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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扶持家禽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德政辦發〔2005〕44號)

   2011-01-27 543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扶持家禽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扶持家禽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5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辦發〔2005〕56號文件扶持家禽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05〕90號)文件精神,為扶持我市家禽養殖業和加工業發展,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對家禽養殖業和加工業造成的損失,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對家禽免疫和疫區家禽撲殺給予財政補貼
 
  (一)強制免疫疫苗費用全部由政府負擔。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決定,中央財政支持20%,其余部分省財政負擔1燉3,市、縣(市、區)財政分別負擔1燉3。省財政對30個經濟欠發達縣給予適當照顧,有關單位要積極爭取。
 
  (二)家禽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支持和地方財政負擔。對疫點和疫點周圍3公里范圍內所有禽類強制撲殺,并按每只1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決定,撲殺補助經費中央財政支持20%,其余部分省財政負擔1燉3,市、縣(市、區)財政分別負擔1燉3。省財政對30個經濟欠發達縣和撲殺祖代種禽給予適當照顧。各縣(市、區)可對不同禽類以及幼禽、成禽有所區別,并根據財力情況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二、對家禽養殖和加工企業實行減免稅收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并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
 
  (三)對禽類加工產品出口后的應退稅款,及時足額退給企業。
 
  (四)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企業、加工、冷藏冷凍企業及個人生產經營用的土地、房產和車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五)對企業或個人由于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企業由于禽類撲殺所造成的凈損失,允許其在所得稅前全額列支。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金融部門要采用擔保、抵押、質押、信用貸款、小額貸款等多種方式,對從事家禽養殖、加工、流通的企業和個人給予信貸扶持。
 
  (二)對從事家禽養殖、加工的國家級和省級龍頭企業以及種禽企業,銀行已經發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動資金貸款,可適當延長還款期限。國家財政按現行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一半給予貼息,貼息期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貼息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中央財政將支持20%,其余部分省財政負擔70%,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15%。
 
  (三)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對已到期并發生流動資金貸款拖欠的受損企業,貸款銀行免收貸款罰息。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費
 
  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對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出口的禽類及其產品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中央權限范圍內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減免辦法,將另行制定。我省將免收各級出臺的向家禽養殖、加工企業和養殖農戶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對種禽生產給予支持
 
  祖代種禽場和家禽品種資源場優先享受國家有關流動資金貸款、免征企業所得稅、減免收費等扶持政策。對祖代種禽場和家禽品種資源場完善基礎設施等給予必要的支持。對受禽流感疫情影響較大、經營困難的祖代種禽場,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給予支持。對祖代種禽財政每套一次性補助20元,補助所需資金省財政負擔50%,其余部分原則上由所在縣(市、區)財政負擔。父母代種禽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六、扶持家禽標準化規模養殖
 
  (一)各縣(市、區)要逐步推進家禽業由分散飼養、畜禽混養方式向規模化、標準化飼養方式轉變,大力發展家禽養殖小區和規模養殖場,在規范布局、建設用地、資金支持等方面給予扶持;同時,實施統一防疫,加強監督管理。
 
  (二)市、縣(市、區)財政要增加動物疫病綜合防治投入,加大對家禽標準化、規模化養殖場區建設的扶持力度。對重點養殖小區和規模養殖場的防疫設施、糞污處理設施建設給予必要的支持。省財政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貼息資金對從事家禽養殖、加工的國家和省重點龍頭企業給予重點支持。
 
  七、維護正常的市場流通秩序
 
  (一)對非疫區持有有效證明的禽類產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為設置障礙或采取封鎖措施。
 
  (二)對非疫區手續齊全的家禽及產品,公路、鐵路等運輸部門不能拒絕承運。
 
  八、確保養殖戶和企業職工利益
 
  (一)龍頭企業在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同時,必須履行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和訂單,切實保證農民的利益。鼓勵企業在保本的情況下集中宰殺、加工、儲存,幫助農戶渡過難關。龍頭企業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訂單不能兌現的,應給予農戶合理補償。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保護養殖農戶和職工權益情況的監督,并與享受有關扶持政策掛鉤。
 
  (二)充分發揮家禽協會和專業合作組織的作用,促進信息交流,開展教育培訓,組織受損農戶開展生產自救,切實解決好他們的實際困難。
 
  (三)對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效益下滑或停工停產的,可以采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或放假等辦法調整用工方式,企業在不能正常開展期間應給予職工適當生活補貼,共渡難關。
 
  (四)受疫情影響被企業裁減的職工,按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將其家庭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扎實落實各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措施的同時,嚴格落實扶持家禽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堅持“一手抓防控,一手抓發展”,做到“兩不誤、兩促進”,奪取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全面勝利,為我市畜牧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地區: 山東
標簽: 養殖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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