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