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威海市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7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我市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山東省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區(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下同)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落實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對各市區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考核。
第四條 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范、求真務實、以考促管”的原則,堅持食品安全綜合評價與責任目標考核相結合,宣傳教育與督導檢查相結合,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定期考核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
第五條 對各市區政府(管委)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二)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經費保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落實情況。
(三)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建立運行和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建設情況。
(四)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五)食品安全監管年度計劃制訂落實、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六)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訂實施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情況。
(七)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八)食品安全宣傳、信息管理、信用體系建設情況。
(九)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十)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工作的評議、考核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六條 對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二)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經費保障、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落實情況。
(三)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加強日常監管,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四)食品安全監管年度計劃制訂落實、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五)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機制建立情況。
(六)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七)食品安全聯合執法機制貫徹執行情況。
(八)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訂實施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情況。
(九)食品安全宣傳、信息管理、信用體系建設情況。
(十)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任務完成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七條 對各市區政府(管委)的考核分為自查和現場考核兩個階段。現場考核主要采取聽、查、看、訪等方式。
(一)聽匯報。全面了解各市區食品安全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各項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二)查資料。查閱各市區及其監管部門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文件、規劃方案、計劃總結、監管記錄及其他檔案材料。
(三)看現場。隨機現場抽查部分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場),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企業,畜禽屠宰場(點),農(集)貿市場,集體食堂等單位。
(四)訪重點。對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和上級部門確定的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區域和重點領域進行明查暗訪,全面了解當地食品安全狀況及監管措施落實情況。
第八條 對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考核,以各部門自查為主,現場考核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
第九條 各市區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要求,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報告。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在各市區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自查的基礎上,于當年12月中旬,組織由相關部門組成的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小組,進行現場考核。
第十條 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采取百分制記分方式,另設加分項。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時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臺食品安全監管重要規范性文件或創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經驗做法在全市以上推廣的。
(三)及時破獲和查處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國家、省和市明確的其他加分項目。
第十二條 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根據各市區政府(管委)和各成員單位的年度考核分數確定相應考核等級,并于當年12月底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考核報告,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同意后報市政府。
第十三條 對年度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整改。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應于1個月內制訂整改措施,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
第十四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越權瀆職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市區政府(管委)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訂對下一級政府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威海市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年度實施細則》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另行制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