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衛生局,婁底經濟開發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市衛生監督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加強我市集中式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的衛生監督,規范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將不再對各地集中式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進行現場審查和簽發審查意見,由市衛生監督機構按照衛生部《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范》的要求對本轄區內消毒服務機構進行現場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二、各縣(市、區)衛生監督機構對轄區內集中式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相關申辦資料進行初審,同時及時報送市衛生監督機構,由市衛生監督機構組織,各縣(市、區)衛生監督所配合對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進行現場衛生審查,現場審查符合規范要求且產品經抽檢符合衛生標準的,由市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審查合格意見書,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則不出具合格意見書。同時,每年通過新聞媒體統一公布現場審查合格的集中式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名單。
三、市級衛生監督機構每季度要對已經審查合格的集中式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并抽樣檢驗。各縣(市、區)衛生監督機構要對轄區內集中式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切實履行衛生監督工作職責,主要跟蹤檢查集中式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提供的餐飲具使用情況,加大對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的場所(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每兩月抽樣檢驗一批產品(6—10件)按GB14934—94餐飲具消毒標準進行檢驗,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確保集中式消毒餐飲具使用安全。
四、根據《消毒管理辦法》規定,市衛生監督機構每年對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消毒服務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工作。
五、市衛生監督機構對已開辦但未經市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合格并通過媒體進行公布的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嚴格按照《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范》重新進行審查。請各縣(市、區)衛生監督機構將本轄區各集中式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現場衛生審查申請資料(見附件)于2009年9月4日前報送市衛生監督機構,市衛生監督機構將于2009年9月20日前對全市范圍內的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行政控制和行政處罰,同時書面告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六、市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縣市區衛生監督機構加強對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有力查處被監督單位的違法事實,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存在有違法事實的行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都要依法立案查處,對違法事實嚴重、多次處罰屢教不改的單位要責令關停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附件: 婁底市集中式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現場衛生審查申請表.doc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